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06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6]号)文件的精神,现就我校硕士生招生复试工作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录取原则
1、考生的综合排名由初试成绩(满分500分)与复试成绩(满分为270分)之和确定,并以此作为拟录取依据。
2、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
3、下列情况之一不予录取:
⑴政审不合格者;
⑵复试成绩不合格(复试总分小于160分)者;
⑶体检不合格者。
二、复试基本要求
1、政治考核
⑴加强对考生思想政治、道德品质及实际表现的考核。调档及政审工作在复试后进行。
⑵对在职人员应注意考核其工作实绩,对应届毕业生应注意其在校期间表现与学习成绩。
2、参加复试考生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
我校今年进入复试阶段考生的最低分数线为一区A类考生国家初试合格线。
3、体检要求
体检要求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制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进行。
三、复试工作安排
1、复试名单确定
复试名单由研究生处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及报考情况给出并在网上公布。各院系按照学校制定的招生政策组织本院系的复试工作。
2、复试资格审查
考生的准考证、学历证书(应届生提供学生证及大学期间的成绩单(须盖红章))身份证原件。
3、复试内容及要求
复试包括专业面试(包括综合素质和能力、外语口语以及思想政治品德等考核)、专业笔试、外语听力、体检。复试总分为270分,其中专业笔试100分,外语听力测试50分,专业面试120分(含外语口语20分)。对以同等学力资格报考的考生,除上述考核外,必须加试(笔试)2门本科专业主干课程,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加试科目不合格(百分制低于60分)者不予录取。
4、复试时间及安排
各学科专业复试时间为4月12日—4月14日(各院系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调整)。各院系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对考生认真负责的态度,严格评分程序和评分标准,并提前在本院系公布复试的有关要求。
5、关于外语听力与口语考试
根据教育部部署,今年的外语听力安排在复试中进行,我校将统一组织进行,时间定于4月11日下午。外语口语测试与专业面试结合在一起,考试的内容和形式由各院系确定。
6、关于复试程序的实施措施
各有关院系复试领导小组对所分管的院系全权负责,并及时通报有关情况,解决复试录取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各院系根据专业方向和招生人数等实际情况,以硕士点为单位成立相应复试小组。复试小组由5名以上责任心强、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高的副教授以上职称的人员组成,凡属考生直系亲属者,不得参与该考生的复试工作。不论采取何种形式进行复试,复试小组均须依据各院系复试细则的要求,拟定多套难度相当的试题和评分标准,在复试中做好记录,写出评语。复试期间,应增强复试录取工作透明度,坚决抵制不正之风,做到工作程序公开、录取标准公开。
四、复试结束后各院系须将复试考生的考试材料及各学科(专业)复试总结交研究生处审核备案。
复试工作应认真贯彻“公平公正、客观准确”的原则,切实做到公正无私,不走过场,严格把好复试质量关。各院系要切实加强对复试工作的检查和监督,凡违反招生纪律并造成严重后果者,将严肃查处。
注意:
1、未达到我校参加复试分数基本要求的考生不得参加校内调剂。
2、经差额复试后淘汰的和未达到我校复试基本要求的统考考生,如符合教育部有关调剂的要求且有外校愿意接收的,由本人申请,持外校接收函,可到研究生招生办办理有关调剂手续。
3、不符合教育部复试分数基本要求的考生不得调剂到其他招生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