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隋心首先梳理了算法解释权的产生背景,介绍了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中与其相关的法律条文。其次,隋心简单介绍了当今法学界对于规定算法解释权的支持原因和反对理由:支持者主要认为该权利除了具有可解释性、可证成性,还有助于解决现有法律对用户数据保护力度不够的问题,能够有效实现法律所追求的平等、自由、正义等核心价值;反对者则认为该权利的逻辑起点、内部构造、权利入法的现实性等方面存在一定问题。隋心指出,无论是支持者还是反对者,其目的均是为了规制算法从而构建可信任的算法,因此对于算法的规制需要我们在法律制度和算法自身两方面进行多层次的建设,从而形成统一的行为规范。
与谈环节,何晓斌助理研究员指出一方面要明确算法的解释主体,另一方面要对算法的解释程度进行细化,并且通过事先对算法制定内容的完善,从而优化后续繁杂的解释工作,实现用户与互联网平台间的相对平等;此外,算法解释权本身作为权利,应是面向所有主体且平等开放的,否则其自身设置的合法性、合理性就有待商榷。陈姿含副教授表示,我国算法解释权的产生背景、相关标准、立法进程均不同于欧盟国家,需以我国法律体系为视角,分析《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三者间对于算法解释权的具体规定和相关适用规则,努力推动算法从透明可知的标准升级为可信赖标准。
隋心表示,后期会把注意力更多的放在中国算法发展与欧盟算法不同之处的探讨上,努力在数据分级、分类方面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建议。
罗维昱在总结中表示,木青法学博士生论坛的举办可以加强师生间的学习交流,有利于同学们开拓思维、提高研究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