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 东 师 范 大 学
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加强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勇于创新、全面发展,根据《山东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 金管理办法》(山东师大校字〔2013〕130号)、《山东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山东师大校字〔2014〕17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学 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成立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学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及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优秀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审领导工作,制订评审政策、工作程序及工作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评审工作,裁决研究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第三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成立由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分管研究生工作副书记(或副院长)任副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教育管理办公室主任、研究生代表为委员的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单位优秀研究生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和评审等工作。
第四条 参评范围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在学研究生(规定学制年限内)。硕博连读研究生第一二学年按硕士研究生参评,第三至五学年按博士研究生参评。超出规定学制年限的研究生不参与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评审。
第五条 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评审要坚持突出创新、保证质量、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申请奖学金的研究生参评学年综合素质测评等级须为“优”、“良”。申请奖学金研究生的课程成绩,以参评学年培养计划所修课程成绩为准。提前通过英语考试的研究生,英语成绩不受限制。
第七条 研究生参评学年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优秀研究生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三)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四)因私出国、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者。
(五)未按时交纳当年学费或住宿费者。
(六)学年内所修课程单科成绩不及格者不能参评三等及以上等次奖学金。
第八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根据自身学科专业特点制定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评审细则:对学术型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对专业学位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
第九条 鼓励研究生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对有论文在SSCI、CSSCI期刊发表,或被SCI、EI等收录较多,或单篇论文影响因子较高的研究生,在奖学金评审中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条 除研究生校长奖学金、研究生优秀干部奖学金、优秀毕业生奖学金外,其他各类奖学金不能兼得。
第二章 奖学金种类及额度
第十一条 优秀研究生奖学金主要类别。
奖学金名 称 |
类 别 |
金额(元/人) |
名额(人) |
|
校 长 奖学金 |
博士研究生 |
40000(含同一培养阶段获得的国家奖学金) |
3 |
|
硕士研究生 |
30000(含同一培养阶段获得的国家奖学金) |
7 |
||
国 家 奖学金 |
博士研究生 |
30000 |
省分配名额 |
|
硕士研究生 |
20000 |
省分配名额 |
||
学 业 奖学金 |
博 士 研究生 |
一等 |
10000 |
20% |
二等 |
7000 |
30% |
||
三等 |
5000 |
40% |
||
单项 |
4000 |
10% |
||
硕 士 研究生 |
一等 |
8000 |
10% |
|
二等 |
5600 |
30% |
||
三等 |
4000 |
50% |
||
单项 |
2400 |
10% |
||
奖学金名 称 |
类 别 |
金额(元/人) |
名额(人) |
|
新 生 奖学金 |
博 士 研究生 |
新入学学业奖学金 |
5000 |
100% |
硕 士 研究生 |
一等 |
8000 |
本 科 推免生 |
|
硕 士 研究生 |
新入学学业奖学金 |
4000 |
100% (不含本科推免生) |
|
优 秀 毕业生 奖学金 |
博、硕 研究生 |
省级 |
1000 |
5% |
校级 |
500 |
15% |
||
优 秀 干 部 奖学金 |
博、硕研究生 |
500 |
参评研究生干部人数×10% |
|
社 会 奖学金 |
博、硕研究生 |
按各社会奖学金评审办法执行 |
第三章 评奖条件
第十二条 研究生校长奖学金基本条件。
(一)博士、硕士研究生在规定学制年限内仅可获得一次校长奖学金;硕博连读研究生第一二学年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第三至五学年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可分别获得一次校长奖学金。
(二)必须获得同一培养阶段(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三)研究生全面发展,综合素质突出,参评学年综合素质测评为优秀。
(四)参评学年培养计划所修课程全部合格。
(五)录取类别为非定向就业的全日制在学研究生(规定学制年限内)。
(六)有突出科研成果。在读期间有高水平学术论文发表在本学科(或本领域)有较大影响的学术期刊上,在SCI、SSCI、CSSCI收录期刊上发表高水平 的学术论文或单篇论文多次被引用;或科研成果被证明具有很高的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或获得发明专利授权或重要的实用新型专利;或参加国际性、全国性重大的 学术、科技、文化等竞赛性活动,取得一等奖及以上荣誉称号,为学校赢得重大荣誉。
