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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护理学院关于认定2017年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的实施办法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2016-06-05

(2016.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充分发挥指导教师在博士研究生培养中的主导作用,进一步提高博士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学校以及齐鲁医学部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学位和研究生教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博士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是指导和培养博士生的工作岗位。招生资格的审核确定,要有利于培养高层次护理人才,有利于建设一支年龄结构合理、造诣精深的导师队伍,有利于促进高水平学科建设和博士学位授予质量的提高。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三条 申请招收博士生人员须遵守国家法律,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和学校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具有高尚的学术道德和严谨的治学态度,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身体健康,能履行导师职责,每年保证有6月以上的时间在岗指导研究生。

第四条 申请招收博士生人员的基本条件:

(一)年龄

2017年630日前人事部门认定的在岗人员(含经批准的延聘和延退人员),2017630日至其退休的年限不得少于培养一届博士生。1993年以前(含1993年)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招收指导博士生者,年龄不超过66岁(即195171日以后出生);其他部门批准招收博士生者,年龄不超过61岁(即195671日以后出生)。195071日—1951630日出生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评审的博士生导师或195571日—1954630日出生的其他部门评审的博士生导师,只限招收硕博连读研究生。初次招收博士生的申请人,须为195771日以后出生的在岗人员。

申请人出生日期以人事档案记载的时间为准。

(二)专业技术职务

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初次申请招收博士生人员应具有博士学位。

(三)科研项目与经费的基本条件

招收博士学术、专业学位研究生近年须具有一定的科研水平和学术成果,承担适合博士学术、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科研项目,研究课题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实际应用价值,科研经费充足,能提供博士研究生的培养费用和生活津贴。具体规定如下:

申请者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在近3年(2013-2015)内,新申 请到国家级或国际科研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不含青年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及以上项目(不含青年基金)、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项目、教育部人文 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大攻关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教育部等国家部委高等重大委托项目、国际合作项目(世界银 行、亚洲银行、欧盟、WTOWHO、美国NIH)]1项及以上,目前可支配科研经费不低于10万元。

以上项目的承担单位及经费到帐单位均为山东大学。

(四)学术成果的基本条件

近五年内(20111月至今)申请者科研成果须满足下列基本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CSSCI/SCI/SSCI期刊上发表论文10篇及以上,其中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SSCISCI(SCI影响因子IF2)论文3篇及以上。

2.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SSCISCI论文5篇及以上,其中SCI期刊影响因子 IF2

3.作为通讯作者发表影响因子IF2SCI论文累计影响因子IF10

以上论文须为研究性论著且著作权单位为山东大学;影响因子IF以论文发表当年ISI公布的5年影响因子为准。

关于共同第一作者或共同通讯作者:(1)两位共同第一作者或两位共同通讯作者SSCI论文折算0.5篇,两位共同第一作者或两位共同通讯作者影响因子IF5SCI论文各算1篇;(2)针对于“条件3”除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发布的JCR期刊分区(以论文发表当年的数据为据)大类1区论文外,其他论文计算影响因子IF时须除以并列人数。

(五)培养经验

初次申请招收博士生人员须已独立完整培养过一届全日制硕士学术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较好。

第三章 申请及审核办法

第五条 申请招收、指导博士生的学科按一级学科进行。

第六条 博士生招生资格审核每年进行一次。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本人申请

申请招收博士生的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向护理学院提出招生申请,学院对申请人的资格和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步核查后,提交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申请人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其申请资格。

(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照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严格根据岗位条件和审核标准,对申请人进行审核推荐,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须获得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成员2/3以上同意者向学部推荐。

(三)学院公示。学院将拟向学部推荐的名单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学部评审。学部根据岗位条件、学部名额限制情况,对申请人进行评审,确定2017年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名单。

(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医学部评审通过的首次申请招收博士生人员,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后,获得下一年度博士生招收资格;审核通过的曾招收培养博士生的人员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获得下一年度博士生招生资格。

第七条 对指导的博士生(港澳台博士生和留学生除外)因达不到培养方案要求不能按期毕业的导师,其在校博士生人数上限为10人,达到上限者应暂停招生。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暂停博士生招生:

1.因重大教学、科研、学术不端或其它责任事故仍在处分期间;

2.上一年度教育部抽检其指导的博士生学位论文(含专业学位论文)不合格;

3.指导的博士生连续两人次或同一年度出现两人次论文评阅不合格或答辩未获通过;

4.学术道德、师德、医德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

第八条 为鼓励交叉学科的研究生培养,允许导师在交叉学科招收培养博士生,但须报送交叉学科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并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审核。

第九条 各类引进人才在引进时确认其获得博士生招生资格的,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学部审核、校学术委员会审批通过、由校人才办公室报学位办公室备案后,获得下一年度博士生招生资格。

院士,终身教授,“****”特聘教授和未超龄的****(含****特聘和讲座教授),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国家级教学名师,以通讯作者在ScienceNature Cell发表研究性论著者,Elsevier高被引学者,获得国家科技三大奖(一等奖前2位,二等奖首位)或省部级科技奖(最高奖或一等奖首位)者,申请招生可简化审核程序。

第四章 其他

第十条 原则上不接受校外人员招收博士生的申请,确因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需要的,须与学校签订协议,保证来我校工作时间(每年一般不得少于2个 月时间),聘期内经护理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并确定院内合作教授后方可申请博士生招生。院内合作教授承担兼职教授所招收博士生的培养经费和联合培养 职责;院内合作教授每年原则上只能与一名兼职教授合作指导博士生。兼职教授招生名额计入院内合作导师名额。兼职教授招收博士生的申请条件、审核程序与院内 人员相同。

第十一条 异议处理。对审核有争议或有其它特殊情况者,应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处理意见仍有异议的,可向医学部研究生处提交书面材料,申请医学部复审。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护理学院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2016年517

附一:1、申请人请按照齐鲁医学部通知:齐鲁医学部关于进行2017年招收博士生人员认定工作的通知http://www.qlyxb.sdu.edu.cn/showarticle.php?articleid=2645,准备相关材料。

2、申请者需提供科研项目、经费、学术成果等支撑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CSSCI/SCI/SSCI需提供检索证明。

3、请于524日前将纸质材料交至护理学院教学办,附件245的电子版发至shihong1@sdu.edu.cn

附二:具体工作时间安排

5月24日,申请人向护理学院提交有关材料

5月25日,护理学院学术委员会审核材料真实性

5月27-30日,护理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推荐

5月31日,公示分委员会审核推荐结果三天

6月3日,报送护理学院审核推荐名单至医学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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