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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初审和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审核工作的通知(陕学位〔2010〕6号)

西安理工大学 /2014-08-25

 

各有关学位授予单位:
     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委托,省学位委员会负责对陕西地区内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增列一级学科博士点进行初审,对申请增列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进行审核。现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进行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初审和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审核工作的通知》(学位〔2010〕18号)精神和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关于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初审和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审核材料公示及报送的通知》(学位中心〔2010〕30号)精神,就做好陕西地区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增列一级学科博士点进行初审和申请增列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审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初审和审核的范围
     省学位委员会负责对陕西省区域内博士学位授予单位(不含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自行审核博士学位授权点的单位)申请增列军事学门类以外的一级学科博士点进行初审。对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增列军事学门类一级学科博士点,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托军队学位委员会进行初审。申报一级学科博士点初审通过的,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复审,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
省学位委员会负责审核陕西省区域内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不含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自行审核硕士学位授权点的单位)申请增列的军事学门类以外的一级学科硕士点。对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增列的军事学门类一级学科硕士点,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托军队学位委员会进行审核。申报一级学科硕士点审核通过的,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
为解决学位授予单位学科结构调整空间较小、调整自主权不够等问题,加快实现对学位授权点主要按一级学科进行管理,本次审核主要开展已有二级学科博士点的一级学科申请增列一级学科博士点和已有二级学科硕士点的一级学科申请增列一级学科硕士点的审核工作。同时考虑到调整优化学科结构以及一些学科人才培养的特殊需求,允许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增列少量现无二级学科博士点的一级学科为一级学科博士点和少量的现无二级学科硕士点的一级学科为一级学科硕士点。
     二、审核工作的总体要求
     我省审核工作,在省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贯彻《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改革方案》确定的改革指导思想、目标和要求,加强省人民政府对全省学位和研究生教育发展的规划和统筹,按照国家和省上教育中长期发展规划的要求,指导学科建设和授权点的审核工作。
    我省组织开展一级学科博士点初审与一级学科硕士点审核工作,将统筹考虑省内各级各类学位授予单位和研究生教育发展总体情况,以及国家和地区、部门和行业需求,发挥培养单位的办学特色和优势,优化学位授权体系的结构和布局,促进研究生教育与经济、社会、科技、文化的协调发展。
    我省组织开展一级学科博士点初审与一级学科硕士点审核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标准,保证质量,依靠专家,程序规范,公开公正,廉洁评审。评价指标体系做到科学、合理、精简、有效。
     三、学位授予单位申报
    (一)各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增列一级学科博士点和一级学科硕士点必须达到申报授权点最低要求(见学位〔2010〕18号文件附件一,军事学门类申报授权点除外),并具备相应的基本条件(见学位〔2010〕18号文件附件二)。
