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招生计划为国家定向培养专项招生计划,招生任务由教育部指定院校承担。录取人员中汉族学生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 10% ,非在职人员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 50% 。
一、培养目标
培养坚定地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坚定地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立志为西部大开发和民族地区发展服务;在本门学科内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高级专门人才。
二、招生政策
招生工作按 “ 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向就业 ” 原则,采取 “ 自愿报考,统一考试、适当降分、单独统一划线 ” 的特殊措施。
三、招生生源
生源范围:西部 12 省、自治区、直辖市,东北三省以及河北、海南省、湖南湘西自治州、湖北恩施自治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民族院校、高校少数民族预科培养基地和民族硕士基础培训基地的教师和管理人员。
四、报考条件
1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立志为西部大开发和民族地区的发展服务。
2 .保证毕业后按定向协议到定向单位或地区就业。
3 .往届或应届硕士毕业生(最迟须在入学前取得硕士学位);满足招生单位规定条件的同等学力人员。
4 .年龄一般不超过 45 周岁。
5 .身体状况符合国家规定的体检要求。
五、报名与考试
考生应参加我校组织的博士研究生报名和入学考试,通过初试者方有资格参加复试。
六、录取
招生单位依据考试成绩,德智体全面衡量、保证质量、择优录取。
所有被录取考生的录取类别均为定向,且须签订定向协议书。在职考生与所在单位签订协议书;非在职考生 ( 含应届本科毕业生 ) 与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协议书。考生签订协议书后,招生学校发放录取通知书。毕业后全部回定向地区或单位就业。
七、其他
博士生毕业后必须回定向地区或单位连续服务至少 8 年(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高校少数民族预科培养学校和民族硕士基础培训基地的教师和管理人员参加本计划学习毕业的,必须回原单位继续工作至少 12 年)。
毕业生不按协议就业者,要支付培养成本和违约金。违约金的具体标准、支付方式等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