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理工校发[2007]9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研究生的教育与管理,全面贯彻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是对我校硕士研究生从入学到毕业在校阶段的管理规定,是研究生学习、生活、行为的规范。
第二章 研究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相关规定后获得相应的硕士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新生入学应持我校“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介绍信(如身份证、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户口、工资关系、党团组织关系等)按指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凭有关证明事前向研究生处提出书面请假申请(事假附本人所属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证明;病假须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事假一般不超过两周,病假一般不超过一个月。无故超过两周不报到者,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地震、洪水、台风等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必须按指定的时间到校医院进行健康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在新生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但经过治疗在短期(一年内)能达到健康标准者,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本人提出申请,导师和所在院、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送研究生处审批,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医疗费用及路费自理。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待遇,并应于下一届新生入学报到前一个月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开具的健康证明,经我校医院复查合格,所在培养单位同意,研究生处审查批准,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的新生未按规定提出入学申请,或虽申请入学但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有其他特殊原因需保留入学资格者,按以上程序办理。入学资格最多保留一年。
第八条 研究生每学期应按学校规定的时间持本人研究生证到所在培养院、系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一)研究生注册时需持本人研究生证,注册人员在研究生证上加盖注册专用章,作为注册凭证,否则该证无效。各院、系将注册研究生登记造册,并报研究生处备案。
(二)注册时间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三)研究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须事先请假,并注明请假期限。病假须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事假须附本人所属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证明。请假期限不得超过两周(不可抗拒的正当事由除外)。
(四)研究生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不注册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五)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相关手续后注册。
(六)研究生证遗失者,经所在院、系同意后,可先注册,缓期补办验证手续。
(六)研究生证遗失者,经所在院、系同意后,可先注册,缓期补办验证手续。
第九条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入学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情节恶劣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二节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十条 硕士研究生实行以两年至三年制为基础的弹性学制,最长学习年限原则上不超过四年。
第十一条 研究生一般应在规定的学制内完成全部学习任务。如因生病、休学等客观原因未能在规定的学制内完成学习任务或因科研工作需要而延长学习年限者,由研究生本人提前一学期提出申请,经指导教师和所在培养院、系审查同意,报研究生处批准。
第十一条 研究生一般应在规定的学制内完成全部学习任务。如因生病、休学等客观原因未能在规定的学制内完成学习任务或因科研工作需要而延长学习年限者,由研究生本人提前一学期提出申请,经指导教师和所在培养院、系审查同意,报研究生处批准。
第三节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研究生应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计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考核不合格者须重修。每门学位课重修仅限一次,选修课重修不超过两次。
第十四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总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五条 研究生应修课程和应修学分数以《陕西理工学院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研究生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评定,考查成绩按等级评定,设不合格、合格、良好、优秀。规定进行考试的课程,课程成绩60分及以上为及格。其中,学位课程成绩必须达到75分及以上为合格,第一外国语(英语)必须通过《陕西省非英语专业硕士研究生英语学位课程水平测试》(GET)和学校组织的相关考试。规定进行的文献阅读与学术交流和专业能力实践环节,任课教师除评定成绩外还需写出评语,成绩合格,方可获得学分。
第十七条 研究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必须事先提出缓考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主管领导批准;公共课程经研究生处培养科批准,方可缓考。办理缓考的同学,可参加下一年该门课程的考核,缓考成绩按正常考核的成绩处理。未经申请缓考审批程序而不参加考核的,按成绩不合格处理。
第十八条 同等学力考取研究生者及非本专业本科毕业生,入学后须补修2—4门该专业大学本科主干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方可进入论文开题、撰写及答辩等环节,但不计学分。若同等学力者在入学后获得本专业成人函授本科证书可不再进行补修;若获得非本专业成人函授本科证书仍需按上述非本专业本科毕业生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同等学力考取研究生者及非本专业本科毕业生,入学后须补修2—4门该专业大学本科主干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方可进入论文开题、撰写及答辩等环节,但不计学分。若同等学力者在入学后获得本专业成人函授本科证书可不再进行补修;若获得非本专业成人函授本科证书仍需按上述非本专业本科毕业生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试成绩记为零分,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二十条 研究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原则上不能转学、转专业和改换指导教师。如因导师原因、专业调整,或研究生身体条件变化等情况致使无法按原方案继续培养的,方可申请转学、转专业或改换指导教师。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转专业程序如下:先由研究生提出书面申请,经原导师同意,报原学院和拟转入院、系分管领导批准后,并报研究生处审批备案。研究生转学院、转专业一年办理一次。办理时间为每年的三月,研究生须填写《陕西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转专业转导师申请表》。
研究生具备以下条件者,可以准许提出校内转专业、转学院的申请:
(一)研究生所转专业,原则上必须符合当年录取时国家的招生政策;
(二)研究生转专业一般在一级学科以内转;原则上应在第一学年内;
