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大研 (2009) 237号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保证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切实
第二条 培养目标
博士学位研究生(以下
(一)努力学习和掌握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基本原理,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
(二)有为祖国科学事业献身的精神,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学风严谨,努力为祖国建设服务;
(三)在本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和实际工作的能力;成为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的高级科学专门人才;
(四)具有健康的体格。
第三条 学习年限
博士生实行弹性学制,学习年限一般为3~5年。博士生的学习时间主要用于进行科学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允
第二章 培养工作
第四条 培养方式
(一)博士生的培养方式以科学研究为主,重点培养独立从事科研工作能力和创造能力,并根据学科发展需要,加强有关课程的学习。在拓宽和加深基础理论、专业知识以及掌握学科前沿动态的基础上,学会进行创造性研究工作的方法,掌握新的实验手段,培养严谨的科学作风。
(二)始
(三)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采用导师负责制。指导方法采取导师个别指导和指导小组集体培养相结合。要充分发挥导师、指导小组
(四)博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应至少参加一次全国性的专业学术研讨会及一定数量的学术讲座等学术活动,并加强与外单位之间的学术交流与合作,以拓宽学科视野,活跃学术思想。
(五)为了适应交叉学科的需要,可吸引其他学科的指导教
第五条 培养方案
专业培养方案是进行博士生培养工作、教学管理和质量评估的主要依据。培
培养方案的制定应体现本专业博士生培养的基本要求,
(一)博士生的培养目标;
(二)培养方式;
(三)学习年限及要求;
(四)研究方向;
(五)博士学位课程设置和教学实践要求;
(六)博士学位论文。
第六条 培养计划的制定
招收博士生的指导教师,应根据本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按照因材施教的原则,结合博士生的实际情况,指导博士生拟订出切实可行的个人培养计划。个人培养计划由课程学习计划和学位论文工作实施计划两部分组成。学位论文工作实施计划应有明确的论文选题范围;课程学习计划应对课程学习、文献阅读、科学研究、学位论文、教学实践等工作的预期目标及进度做出大致的安排。
个人培养计划由系(所)主任审核,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学院负责人批准。审批工作
学位论文选题报告
第七条 培养环节与学分要求
博士生在校学习阶段包括课程学习及必修环节两部分,修满至少18学分(包括教学实践2学分、学术活动2学分),其中学位课程学分至少为14学分。
同等学力博士生应至少修满25学分(其中本学科硕士课程不低于11学分、教学实践2学分、学术活动2学分),并在入学后两年内完成相当于硕士学位水平的研究报告(研究报告评审由二级学院组织进行)。
(一)学位必修课(6学分)
1.第一外国语(4学分)。要求能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能用外文撰写学术论文和常用应用文,能听懂用外语所作的本专业的学术报告;能用外语口头表达自己的学术见解和进行生活方面的一般会话。第一外国语为非英语的博士生必须选修英语为第二外国语。
2.马克思主义理论课(2学分)
要求通过学习能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学习方式可采用讨论、自学、讲授等方式。课内54学时,第一学期内完成。考试由任课教师组织,可以是笔试,也可以撰写论文或读书报告。考试成绩不及格者可补考一次。
(二)学位选修课(不少于三门,8学分)
博士生至少学习两门基础理论课程(其中包括一门数学课)和一门专业课程。同时,还应根据学位论文工作的需要,学习相关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
博士生基础理论和专业课程一般以自学为主,讲授为辅,并应有文献阅读、写读书报告、参加学术讨论班等方式。指导教师应指定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学习内容、要求和主要参考资料。课程学习可在第一学年内视博士生课程的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并适当安排校外听课。
第八条 教学实践及学术活动
博士生的教学实践(2学分)和学术活动(2学分)为必修环节。
教学实践可采取专题讲课,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实验或实习,指导大学生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指导硕士生的学位论文工作等。应积极推进兼职助教的制度。学分的取得以导师签名的证明材料为准。
博士生应积极参加各种学术活动。博士生在毕业答辩前需完成2学分的学术活动,学分计算办法为:参加4次学术报告或主讲两次学术报告可取得学术活动1学分。学分的取得以相应的考核表为准。
第三章 管 理
第九条 考试要求
博士生学位课程的考试成绩,一律以百分制记分。博士学位课程的考试,除马克思主义课程允许补考一次外,其它学位课程不得补考。学位课程中,包括经过补考一次后的马克思主义课,考试有一门不及格者,由研究生院上报,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取消学籍。
第十条 中期检查
为确保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及时解决在课程学习和论文开始阶段的问题,保证研究生学业的顺利完成,对博士研究生工作施行中期检查和淘汰制度。
(一)检查时间
一般安排在第四学期进行,学期末结束。
(二)检查内容及要求
1.内容
(1)培养计划内容设置情况。
(2)课程学习及必修环节完成情况。
(3)研究生汇报入学以来的思想品德与专业学习方面情况:对时事政策的了解和对专业知识的掌握层次及深度,所阅读的专业文献及所撰写论文情况,对所研究方向前沿的把握和认知情况等。
(4)学位论文选题及开题报告完成情况。
经检查仍有未完成论文选题及开题报告的,由中期检查领导小组提出最后完成期限。届时仍未通过者,取消其申请学位资格。
2.要求
中期检查是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必要阶段,未参加中期检查的研究生不得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三)学位论文预答辩
为了使博士研究生充分听取同行专家的意见,进一
中期检查及学位论文预答辩材料由二级学院保存备查。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