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校区、有关学院:
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是研究生多元招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拔尖创新人才选拔,提高研究生招生质量的重要举措,也是促进和激励在校本科生勤奋学习、全面发展的有效机制。根据《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教学函〔2020〕8号)、《关于做好2021年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司函〔2020〕3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推免工作实际情况,现对做好2021年推免工作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一)学校成立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学校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成员由研究生院、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团委等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和1~2名教授代表组成,负责在学校层面对推免工作进行统筹和推进。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推免工作实行全程监督。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研究生院院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学院(含公共课教学部,下同)成立由院长任组长,学院相关党政领导和2~3名教授代表等组成的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的推免工作,要落实集体议事和集体决策制度。推免具体工作由学院教务秘书、研究生秘书和辅导员分工落实。济南校区根据上述人员组成情况成立校区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负责本校区的推免工作。
(三)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和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成员实行回避制度。
二、推免生计划分配
(一)将全校推免生计划按照各学院(校区)应届本科毕业生数量、班级数量、学科专业建设情况等分配到各学院(校区)。
学校只公布学院(校区)推免生计划总数,不具体指定某个本科专业的推免生计划。
(二)学院(校区)的推免生计划由相关学院(校区)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学院(校区)根据学校分配原则将推免生计划分配到各本科专业。
三、申请推免生条件
(一)申请普通推免(含本硕博连读)的学生须符合下列条件:
1.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毕业生(不含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下同)。
2.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优良、身心健康。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3.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良。无任何考试作弊和学术方面的不良记录。
4.具有浓厚的学术研究兴趣,较强的创新意识、实践能力和专业发展潜力。
5.本科前三年(本科基本学制为五年的则前四年,下同)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在本专业前40%(即绩点名次/本专业人数≤0.4)。
(二)申请辅导员“优选计划”的学生,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条件(一)中第1-4项的要求。
2.本科前三年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在本专业前50%。
3.中共党员或中共预备党员。
4.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甘于奉献,潜心育人,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5.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及教育引导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具备开展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工作的能力。
6.本科期间担任过主要学生干部(班长、团支部书记、党支部书记,校(院、系)学生会主席、副主席、正部长)一年及以上,且获得校级及以上奖励或荣誉称号。
(三)定向推荐到东华理工大学,由于推荐意愿较低,在满足条件(一)中第1-4项要求的基础上,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可放宽到前50%。
四、成绩计算办法
(一)本科前三年平均学分绩点计算办法如下:
1.课程学分绩点=课程成绩*课程学分
2.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相应课程学分)
3.平均学分绩点只计算列入本科培养方案的必修课及额定学分的选修课(公共选修课除外),如选修课的学分大于额定学分,可选其中成绩较高的课程计算。
4.计算平均学分绩点时须以学生首次考核成绩为准,因故未参加首次考核,但事先已办理缓考手续,该课程成绩以缓考成绩为准;首次考核无故旷考,该课程成绩以0分计;首次考核成绩不合格,经重修、补考合格的课程,该课程成绩以60分计。
5.课程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时,计算平均学分绩点时以学生实际成绩计算;课程考核成绩采用五级记分制时,成绩为优以95分计、良以85分计、中以75分计、及格以65分计、不及格以55分计。
(二)煤炭企业定向就业单独招生、中外合作办学、校企合作办学等特殊类型录取的本科学生,按相应专业单独统计平均学分绩点排名。
(三)转专业学生按照转专业后认定的课程及其成绩计算平均学分绩点。
五、推荐办法及程序
(一)普通推免(含本硕博连读)
1.按照综合成绩绩点进行排名。
(1)综合成绩绩点=平均学分绩点×90%+特殊学术专长绩点×5%+发展性素质绩点×5%。
(2)推免生特殊学术专长原则上仅限学生本科阶段在核心期刊及以上以独立作者或首位作者发表的与学业相关的科研论文;作为主力成员参加与学业相关的国内权威科研竞赛(全国赛)并获得三等奖以上奖励(国际赛事参照执行,但不得低于国内赛事相关要求)。学生与直系亲属或学历、职称、职位明显高于本人者合作的科研成果、竞赛奖项等,仅作为参考,不计入特殊学术专长成绩,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对于社会质疑较多的赛事、刊物,各学院(校区)要从严把握。特殊学术专长成绩满分100分。
各学院(校区)应成立专家审核小组(专家组成员应具有相关学科副教授及以上职称,一般不少于5人),可会同本研究领域权威专家、相关期刊杂志单位或赛事主办单位等,对申请推免资格学生的科研创新成果、论文、竞赛获奖奖项及内容进行审核鉴定,排除抄袭、造假、冒名及有名无实等情况,并组织相关学生在学校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答辩。对学生提交的多篇科研成果实行代表作评价,评价重点聚焦到创新质量和个人贡献。专家审核小组及每位成员都要给出明确审核鉴定意见并签字存档。答辩全程要录音录像,答辩结果要公开公示。通过审核鉴定或答辩的学生特殊学术专长,须在推免系统和本学院网站上予以公示。未通过审核鉴定或答辩的,不计入特殊学术专长成绩。