(三)研究生确有拟转入某专业的特长和兴趣,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
(四)研究生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过校医院或指定医院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者;
(五)因原指导教师变动,本专业无法继续培养者;
(六)学校可以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研究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三条 本校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入学后超过两学期;
(二)招生时已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
(三)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转专业的研究生必须按照《陕西理工学院研究生培养方案》完成所转入专业的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一般不受理研究生转学申请,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我校报省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经两省(区)教育行政部门商榷同意后,按有关程序办理。
第二十七条 外校研究生申请转入我校的,由研究生向我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研究生,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应予退学处理的;
(三)研究生转入的学校及专业,不符合当年录取时国家招生政策的;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招生时已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五)无正当理由的。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连续休病假两个月以上,仍不能恢复健康的,经校医院或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确需休养并在短期可以治愈的,应由本人申请,导师、学院同意,经研究生处审核,分管校领导
批准后方可休学。因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坚持学习者,由导师提出意见,学院同意,经研究生处审核,分管校长批准后休学。
第三十条 研究生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一年。满一年仍不能复学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十一条 因病休学的研究生,如已恢复健康,应在学期结束前一周申请复学,并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校医院复查确认能坚持正常学习的,方可复学。因其他原因休学的,复学时需本人提出申请,并附有关单位证明,由导师和所在院、系同意,经研究生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长批准方可复学。
第三十二条 被批准休学的研究生应办理休学手续并离校,休学期间,研究生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既不参加先进个人评选,不享受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和勤工助学等。
研究生回家往返路费自理,户口不迁出学校。因病休学研究生的医疗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在休学期间应遵纪守法。在休学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不得来校上课,不得参加课程考核,自行来校上课或参加考核所取得的成绩一律无效。学校不对研究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六节 退 学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保留学籍或保留入学资格期满,逾期未办理复学、入学手续的或者申请复学、入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二)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且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七)一门学位课程重修不合格的或一门选修课程重修两次不合格的。
第三十六条 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学校研究决定。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陕西省级教育厅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退学由我校发给退学证明。学习满一年及以上、完成培养计划要求且成绩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者,发给学习证明。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作自动退学处理,不发给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退学后的善后问题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入学前为在职人员的,退回到原单位。
(二)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我校报所在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九条 退学的研究生自批准之日的下一个月开始停发普通奖学金及其他补贴。
第四十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办理。
第七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一条 研究生按培养方案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取得答辩资格且毕业(学位)论文答辩获得通过,德、智、体合格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研究生通过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德、体合格,但毕业(学位)论文未能通过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如答辩委员会建议其修改论文,补行答辩,经结业者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导师和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硕士研究生可在一年内补行答辩一次。研究生通过补行毕业论文答辩,可获得毕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我校颁发硕士学位证书。
第四十四条 学习满一年及以上、完成培养计划要求且成绩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者,发给学习证明。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作自动退学处理,不发给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第四十五条 我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四十六条 我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我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八条 研究生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由国家统一印制。肄业证书、学习证明由我校印制。
第四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条 已发毕业、学位证书后,发现其学位论文有弄虚作假或抄袭、剽窃现象,情节严重者,由学校追回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并报陕西省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章 纪律与考勤
第五十一条 研究生应当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的各项活动,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无故旷课。因故不能参加者应事先请假,除疾病或紧急事故外,不得事后补办请假手续。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或虽经批准但逾期而未办理续假手续者,一律以旷课论处。
