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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科技大学在职人员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管理暂行规定

太原科技大学 太原科技大学/2006-09-21

为贯彻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教育与科技、经济的紧密结合;促进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重点向国民经济主战场的转移;为建立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实施《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的通知(学位[1997]54号)文件精神及《太原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特对我校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工程硕士生”)的学籍与在学资格管理做出如下规定。

一、指导思想及原则

1、在职人员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工作,既应有自己的特点,又必须保证质量,应使工程硕士学位和全日制研究生工学硕士学位处在同一水平。应逐步使工程硕土专业学位具有一定的国际可比性。

2、要打破传统观念,积极探索在职工程硕士培养的特殊规律,为在职人员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不断积累经验。

3、开展在职人员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工作既应以学校为主导,又必须充分发挥企业和工程部门的积极作用,努力建立起校企合作培养的有效运行机制。

二、培养目标

开展在职人员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是为工矿企业和工程部门,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培养应用型、复合型高层次工程技术和工程管理人才。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获得者应较好地掌握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积极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服务;掌握某一工程领域的坚实的基础理论和宽广的专门知识,以及解决工程问题的先进技术方法和现代技术手段,具有独立担负工程技术或工程管理工作的能力。

三、学习方式及学习年限

1.在职人员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采取进校不离岗的方式进行培养。在整个学习期间,到校本部的学习时间累计不得少于半年,也可根据具体情况,由太原科技大学研究生处或有关院(系)与办学点工程硕士管理办公室协调后具体安排。

2.从入学到获得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期限最多不得超过五年。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一般应在两年内完成规定学分。

3.为保证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的在职人员的培养质量,其所在单位应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进行课程学习和学位论文撰写(工程设计)工作。

四、课程设置与学位论文(设计)

1.工程硕士的培养方案应针对有关工程领域设置,课程设置方案经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实施。课程设置中基础课程和专业基础课程要占一定比重,同时应安排以扩展相关领域知识、增强现代实验、测试技能为重点的有关课程。计划课程总学分和学位课程总学分不低于上级部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

2.课程设置中的外语教学要求工程硕士生能够运用外语工具从事工程技术或工程管理工作,能比较熟练地阅读所从事工程领域的外文资料;数学课应以掌握解决工程实际问题的教学方法为主;专业课应包括本工程领域的基础理论和基本知识以及国际上的新进展、新技术,新工艺等内容。

3.学位论文(设计)应结合工程和技术中的关键问题。学位论文(设计)选题可以是本人所从事的科学研究课题,也可以是大项目中的子项目或技术攻关、技术改造专题。

4.工程硕士论文(设计)的选题、调研、开题、撰写等参照《太原科技大学关于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选题和开题报告的有关规定》和《太原科技大学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设计)撰写规范》进行。

五、教学管理规定

1.入学

新生入学须持学校签发的《工程硕士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时到指定办学点办理人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持证明向办学点管理办公室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经院(系、所)提出,研究生院批准,取消入学资格;

⑴未经请假超过一周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报到者;

⑵在政治、业务复查中,被发现不符合标准者;

⑶被发现有徇私舞弊行为者,涂改、伪造证件、证明、签字等。

课程学习阶段每学期开学必须按时报到,无故逾期二周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2.休学、复学

工程硕士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经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医院诊断确需治疗休养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同时提交医院诊断证明,经导师、院(系、所)主任批准后,报研究生院审定备案,方可休学。工程硕士生休学以一学期为单位,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以继续申请休学(须提交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但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一学年。休学期满,未继续申请休学而不复学或休学满一学年,经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仍不能复学的工程硕士生,作退学处理。

因病休学的工程硕士生申请复学时,需提交家庭所在地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已经恢复健康的证明,经确认能进行正常学习,经院(系、所)管理部门批准并报研究生院备案后,方可复学。其学习期限按休学时间顺延。工程硕士生休学期间违法乱纪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复学资格,给予退学或其它相应处理。

学习期间对无故旷课者,须责令其检讨,并根据旷课时数、情节区分情况给予批评并通知原推荐单位,旷课时数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含三分之一),取消攻读工程硕士学位学习资格。

3.退学、取消学籍或在学资格

工程硕士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⑴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四门次以上(含四门次)及一门课程补考两次均不及格者;

⑵在学位论文工作中,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差;

⑶在学位论文工作中伪造数据、剽窃他人成果;

⑷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及其他不能再继续学习的疾病;