(3)发展性素质主要包括思想品德、创新创业、实践服务、社会工作(含学生在校期间参军入伍服兵役、参加志愿服务、到国际组织实习等)和文体活动等五类测评指标,以学生实际参与各类活动情况(包括相关考核成绩、活动证明)及所获得的荣誉、奖励作为主要测评依据,满分为100分。
(4)同一研究成果或参赛项目的奖项按最高等级计算,记入某项成绩加分,不重复计算。特殊学术专长绩点计算办法、发展性素质绩点计算办法由相关学院(校区)根据各自学科和学生情况自行确定,并向全体学生公布。各学院(校区)确定的计算办法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变更,并保持相对稳定。
2.学院(校区)将符合推免条件的学生综合成绩绩点排名在学院(校区)内以有效方式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名次、学号、姓名、专业、班级、平均学分绩点、特殊学术专长绩点、发展性素质绩点、综合成绩绩点等。
3.综合成绩绩点排名经公示无异议后,学院(校区)根据事先分配的各本科专业推免生计划按综合成绩绩点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确定推免生资格。
4.当综合成绩绩点排名靠前的学生放弃推免生资格时,学院(校区)应安排其签署书面的放弃推免生资格承诺书,并严格按照公示的综合成绩绩点排名顺序,依次递补。
(二)辅导员“优选计划”
1.辅导员“优选计划”申请程序:
(1)符合条件的学生自愿提出推免申请。
(2)学院(校区)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审核,并组成不少于5人的考核组(原则上应包括学生处等学生管理部门成员)对申请学生的材料及报名资格进行审核鉴定,并对审核通过者进行公开答辩,专家审核小组及每位成员都要给出明确审核鉴定意见并签字存档。答辩全程要录音录像,答辩结果要公开公示,未通过审核鉴定或答辩的学生不得推荐。
(3)学院(校区)将答辩通过者的申请材料、专家组意见等材料进行公示。
(4)学院(校区)将公示无异议的名单和相关材料报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5)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学生获得推免生资格。
2.辅导员“优选计划”研究生学制3-4年,前2年需专职从事辅导员工作。
3.在从事专职辅导员工作期间,学校将发放专项补贴,参照学校专职辅导员队伍培养、管理和考核。
4.毕业后参加学校专职辅导员选聘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六、时间安排
(一)9月21日,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推免计划分配原则,确定各学院(校区)的推免生计划。9月22日,学校召开会议布置推免工作。
(二)9月24日前,各学院(校区)制定本单位推免工作实施方案,报送研究生院,并进行公示。
(三)9月23日-30日,学院(校区)研究确定本学院(校区)各本科专业的推免生计划;统计各本科专业学生前三年平均学分绩点;研究确定本学院(校区)特殊学术专长、发展性素质绩点计算办法并向全体学生公布;统计学生的特殊学术专长绩点、发展性素质绩点;统计学生的综合成绩绩点。
(四)10月2日前,学院(校区)根据公示无异议的学生综合成绩绩点排名和事先分配的各本科专业推免生计划依次确定学生的推免生资格。
经学校批准单列的辅导员“优选计划”,10月2日前,组织完成学生申请、资格审核、专家组答辩、结果公示等各环节工作。
(五)10月2日,学院(校区)将下列材料报研究生院:
1.本学院(校区)各本科专业学生综合成绩排名及推免情况表(附表可到研究生院网站下载,按本科专业分别填写,按排名顺序填写到最后一位获得推免生资格的学生,之后的可不填写);
2.辅导员“优选计划”拟推荐名单、申请表等。
(六)10月5日,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各学院(校区)提交的材料,研究确定学校的推免生名单。研究生院根据教育部和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的要求公示、上报推免生名单。
(七)10月12日以后,推免生名单经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审核通过并报教育部备案后,推免生即可登录教育部“推免服务系统”,按要求进行注册、网上支付、报考、确认复试通知、确认待录取等操作。
七、工作要求
(一)各学院(校区)要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以德为先,把学生思想品德考核作为推免生遴选的重要内容。要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注重对学生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科学精神、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等方面的考查,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推荐。
(二)各学院(校区)应积极向学生宣传推免工作的政策,及时处理推免工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按要求公示相关信息,并向学生公布学院(校区)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名单、联系电话和监督电话等咨询申诉渠道。
(三)各学院(校区)要在本单位网站开辟专栏,向社会公布本单位推免名额、推荐办法等,并对推免资格名单(含姓名、院系、综合测评成绩等)等推免工作重要事项按要求进行统一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内容不得修改,如有变动,需对变动部分做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
(四)对在推免过程中弄虚作假,有论文抄袭、虚报获奖或科研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影响推免过程和结果公平公正行为的学生,一经查实,取消推免资格,已入学的,取消学籍,并计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
(五)推免工作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山东省政策和学校规定执行。推免相关工作人员未严格履行工作职责,违反招生政策规定的,学校将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六)学生对推免政策或者推免工作提出咨询或异议时,学院(校区)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应尽快给予答复或者做出解释。
(七)对于学院(校区)无法落实的推免生计划,由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另行分配。
(八)由于推免工作依托“推免服务系统”进行,系统进度安排时间紧、任务重,各学院(校区)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按照学校统一要求、工作程序和时间安排,认真完成推免工作。若有与上级部门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上级部门有关政策为准。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九)学校推免工作咨询电话:0532-86057908;邮箱:yzb@sdust.edu.cn。学校推免工作举报电话:0532-86057195;邮箱:jiweijiancha@sdust.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