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 年招收攻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
硕士学位研究生简章
2009 年我校将继续招收国家定向培养计划的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硕士研究生 , 采取“自愿报考,统一考试,适当降分,单独统一划线”等特殊措施招生学生。具体人数以教育部单独下达的专项招生计划为准。
一、报考条件
1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立志为西部大开发和民族地区发展服务。
2 、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毕业生(应届毕业生在入学时凭本科毕业证报到)。
同等学力考生:国家承认学历的高职高专毕业后两年以上或本科结业或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不含自考生和网络教育学生)符合报考学院的有关要求。
3 、品学兼优,汉语文、外语和民族语文成绩根据学科、专业要求达到一定标准和要求。
4 、报考硕士研究生年龄不超过 40 周岁。
5 、应届本科毕业生中的推荐免试生可申请进入本计划。
6 、毕业后保证按定向培养协议到定向地区或单位就业。
二、招生范围
招生生源范围是西部 12 省、自治区、直辖市,海南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 4 省民族自治地方,湖南湘西自治州、张家界(享受西部政策的一县两区)、湖北恩施自治州,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民族院校、高校少数民族预科培养基地和民族硕士基础培训基地的教师和管理人员,重点确保上述地区和单位教育、科技、信息技术以及经济、公共事业管理等领域对少数民族高层次人才的需要。
三、考试和录取
1 、考生参加全国研究生统一招生考试,民族语文或汉语文及专业考试科目由我校自行确定并组织命题。招生单位对符合国家的基本要求分数的考生实行差额复试。
2 、在职考生,由拟录取考生与我校、所在单位或者隶属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非在职考生的录取,由拟录取考生与我校、生源地区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方可录取。优先录取在学术、科研、教学等领域有突出贡献或在民族医药、民族文化艺术等有一定造诣的考生,优先录取兼通民族语文的汉族考生。未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者,我校不予录取。
3 、被录取的硕士研究生由我校发录取通知书,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到基础培训点进行一年的强化基础培训。重点补修外语、大学语文等基础知识,兼顾其他专业理论知识的学习,加强马克思主义民族和宗教理论的学习和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我校开始硕士课程学习。
4 、在考生综合素质达到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所录取的非在职考生所占比例不超过 50% ,汉族考生所占比例不超过 10% ,
5 、培养经费按国家统一标准由国家财政核拨,生源地区和定向单位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适当的学习和生活费补助。
6 、学生在校期间要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从事任何宗教活动。
四、毕业生就业
研究生毕业后,在职人员回定向单位工作;非在职人员按定向协议回定向地区就业,也可以由生源地区在本地区调剂就业。硕士服务期为 5 年(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高校少数民族预科培养基地和民族硕士基础培训基地的教师和管理人员参加本计划学习毕业的,硕士服务期为 8 年)。毕业生不按协议就业者,要支付培养成本和违约金。违约金的具体标准、支付方式等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