⑸因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

工程硕士生因学习困难、身体有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由本人提出书面退学申请;因业务能力差等不宜继续培养者,由导师提出退学建议,院(系、所)主任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批准方可退学。

工程硕士生因政治表现、思想品德问题不宜继续培养,需做出取消学籍或在学资格处理时,由院(系、所)研究生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经研究生院报校务会议批准。

4.凡因病及其它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考试,经批准,可以缓考一次。无故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论,不得重考。

5.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人员课程学习阶段结束后,应对其是否完成规定学分、思想品德、学习成绩、实际能力等方面进行中期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进人论文(设计)撰写阶段,对中期考核不合格者或不能完成论文者,均按课程进修结业处理。

6.工程硕士生应在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因客观原因延长学习年限一般不超过半年,由本人或导师提出申请,经院(系、所)研究生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后,报研究生院审批。

7.工程硕士的教学实行学校(研究生处)和院(系)两极管理,其分工原则与在校研究生相同。

8.各院(系)要选择教学效果好的教师赴办学点授课和指导学员做学位论文。任课教师和指导教师要充分考虑工程硕士的特点,认真组织讲授内容和确定论文选题。特别要注意结合工程实际,调整和改进教学方法。

9.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必须严格考试,考试成绩按百分制登记。学位论文答辩按通过,不通过登记并应给出评语。

10.各门课程考核方式可根据课程的性质、内容和要求由任课教师与工程硕士教学领导小组一起研究后确定,可以采用开卷、闭卷、开闭卷结合及撰写论文、做课程设计等方式中的一种方式。

11.考试内容要符合教学大纲要求;考试的试题要同时出两份(A卷/B卷),B卷作为备用试题或补考试题。试题复印件交研究生院,归入工程硕士教育档案。

13.工程硕士的培养采用学校导师、企业兼职导师双导师制。指导教师应是学术水平较高,工程实践能力较强,正在进行科学研究或正在完成相关工程课题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担任,导师资格由太原科技大学审定后聘任。

14.课程教材:基础课教材由太原科技大学研究生处统一组织购买。技术基础课和专业课教材由各办学点管理办公室根据课程计划表与太原科技大学相应的各院(系)协商后订购。教材费用由攻读工程硕士学位人员自理。

六、论文答辩与学位授予

1.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授予的要求及程序应严格按照《太原科技大学授予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的实施细则》进行。在学位授予过程中,要严格把关,确保学位授予质量。

2.在职人员攻读工程硕士学位必须通过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完成规定学分,方可申请学位论文(设计)答辩。

3.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设计)应表明作者具有担负工程技术或工程管理工作的能力,并在解决关键性生产技术问题上有创新性,或设计的工艺、产品有新颖性;或研制成果(技术)有较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授予严格按照《太原科技大学授予在职人员工程硕士专业学位实施细则》进行。

七、政治思想及行政管理工作规定

1.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法、违纪行为者应视其情况予以相应处理。

2.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人员要树立良好的学风,理论联系实际,刻苦学习。尊敬师长、按时到课。严格遵守课堂及实践场所的有关规定。

3.遵守科学道德勇于创新。凡剽窃他人成果,情节严重的一律取消学习资格。

4.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不得有作弊行为。考试作弊者要进行严肃处理。

5.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人员对培养、管理以及其他工作有意见应按组织系统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如大字报、聚众请愿)干扰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

6.根据在职人员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的培养方式“进校不离岗”的特点,党政关系不转,组织生活在原单位过。班委会设立政治思想工作委员,协助班主任做好全班的思想政治工作。

7.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人员每学年应对自己政治思想状况,学习以及身体状况进行书面小结,由班委会和班主任写出鉴定意见,由办学点管理办公室存档。

八、奖励、处分

1.对于品学兼优的工程硕士生,经过评选,予以奖励。奖励方式有: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品或奖学金,授予称号等;

2.对于政治表现不好,品质恶劣及违反国家法律和学校纪律的工程硕士生,应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或撤消在学资格;

3.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经院(系、所)务会议通过,主管主任签署意见后,一周内报研究生院备案;

4.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或撤消在学资格处分,经院(系、所)务会议通过、主管主任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审批,经校务会议批准后执行;

九、毕业、结业、肄业、结业证明、学习证明

按培养计划要求,完成规定的各项培养环节,德、智、体考核合格,且学位论文答辩通过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合格,授予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未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由学校发给结业证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要求,德、智、体考核不合格者,或未进行学位论文答辩者,发给学习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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