第五十二条 研究生履行请假手续,须提交书面申请,并按以下程序办理:
请假一周内由导师批准;一周以上至一个月,经导师同意,报所在培养单位批准;一个月以上或累计达一个月以上者,经导师和所在培养院、系同意后,报研究生处批准。请假期满,须到有关批准单位销假,因特殊情况需续假者应办理续假手续。
研究生请假期满,须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第五十三条 研究生考勤、请假由各培养院、系负责分管研究生的专职人员具体办理。培养院、系每学期向研究生公布一次考勤结果,并通告有关导师,学期末应将本院、系研究生旷课超过三天或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者报研究生处归档备案。
第五十四条 对旷课的研究生应责令其检讨,每学期旷课累计在20学时以内者,由所在培养院、系和导师给予批评教育;每学期旷课累计达20学时及以上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五十五条 在校研究生出国(境)按教育部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获准出国(境)者应按期返校,未获准续假而逾期两周未归者,作退学处理。
第五十六条 研究生在考试时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分,视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查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一)一学期累计旷课达10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累计旷课达20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累计旷课达40学时的或连续旷课超过两周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累计旷课达60学时的或连续旷课超过三周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一学期累计旷课达80学时的或连续旷课超过四周的,给予退学处理。
第五十七条 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学习规定的课程,按规定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参加科学研究、专业能力(社会)实践,遵守论文答辩和专业能力(社会)实践考核的规定,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向任课教师或指导教师请假。研究生对自己选定的某门专业课程可以(在开课后第三周办理)申请免听(但不免考),经过任课教师、导师、院、系分管领导同意后,报研究生处培养科审批。研究生要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向所在院、系请假。凡未经批准擅自缺席者,按旷课处理。研究生所在院、系的考勤以及研究生处培养科的抽查记录都视为旷课的依据。
(一)研究生旷课时间,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专业能力(社会)实践等,按一门课程计算;
(二)若研究生一学期内对某门课程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6学时的,则该课程所修学分为零;
(三)若研究生一学期内因病假或事假对某门公共课程缺席学时累计达到或超过15学时,专业课程累计达到或超过10学时,则该课程所修学分为零。
研究生请假均由本人提出申请,导师同意后,方可办理请假手续。因病请假应有校医院或指定医院的证明,请假时间在一周内须报各所在院、系负责分管研究生的专职人员批准;一周以上须报所在院、系分管领导批准,并报研究生处备案;两周以上由研究生处审批。因科研需要或其他特殊原因请假者,需由导师提供相应证明,经分管领导批准,并报研究生处备案;两周以上由研究生处审批。
第五十八条 请假期满三天内到原批准院、系报到销假,并报研究生处备案。如有特殊原因需续假者,需重新办理请假手续。
研究生放假时不得提前离校,并应按规定按时返校。
第五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九条 研究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研究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六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六十一条 研究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研究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研究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六十二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研究生及研究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研究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六十三条 研究生应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研究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六十四条 研究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六十五条 研究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发布、传播有害信息。
第六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研究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六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七条 我校定期对研究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对于品学兼优的研究生应予以奖励和表扬。奖励和表扬采取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奖励与表扬的形式有: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章、奖品、奖学金,授予荣誉称号等。
第六十八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研究生,使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研究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十九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七十条 学校对研究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七十一条 学校在对研究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七十二条 学校对研究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七十三条 学校对研究生做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十四条 学校对研究生做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七十五条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研究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我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我校研究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七十九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研究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八十条 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研究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或原工作单位。
第八十一条 对研究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八十二条 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学籍管理,除定向、委托合同另有规定外,按本规定执行。
第八十三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八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7年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