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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大学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实施细则

研究生院 免费考研网/2006-06-0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是国家高层次人才选拔和培养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关系到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的顺利实施,意义十分重大。为进一步做好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提高考生入学质量,特根据教育部关于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有关管理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培养目标

  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

  第三条  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有关招生政策和规定,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和按需招生的原则,本着为国家选拔优秀人才和对考生负责的宗旨,依法行政、依法治考、依法招生,努力创造公平、公正、公开、有利于选拔优秀人才的招生工作环境。

  第四条  招生学科专业

  我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

  第五条  招生对象

  主要为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本科毕业的人员,以及具有与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等。

  第六条  培养类型

  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分国家计划内非定向培养、国家计划内定向培养、国家计划外委托培养和国家计划外自筹经费培养等四种类型。

  第七条  入学考试

  硕士生入学考试分全国统一考试、联合考试、单独考试以及推荐免试四种方式,前三种考试方式又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进行。

  (一)全国统一考试:初试中部分考试科目由国家教育部统一命题,参加复试的最低控制线由国家教育部统一划定,复试由山西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研招办)组织。

  (二)联合考试是教育部批准的特定学科、专业的部分考试科目由全国统一命题的考试。

  (三)单独考试: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由山西大学为符合单独报考条件的在职人员单独组织的考试。

  (四)推荐免试: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山西大学按规定对由考生所在单位推荐的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确认其免初试资格,只对其进行复试的选拔研究生的方法。

  第八条  硕士生按其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硕士生和非全日制硕士生两种。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招生规模包括国家计划内指标和国家计划外指标。国家计划内招生分非定向培养和定向培养两种;国家计划外招生分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两种。

  (一)国家计划内:定向培养硕士生毕业后按定向合同就业;非定向培养硕士生毕业后,按学校推荐、本人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办法就业。

  (二)国家计划外:委托培养硕士生由用人单位向学校提供培养经费,毕业后按委托培养合同就业;自筹经费硕士生用指导教师科研经费或向社会多种渠道筹措资金支付培养费,学生毕业后按自筹经费培养合同就业。

  第十条  研究生招生规模按教育部下达的计划执行。

第三章  报考条件

  第十一条  报名参加全国统一招生考试的考生,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二)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大专毕业学历后,经两年或两年以上(从大专毕业到录取为硕士生当年的9月1日,下同),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且符合山西大学有关学科专业根据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的人员;

  4.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报考;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只准报考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硕士生)。

  (三)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报考委托培养、自筹经费的考生年龄不限。

  (四)身体健康状况符合规定的体检要求。

  第十二条  报名参加单独考试的,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第十一条中(一)(三)(四)各项要求;

  (二)大学本科毕业后连续工作4年或4年以上,业务优秀,已经发表过研究论文(技术报告)或者已经成为业务骨干的在职人员,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推荐,为本单位定向培养或委托培养;

  获硕士学位后或博士学位后工作2年或2年以上,业务优秀的在职人员,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推荐,为本单位委托培养。

  第十三条  符合上述第十一条或第十二条中各项报考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山西大学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相应的统考或单考。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山西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的全国联考,简称“法律硕士联考”。

  (一) 符合第十一条中的各项要求;

  (二) 在高校学习的专业为非法学专业的;(下列 13 个专业不得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法学、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劳动改造法、商法、公证、法律事务、行政法、律师、涉外经济与法律、知识产权法、刑事法)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山西大学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的全国联考,简称“ MBA 联考”。

  (一) 符合第十一条中(一)(三)(四)各项的要求;

  (二) 大学本科毕业后有 3 年或 3 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大专毕业后有 5 年或 5 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并有 2 年或 2 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

  第十六条 推荐免试生必须是经毕业学校确认资格、在统考报名前通过山西大学有关学科专业的复试并被接受的应届本科毕业生。被接受的推荐免试生不得再参加统考,否则将取消推荐免试生资格,列为统考生。