(七)在其他方面有突出贡献。
第十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条件。
(一)全面发展,综合素质突出,参评学年综合素质测评等级为优秀。
(二)参评学年培养计划所修课程全部合格。
(三)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应有突出的科研成果。在读期间有高水平学术论文正式发表在公开出版的本学科(或本领域)有较大影响的学术期刊上,在 SCI、SSCI、CSSCI收录期刊上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科研成果被证明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或获得发明专利授权或重要的实用新型专 利;或参加国际性、全国性学术、科技、文化等竞赛性活动,成绩优异。
(四)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应有较好的科研成果,在科技创新、学术文化、社会实践、公益活动等方面表现优秀。
硕士研究生在SCI、SSCI、CSSCI收录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者优先参评。
(五)录取类别为非定向就业的全日制在学研究生(规定学制年限内)。
第十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条件。
(一)全面发展,参评学年综合素质测评为良好以上。
(二)一等学业奖学金获得者综合素质测评须为优秀。
(三)有一定的科研成果。
(四)在各级学术、科技、文化、体育比赛活动中表现优良。
(五)在社会工作、社会实践、志愿服务、校园文化建设和公寓文明等各类活动中表现优良。
(六)录取类别为正常学制内的全日制2014级及以后在学研究生(不包括MBA、MPA研究生)。
第十五条 优秀研究生干部奖学金。按照《山东师范大学优秀研究生干部评选办法》执行,优秀研究生干部称号获得者同时获得山东师范大学优秀研究生干部奖学金。
第十六条 研究生新生奖学金、优秀毕业生奖学金。新入学研究生取得正式学籍,符合学校申请条件者,均可获得研究生新生奖学金。新生一等奖学金按《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优秀新生奖励办法》执行。优秀毕业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在学期间全面发展、表现突出的优秀毕业研究生。
第十七条 研究生社会奖学金。包括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组织或个人设立的奖学金,具体评审按各项社会奖学金的评审要求进行。
第四章 科研成果认定
第十八条 博士研究生只可使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获得的成果;硕士研究生只可使用攻读硕士学位期间获得的成果;硕博连读研究生第一二学年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评、第三至五学年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评。
第十九条 科研成果应为在国内外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获得的发明专利授权或重要的应用专利,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其他形式的科研成果等。
第二十条 研究生科研成果署名应为第一作者(第二作者须导师为第一作者),作者第一单位必须为山东师范大学。
第二十一条 共同第一作者的成果用于申请奖学金时,须如实申报作者排位及该成果是否已申请过奖学金。
第二十二条 申请各类优秀研究生奖学金,科研成果均不允许重复使用(校长奖学金除外)。
第五章 评审与奖惩
第二十三条 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评审一般在每年9—10月进行。优秀毕业生奖学金每年5月份进行。社会奖学金按照设奖者的评审时间要求进行评审。
第二十四条 评审程序。
(一)研究生校长奖学金评审程序。研究生本人向培养单位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奖学金申请表格,并提交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单、科研成果原件、在读期间获奖情况等材料,经本单位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推荐,报学校评审。
(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研究生优秀干部奖学金、研究生社会奖学金评审程序。研究生本人向培养单位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 请,填写奖学金评审表格,并提交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单、科研成果原件及获奖证书等材料。经本单位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拟推荐获奖名单,并 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内有异议者,由本单位评审委员会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最终按当年分配名额上报学校评审和审批。
(三)学校根据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申报情况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和审批,并确定拟获奖名单。
(四)优秀研究生奖学金拟获奖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可向学校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申请裁决。
第二十五条 学校发文并对获得奖学金的研究生进行表彰。研究生校长奖学金获得者同时授予山东师范大学优秀研究生标兵称号;其他参评学年综合素质测评为“优”的奖学金获得者(研究生优秀干部奖学金获得者除外)同时授予山东师范大学优秀研究生称号。
第二十六条 在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评审过程中,若研究生本人有违反学术纪律或弄虚作假行为,学校将取消该生当年度奖学金评审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若研究生培养单位弄虚作假,学校将对该培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相应处理并通报全校。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自获奖起一学期内,如有各种违纪行为被处以记过及以上处分者,经学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将取消其荣誉称号并追回奖学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