申请增列的一级学科博士点,在该一级学科下应已有二级学科获得博士学位授予权或该一级学科为一级学科硕士点(一级学科下各二级学科均已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也可申报)。
    (二)各学位授予单位组织开展申报工作,要以学科水平为基础,以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以及国防建设需要为导向,结合本单位的办学特色和目标定位,着力优化学科结构,建设优势特色学科。
    (三)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授权点的最低要求和基本条件,结合本单位学科建设发展规划,以审阅材料、听取答辩和民主评议的方式,对本单位提出申报的授权点进行自评,并通过投票表决决定是否同意申报。拟申请撤销已有授权点的,由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一并审议并作出决定。
    (四)学位授予单位应在本单位网站公示单位自评和申报的有关材料,包括:本单位自评和申报工作程序、各拟申报授权点的申报材料和自评投票结果,公示期不少于10天。对于公示期间所提异议,学位授予单位要进行调查、处理。有关调查、处理程序和结果须书面上报省学位委员会并反馈异议人员。
    (五)学位授予单位拟申报的授权点需填写相应的简况表和汇总表(表格样式见学位〔2010〕18号文件附件三、附件四),表格填写除按表中填写说明填写外,还请按照国务院学位办《关于2010年学位授权点审核申报表填写等有关问题的补充说明》(学位办便字100503号)(见附件)进行。
    (六)省学位委员会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下达我省初审通过的博士学位一级学科点和审核上报的硕士学位一级学科点限额及学位授予单位的实际下达申报点的限额(限额下达另行通知)。各有关学位授予单位须按限额进行申报。
    四、省学位委员会初审和审核工作程序
    (一)形式审查。省学位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学科点是否符合申报授权点最低要求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申报授权点最低要求的,不再进行公示、初审和审核。
    (二)申报材料公示。经形式审查通过的各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增列授权点的申报材料,由省学位委员会负责上传至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授权审核工作信息服务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20天,从2010年7月9日开始,至7月28日结束。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并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送交或邮寄省学位办公室(邮寄时间以邮戳时间为准),逾期或匿名材料不予受理。省学位委员会负责进行调查、处理。
    (三)同行专家通讯评议。申报材料公示结束以后,省学位委员会对申报授权点进行同行专家通讯评议。
    (四)专家评议。同行专家通讯评议结束以后,省学位委员会组织省学科评议组专家,对申请增列的授权点进行评议。
对于申报的所有一级学科博士点和评审专家组认为有必要的一级学科硕士点,要逐一安排申报单位以答辩形式向评审专家组报告其申报授权点的有关情况并回答相关问题。根据需要,也可对相关申报授权点实地考察。
    (五)专家组投票表决。评审专家组在审阅材料、听取答辩和充分评议的基础上,对各申报授权点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获评审专家组投票表决成员三分之二或以上同意,且否决票不足三分之一者,为专家组审核通过。
    (六)省学位委员会将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规定的限额,确定初审通过的一级学科博士点以及审核通过的一级学科硕士点数量。
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撤销已有的一级学科博士点(一级学科硕士点),可以申请增列相同数量、与撤销授权点属同一门类的一级学科博士点(一级学科硕士点);经初审(审核)通过的不占限额。各二级学科均已是博士授权点的一级学科申请增列为一级学科博士点,或各二级学科均已是硕士授权点的一级学科申请增列为一级学科硕士点,按上述规定进行申报和初审(审核);经初审(审核)通过的不占限额。
      对于学科专业目录规定分设二级学科,但申报单位尚无二级学科博士点的一级学科申请增列为一级学科博士点,或申报单位尚无二级学科硕士点的一级学科申请增列为一级学科硕士点要从严控制。省学位委员会审核通过此类一级学科博士点和一级学科硕士点数量分别控制在2个以内(含2个)。
    (七)省学位委员会审议。省学位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申报一级学科博士点初审通过名单和拟增列一级学科硕士点名单,并将有关材料报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核、批准。
     五、单位申报材料的填写与提交