第四章   报名

  第十七条 报考山西大学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各类考生一律采取网上报名方式。 考生在国家教育部当年规定期限内,自行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 http://www.chinayz.com.cn )浏览报考须知,凡不按国家教育部和我校公告要求报名、网报信息误填、错填或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试或复试的后果,责任由考生本人承担。在报名日期内,考生可自行修改、校正网报信息。

  第十八条 所有考生 ( 含推荐免试生) 均须到报考点进行现场确认网报信息,并缴费和照相。

  第十九条 山西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审查考生网上报考信息后,对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发放准考证。在复试时将对考生学历证书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再次审查,对弄虚作假、不符合教育部规定者,不予复试。对弄虚作假者(含推荐免试生),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

第五章  考试

  第二十条  考试日期以教育部当年规定的全国统一考试时间为准。

  第二十一条 考试科目按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全国统一命制的试题、答案和评分参考在启用前属国家绝密级材料;山西大学各招生单位命制的试题、答案和评分参考在启用前属机密级材料;考生答卷在成绩公布前属秘密级材料。

  第二十三条 山西大学研招办负责组织学校自命题科目的评卷工作。

  第二十四条 山西大学执行国家教育部当年划定的A类地区考生参加复试的最低控制线,并有权据此制定我校当年不同学科专业的具体要求。

  第二十五条 学校成立硕士研究生复试及录取工作领导组,全面负责硕士研究生考生复试和录取工作。各学院(所、中心)相应成立硕士研究生复试及录取工作领导组,具体负责本单位硕士研究生考生复试和录取工作。各学位点成立复试小组,成员不得少于3人,必须具有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有亲属参加本专业复试的人员不得参加所在学院(所、中心)的复试领导组、所在专业的复试小组。

  第二十六条 复试是进一步考察考生的思想品德、专业知识、学术倾向、培养潜质、综合素质和能力是否符合硕士生培养要求的重要环节,是研究生入学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复试小组应根据专业要求和考生情况,确定复试科目、内容、程序和形式(口试、笔试或实践环节的考核等)。

  第二十七条 复试采取笔试加面试的方式,考生最后成绩采取初试成绩与复试成绩进行加权的记分办法。

  第二十八条 对同等学力考生的复试,要加强对本科主干课程和实验技能的考察,笔试科目不少于2门,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

  第二十九条复试情况要有记录,笔试以外的测试要当场给出成绩和评语,面试成绩以平均分记。

  第三十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对初试成绩略低于国家分数线,但在本专业考生中相对成绩名列前茅的部分考生以及具有科研创新等特殊才能的考生,可允许其破格参加复试,但必须保证质量。

  第三十一条 考生体检工作在复试阶段进行,体检定点医院为山西大学校医院。

第六章  录取

  第三十二条 山西大学各招生单位根据学校当年下达的招生计划,考生入学考试的成绩(含初试和复试)并结合其平时学习成绩和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以及身体健康状况确定拟录取名单。拟录取名单经研招办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后上报山西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批准后由研招办寄发考生录取通知书。

  第三十三条 学校鼓励各招生单位每年留出少量招生计划用以接受校内外推荐免试研究生。

  第三十四条 学校鼓励各招生单位每年留出少量招生计划用以接受符合调剂要求的优秀的第二志愿考生。

  第三十五条 符合录取标准的新生,经考生本人申请和研究生学院同意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工作一至二年,再入学学习。

  第三十六条 新生应按时报到。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者,须有正当理由和有关证明,向我校研究生学院请假。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违纪处理

  第三十七条 对在报考及考试中有违规行为的考生,我校将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报考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的处理。

  第三十八条 对在招生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徇私舞弊或对招生工作造成损失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或处分,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现役军人报考我校硕士生按照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港澳台人士报考我校硕士生按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及《山西大学关于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招收研究生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由研究生学院招生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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