关于西外2014年国家公派硕士研究生项目选拔的通知
(学生类)
备注:请初选学生
备注:携带外方院校录取通知书或邀请信3月19日下午15:00至行政楼B201确认报名身份。(初选学生信息见附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强国战略,培养一批国家急需的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事务和竞争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设立并实施国家公派硕士研究生项目。
第二条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留学基金委)负责本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选派计划
第三条 2014年计划选派硕士研究生出国留学。选派类别包括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和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
(一)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针对我校大四相关专业领域在读应届毕业生)
1. 选派专业:专业领域为公共管理、经济管理、社会工作、国际金融、国际法等。
2. 留学期限:12-24个月,具体以拟留学院校或单位学制为准。
3. 派出渠道:可通过国内推选单位或个人联系国外留学单位派出,也可利用国家留学基金委与国外教育、科研机构合作协议派出。
4. 基金资助:国家留学基金资助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和规定期间的奖学金生活费,资助标准及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可提供学费资助。
5. 注意事项:申请时应已获拟留学单位出具的入学通知书或邀请信。
(二)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针对我校全体相关专业领域在读研究生)
1. 选派专业:专业领域为公共管理、经济管理、社会工作、国际金融、国际法等。
2. 留学期限:3-12个月。
3. 派出渠道:主要通过国内高校的中外合作项目派出。
4. 基金资助:国家留学基金资助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和规定期间的奖学金生活费,资助标准及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 注意事项:申请时应已获拟留学单位出具的正式邀请信、中外双方联合制定的学习计划等。
第四条 重点支持留学人员派往教育、科技发达国家的知名院校、科研院所、实验室等机构。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身心健康,无违法违纪记录,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第六条 身心健康,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较强的学习、科研能力和交流能力,综合素质良好,学习成绩优异或工作业绩突出,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
第七条 申请时年龄不超过45岁(以申请截止时间为准)。
第八条 申请时外语水平应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一)外语专业本科(含)以上毕业(专业语种应与留学目的国使用语种一致)。
(二)近十年内曾在同一语种国家留学一学年(8-12个月)。
(三)参加“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并达到合格标准。
(四)曾在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培训部参加相关语种培训并获得结业证书(英语为高级班,其他语种为中级班)。
(五)参加雅思(学术类)、托福、德、法、意、西、日、韩语水平考试,成绩达到以下标准:雅思6.5分,托福95分,德、法、意、西语达到欧洲统一语言参考框架(CECRL)的B2级,日语达到二级(N2),韩语达到TOPIK4级。
(六)通过国外拟留学单位组织的面试、考试等方式达到其语言要求(应在外方邀请信中注明或单独出具证明)。
第九条 选派范围不包括:已获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尚在有效期内;擅自放弃国家公派留学资格的人员;曾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回国后尚不满五年的人员(本科期间派出者除外);曾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的违约人员;已获得国外全额奖学金资助的人员;已取得国外永久居留权的人员;正在境外学习或工作的人员。
第四章 选拔办法及报名方式
第十条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的方式进行选拔。
第十一条 2014年该项目网上报名及申请受理时间为3月20日-3月31日。通过国际处审核确认后的申请人,由国际处专人培训指导在此期限内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http://apply.csc.edu.cn)进行网上报名、按照《2014年国家公派硕士研究生项目申请材料及说明》准备申请材料并提交国际处审核。
第十二条 推选单位应对申请人的资格、综合素质、发展潜力、出国留学必要性、学习计划可行性、品德修养及身心健康情况等方面进行审核(评审)后出具有针对性的单位推荐意见。推选单位在对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后,将申请材料统一提交至相关受理单位或国家留学基金委。
第十三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委托以下单位(以下简称受理单位)负责申请受理工作:“211工程”建设高校负责受理本校人员(学生及在职人员)的申请;其他人员的申请由有关国家留学基金申请受理机构负责受理(详见国家留学网受理机构通讯录)。
国家留学基金委不直接受理个人申请。
第十四条 受理单位应在4月12日前将书面公函及推荐人选名单提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并通过信息平台提交申请人的电子材料。申请人书面材料由受理单位留存,留存期限为3年。
第十五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负责组织评审及录取工作。对申请学费资助人员将另行组织面试。
第十六条 录取结果于2014年5月公布。申请人可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http://apply.csc.edu.cn)查询录取结果。录取通知将发放至受理单位。
第五章 派出与管理
第十七条 被录取人员的留学资格有效期至2015年3月31日。凡未按期派出者,其留学资格将自动取消。未经批准擅自放弃资格或不按期派出者,5年内不得再申请国家公派出国留学。
第十八条 对留学人员的管理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办法。留学人员派出前须在国内签订并公证《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交存保证金、办理《国际旅行健康检查证明书》,通过相关留学服务机构办理派出手续。
第十九条 留学人员派出前,推选单位应对其进行行前教育,对国外学习计划提出明确要求,并指导、协助其办理出国手续;同时,加强心理、精神和道德与诚信等方面的指导。
推选单位应合理安排留学人员工作/学业,保证按期派出,并于12月底前将本年度录取未派出人员名单及原因提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
留学人员派出后,应加强对其指导和检查,保持定期联系,协助国家留学基金委和驻外使(领)馆做好在外管理和按期回国学习/工作。
第二十条 按照《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规定,留学人员自抵达留学所在国后十日内凭《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报到证明》向中国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办理报到手续后方可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第二十一条 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应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及《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自觉接受推选单位和驻外使(领)馆的管理,学成后应履行回国服务义务。
第二十二条 本项目留学人员再次出国留学攻读博士学位者,应向国家留学基金委备案,回国服务期顺延;再次申请国家公派出国攻读博士学位或进行联合培养时,亦不受回国后满五年方可再次申请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 留学人员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研究项目或科研成果在成文、发表、公开时,应注明 “本研究/成果/论文得到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项目咨询电话:
西外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张泽鹏、李瑞
办公电话:029-85319522
办公地点:行政楼B区201室
西安外国语大学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2014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