     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下称“学位中心”)承担本次学位授权审核材料公示及接收工作。为便于各有关单位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文件(学位〔2010〕18号)规定的格式进行审核材料的填报及公示,学位中心提供了“学位授权审核信息填报系统”(下称“信息填报系统”)和“学位授权审核网上服务系统”(下称“网上服务系统”)。
     学位授予单位可利用信息填报系统填写、打印和提交申报材料;省学位委员会使用网上服务系统浏览、修改、上传申报材料。操作方法见《材料填报及提交操作说明》(学位中心〔2010〕30号文件附件一)。
请各单位于2010年6月30日以前,通过“学位授权审核网上服务系统”提交申报材料,同时将以下纸质材料报送至省学位委办公室:
     1.《申报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简况表》(学位〔2010〕18号文件附件三-1),各学科一式三十份;《申报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简况表》(学位〔2010〕18号文件附件三-2),各学科一式三十份。
    2.《申报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汇总表》(学位〔2010〕18号文件附件四)、《硕士授权一级学科点汇总表》(学位〔2010〕18号文件附件四)各一式两份。
    3.《关于修改申报材料的情况说明》(学位中心〔2010〕30号附件二)各一式两份。
    4.《各二级学科均有博士授权的一级学科申请一级学科博士点汇总表》(学位中心〔2010〕30号附件四-1)、《各二级学科均有硕士授权的一级学科申请一级学科硕士点汇总表》(学位中心〔2010〕30号附件四-2)各一式两份。
    5.《学位授予单位拟撤销学位授权点申请表》(学位中心〔2010〕30号附件五:学位授予单位拟撤销学位授权点申请表)一式两份。
    6.《申请撤销学位授权点汇总表》(学位中心〔2010〕30号附件六)一式两份。
    以上各种表格均以A4纸规格打印装订,请勿附加封面或塑料外皮。各种材料请分类装袋,有关简况表请单独打捆,按学科代码排列。要确保以上纸质材料与网上提交电子材料的一致性。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学位〔2010〕18号、学位中心〔2010〕30号)及附件、信息填报系统安装软件请登录“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工作平台”(http://www.cdgdc.edu.cn/pgsh),从“软件下载”处下载;网上服务系统也从该平台通过账号和密码登陆(学位授予单位账号和密码另行寄发)。
    通讯地址:西安市药王洞155号
    附件:国务院学位办《关于2010年学位授权点审核申报表填写等有关问题的补充说明》(学位办便字100503号)
 
附件: 关于2010年学位授权点审核申报表填写等有关问题的补充说明
(学位办便字1005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各委托自行审核单位: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2010〕18号和学位〔2010〕19号文件规定,2010年学位授权点审核工作已开始进行。现就申报表填写以及申报学科点最低申报要求作如下补充说明,并请遵照执行。
1.申报表样表“Ⅲ学术队伍”部分所填写和统计的人员,申报表样表“Ⅳ-1-2”部分所填写的学术带头人,应是2009年12月31日人事关系隶属申报单位的在编人员。
2.申报表样表“Ⅳ-1-2”部分所填学术带头人成果,应是该人在规定期间内署名本人取得的成果。申报表其它处所填或所统计成果,应是在规定期间内署名申报单位所取得的、属本学科领域的成果。
3.同一人员的同一成果或同一科研项目,不能在不同学科申报表中同时填报。
4.申报表中“Ⅲ-2”部分每个学科方向所填写学术带头人和主要学术骨干应不多于3人。每一学科方向所填写成果并不局限上述所填人员取得的成果。
5.申报表“Ⅴ-2”部分所填“高校人文社科奖”是指教育部评审的“高校人文社科奖”。
6.同一项目获得不同级别的同一奖项(如省科技进步奖和国家科技进步奖),只填写和统计1个奖项。
7.申报表中所填报科研经费以及申报学科点最低要求中的科研经费、纵向科研经费,系指科研项目经费,不包括其它配套或专项经费等。
8.申报表中所填或所统计具体科研获奖项目,以及申报学科点最低要求中所统计的具体科研获奖项目,其奖励级别的确定,可由各省级学位委员会和各自行审核单位根据具体奖项的情况,经征询有关专家意见后作出具体规定。
9.申报学科点最低要求中有关指标的统计时间与申报表规定的截止时间相同,均为2009年12月31日。关于申报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最低要求中授硕士学位数,根据文件规定可以申报的现无二级学科硕士点的一级学科,以及现有的二级学科硕士点均为第十次学位授权审核增列二级学科硕士点的一级学科,都可不受已授硕士学位5人的限制。
10.申请撤销已有一级学科授权点后申请增列的一级学科授权点不占限额,但所增列一级学科授权点如属学科专业目录规定分设二级学科但申报单位尚无二级学科授权点的,仍计入文件规定的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每个自行审核单位增列此类学科点的限制数量(即每省(自治区、直辖市)不超过2个,1986年及以前建立研究生院的自行审核单位每单位不超过2个,其他自行审核单位每单位不超过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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