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为更好地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端人才的需求,进一步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调动和激发研究生刻苦学习、从事科学研究和实践的积极性,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拔尖人才,根据《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14]1号)《关于下达2017年普通高校奖助学金经费做好奖助学金评选工作的通知》(鲁学助(2017)41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我校2017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凡取得正式学籍、已注册并在规定学制年限内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硕博连读学生申报国家奖学金的成果最长限为2年之内。
研究生2016-2017学年内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或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或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情况者,不具备2017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超出学校规定的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学校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二、奖励标准
博士研究生每生3万元,硕士研究生每生2万元。
三、申请条件
具备所有申请基本条件,同时具备参评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国家奖学金。
(一)申请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道德品质优良,诚实守信。
3.学习成绩优异,学位课平均学分绩点(计算办法参照山东科技大学学分制实施办法)80分及以上,2016-2017学年无补考科目。
4.英语水平达到国家英语六级成绩426分及以上,英语专业通过专业八级,小语种、艺术类参照英语要求执行。
5.科研能力或创新实践能力突出。学术型研究生,具有较高的科研创新能力,拥有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专业学位研究生,具有较强的专业实践能力,拥有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
(二)参评条件
1.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者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在读期间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山东科技大学(或以挂靠在山东科技大学名下的省部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为第一署名单位(或为第一通讯作者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在正规期刊(不含增刊,学术型研究生须为中文核心期刊及以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或出版学术专著(论文录用通知书不得作为参评成果)。人文社科类、艺术类研究生本条参评条件可适当放宽。
(2)在读期间以第一发明人(或导师为第一发明人,研究生为第二发明人)获国家发明专利授权(专利受理通知书不得作为参评成果)。
(3)在读期间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政府主办的省级及以上或行业协会、学会主办的国家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活动中获二等奖及以上奖励(前三位作者有效)。
(4)在道德风尚、社会实践、社会工作、创新创业、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非常突出者。
2.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者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在读期间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山东科技大学(或以挂靠在山东科技大学名下的省部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为第一署名单位(或为第一通讯作者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在SCI、SSCI、CSSCI(或被新华文摘、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收录期刊(不含会议和增刊)上发表学术论文或出版学术专著(论文录用通知书不得作为参评成果)。
(2)在读期间作为主要完成人(等级内额定人数)获得厅局级以上科研奖励或荣誉称号,或主持厅局级及以上科研项目。
(3)在读期间以第一发明人(或导师为第一发明人,研究生为第二发明人)获国家发明专利授权两项及以上(专利受理通知书不得作为参评成果) 。
(4)在读期间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政府主办的省级及以上或行业协会、学会主办的国家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活动中获一等奖及以上奖励(前三位作者有效) 。
(5)在道德风尚、社会实践、社会工作、创新创业、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非常突出者。
四、评审原则
(一)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和学院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遵循以下原则:
1.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2.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3.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4.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二)学院评审委员会组织初评,按学校分配指标数额选拔出向学校推荐的人选。初评过程主要依据研究生的德育表现、科研能力、学术成果、学习能力、社会实践、发展潜能等进行综合评价,重点评价以下内容:
1.研究生本人第一位(或导师第一位研究生第二位)发表论文的质量、数量及出版专著等情况。
2.研究生本人第一位(或导师第一位研究生第二位)授权的发明专利档次、数量、应用与转化价值等情况。
3.研究生取得的科技成果奖励(等额内)的层次、位次和贡献等情况。
4.研究生参加各类科技学术竞赛获奖的档次、排名及难易程度等情况。
5.研究生在纵横向科研任务书中确认的承担或参与导师科研项目情况。
6.研究生获得的不同级别和类型的荣誉称号及参加社会实践和社会活动等情况。
五、评选程序
(一)学院布置
9月6日,各学院布置2017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的各项具体工作,将通知文件传达到本学院全体导师和研究生。
(二)个人申请
9月19日16:00前,研究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1式3份,A4双面打印),交验学术成果等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由各学院审核,本人签名并加盖学院公章)各1份,复印件装订成册。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中“申请理由”必须从研究生思想品德、学习成绩及科研创新实践成果及发表论文(含题目、期刊名、页码及收录情况)、个人表现三方面规范阐述,条理清晰。“推荐人”应为其导师。
(三)学院初评
9月22日16:00前,各学院完成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初评工作。
(四)初评公示
9月22日-26日,各学院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初评推荐名单在校园网页“一周动态”栏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五)材料提交
9月26日16:00前,各学院将以下纸质和电子材料报送研究生工作部(不得自行更改各表格结构),并按学院初评排名择优排序统一整理上报。
1.纸质材料:
(1)《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原件1式3份(A4双面打印,限2页不得加页),复印件(A4双面)一式15份;
(2)《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原件1份;
(3)研究生成果证明材料复印件装订成册1份;
(4)各学院2017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名单,原件1份。
2.电子材料:
纸质材料的(1)和(2)电子版,发送到sdkdygb@126.com。
联系人:贾强,联系电话:860 57846;办公地点:办公楼209室。
(六)学校评审与公示
9月29日前,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对各学院的初评名单和材料进行差额评审,确定拟获奖人员。
9月30日-10月13日,学校公示获奖人员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10月15日,评审结果、评审报告及相关材料报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完成网上信息填报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各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组长由学院主要领导担任,成员包括研究生导师、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秘书、学生代表等,一般不少于11人。申报学生的研究生导师原则上回避。
(二)各学院应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评审,可结合本学院实际,制定不低于本通知相关要求的评选标准,认真开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
(三)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及相关人员,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评审和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四)对于各学院初评推荐的学生中经评审专家认定确实达不到相关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的,将直接取消参评资格,不再允许更换人选;对于不按要求报送材料、出现问题较多的学院,将在下一学年适当调减其指标名额。
研究生工作部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附件:1、2017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推荐限额
2、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3、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
附件1: 2017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推荐(初选)限额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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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名称 |
博士生 |
硕士生 |
矿业与安全工程学院 |
5 |
13 |
测绘科学与工程学院 |
3 |
14 |
地质科学与工程学院 |
2 |
6 |
土木工程与建筑学院 |
1 |
12 |
机械电子工程学院 |
2 |
16 |
计算机科学与工程学院 |
2 |
11 |
数学与系统科学学院 |
1 |
6 |
经济管理学院 |
2 |
5 |
电气与自动化工程学院 |
1 |
17 |
电子通信与物理学院 |
1 |
9 |
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 |
1 |
5 |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
1 |
4 |
交通学院 |
1 |
4 |
文法学院 |
0 |
5 |
外国语学院 |
0 |
4 |
艺术与设计学院 |
0 |
1 |
小 计 |
23 |
132 |
(责任编辑:研究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