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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大学研究生“三助”工作管理办法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2016-03-2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研究生资助体系,切实提高我校研究生待遇,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 “三助”是指面向全校设置的教学助理(简称“助教”)、管理助理(简称“助管”)和科研助理(简称“助研”),简称“三助”。

  第三条 “三助”工作由研究生工作部(处)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研究生“三助”岗位设置遵循“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用、任期考核”原则。

  第二章 基本条件和原则

  第五条 应聘“三助”岗位的研究生,应为政治思想优良、工作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学有余力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考试成绩不合格或违反校规校纪受处分者不得申请。

  第六条 研究生承担“三助”工作应征得导师同意,并签署意见。

  第七条 在“助教”“助管”两种岗位中,每位申请者每学期只能应聘其中一个岗位。

  第八条 研究生兼任助教或助管工作,不得影响正常课程学习。

  第三章 岗位职责与岗位设置

  第九条“助教”:承担本科生公共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的作业批改、讲评、辅导、答疑等工作;试卷的批改和讲评工作;实验准备、指导等教辅工作以及实习课程的指导等教学任务。

  第十条“助管”:承担各类教学管理、科研管理、行政事务管理或思想教育管理的辅助工作。

  第十一条“助研”:承担导师安排的科研及相关的辅助性任务。

  第十二条岗位设置

  全校研究生“助教”岗位设置指标按照在校全日制研究生总人数的4%左右确定,“助管”岗位设置指标按照在校全日制研究生总人数的6%左右确定。“助研”岗位由导师根据科研任务及课题需要确定。

  第十三条“助教”岗位由教务处根据教学工作实际需要设置。各学院(中心、所)需在每学期结束前两周将下学期所需“助教”岗位设置计划(包括工作岗位、职责任务、工作时间、任职条件)报教务处审核。

  第十四条“助管”岗位由人力资源处根据管理工作实际需要设置。各培养单位、管理部门需在每学期结束前两周将下学期所需“助管”岗位设置计划(包括工作岗位、职责任务、工作时间、任职条件)报人力资源处审核。

  第十五条硕士研究生“助研”岗位由导师根据科研任务及课题需要设置,博士研究生原则上均上“助研”岗位,报所在培养单位备案。

  第十六条教务处、人力资源处将审核结果汇总后,在每学期结束前一周将设岗计划送交研究生工作部(处)。

  第四章  岗位申请与聘用

  第十七条“助教”“助管”岗位的申请和聘用程序

  (一)研究生工作部(处)在每学期初向全校研究生公布“助教”“助管” 工作岗位、职责任务、工作时间、任职条件、待遇。

  (二)研究生根据岗位要求及其个人情况填写《山西大学研究生“助教”、“助管”岗位申请表》(附件1)。

  (三)各聘用单位对应聘者进行面试,提出是否聘用的意见,并将聘任结果公示。岗位在择优聘用的同时,应优先聘用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

  (四)受聘研究生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协议,并上报研究生工作部(处)批准备案,聘期一般为1学期。

  第十八条“助研”岗位申请和聘用程序

  “助研”岗位由导师自行聘用,聘用情况报培养单位备案,聘期一般为1学年。

  第五章  经费来源与资助标准

  第十九条  经费来源

  “助教”“助管”岗位经费由学校出资。“助研”岗位经费由导师出资。

  第二十条资助标准

  参加“三助”岗位工作、经考核合格的研究生发给“三助”薪酬。“三助”薪酬的发放标准为:

  硕士:助教岗位按课时计酬,每课时25元人民币,每周承担助教工作一般不少于6课时,不高于10课时。助教封顶薪酬为1000元 /月。

  助管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12.5元人民币,每周承担助管工作一般不少于12小时,不高于20小时。助管封顶薪酬为1000元 /月。

  助研薪酬为不低于500元/生/月(人文社科)和600元/生/月(理工类)

  博士: 助研薪酬为不低于1000元/生/月(人文社科)和1500元/生/月(理工类)

  第六章 岗位考核与薪酬发放

  第二十一条岗位考核

  “助教”“助管”工作一般按学期考核。由研究生在每学期结束前第三周向聘用单位递交《山西大学研究生“助教”、“助管”任期考核表》(附件2),聘用单位在每学期结束前两周内完成对聘用研究生的考核。“助研”工作由导师自行考核。

  第二十二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与不合格三个等级。凡在受聘期间违反校规校纪、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或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均视为考核不合格,报研究生工作部(处)备案。考核不合格的研究生将不得参与以后的“助教”“助管”岗位申请。

  第二十三条薪酬发放

  助教助管薪酬一般为每四周发放一次,经研工部(部)审核由计财处统一发放到研究生银行卡中。“助研”薪酬由导师自行发放。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4年9月起开始实施。本办法于2015年5月修订。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山西大学研究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附件: 1、山西大学研究生兼任“助教”、“助管”岗位申请表

  2、山西大学研究生兼任“助教”、“助管”任期考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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