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公共卫生硕士(简称MPH)管理工作,提高培养质量,根据国家、军队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仅适用于攻读非全日制公共卫生硕士的在职人员。
第二章招生
第三条MPH招生专业领域以当年度MPH招生简章为准。
第四条MPH每年招生规模根据国务院学位办下达我校的招生指标确定。
第五条 报名条件:国民教育序列及军队院校大学本科或本科以上毕业并取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满三年的在职人员。
第六条 报名及考试程序
报名采用网上报名与现场确认相结合的方式。
(一)网上报名:考生于每年6月下旬到7月上旬登录“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按要求提交报名信息和上传本人电子照片。网上报名成功后,打印报名系统生成的《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报名登记表》。
(二)现场确认:考生于7月中旬(具体时间参照当年度招生简章)持《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报名登记表》、毕业证、学位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凭网报编号到指定地点进行现场确认。
(三)考试录取:考生于10月参加在职专业学位全国联考且成绩达到我校复试分数线的,于次年1-2月来校参加复试。复试合格后,由研究生院向国务院学位办上报MPH录取情况,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三章培养
第七条MPH于每年秋季学期开学,由研究生院和研究生管理大队组织入学报到工作。学员入学一周内应与指导教师联系,依据研究生培养方案,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并选修课程。
第八条学员入学后培养按照《第四军医大学MPH专业学位培养方案(试行)》执行,需脱产一年进行课程学习和课题研究相关工作。
第九条学员结束课程学习,进入课题研究阶段后,开题论证、中期考核由培养单位统一组织,具体实施按照《第四军医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课题开题论证报告制度》和《第四军医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暂行规定》执行。
第四章学位授予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学位:
(一)完成全部培养过程,课程学习合格,修满规定的学分。
(二)以第一作者身份且第四军医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在学校规定的期刊(不含增刊、专刊及会议论文集)发表学术文章。
(三)学位申请程序按《第四军医大学在职人员申请学位工作细则》执行。
第十一条MPH授予学位时限自入学之日起不超过4年。
第五章管理
第十二条MPH在校管理按照《第四军医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MPH在校学习期间,由研究生管理大队负责安排校外学员住宿,其管理按“两个为主,两个为辅”原则进行。课程学习阶段,以研究生管理大队为主负责管理。课程学习结束后,由研究生院向培养单位下达学员下科名单,学员下科后以培养单位为主负责管理。
第十四条培养单位和导师要切实履行职责,抓好各阶段培养质量, MPH学员开题、中期考核和学位评定各环节应与同层次研究生同步进行,不得减少程序,标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MPH不得申请更改培养计划,一般不得调整指导教师。
第十六条MPH学员中的军人只接转供给关系和组织关系,不接转行政关系和个人档案;非军人只接转组织关系,不接转行政关系、财务关系和个人档案。
第十七条MPH学费为3万元,入学报到时一次缴清。
第十八条完成培养过程,课程学习合格,修满规定学分的学员,因各种原因无法获得学位的,由学校颁发“课程学习合格证书”。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对于成绩优异、取得突出成果的MPH学员,可申请学校研究生奖学金。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第四军医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