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研究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是我校研究生自愿组织、参加的群众性团体,其目的是丰富校园文化生活,提高研究生文化品位,实现研究生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培养研究生各方面的能力,增强研究生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
第二条 社团日常管理机制按照学校有关社团管理条例执行。
第三条 我校在籍研究生5人以上者,本着“自愿组织、自愿参加”的原则,均可成立社团。
第四条 社团要挂靠在具体院系,接受院系团委(总支)领导。
第五条 社团要聘请指导老师,负责监督指导社团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学校设立研究生社团专项经费,用于支持社团日常活动的开展。
第七条 成立社团必须向学校递交书面申请,阐明社团宗旨、组织机构、领导人产生办法及活动计划。
第八条 社团可向学校申请立项支持,获立项社团在每项活动前需提出书面申请,经指导教师审核,学校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九条 社团资助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重点项目支持经费8000元,一般项目支持经费5000元。
第十条 学校为立项社团建立经费科目,社团根据预算开展具体活动。
第十一条 社团要积极开展宣传工作,对活动的开展情况及时进行宣传报道。
第十二条 每期活动结束后,社团要及时履行帐务报销手续,填写报账单,经院系负责人审核,交学校业务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学校每学期对立项社团进行考核,对表现优秀的社团增加资助金额,对连续半年未开展活动的社团扣除1000元资助经费。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部、校团委和校研究生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