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校按国家授权,在不同的学科门类分别授予博士、硕士、学士三级学位。本工作细则适用于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我校有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
第三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章 学士学位
第四条 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 要求的本科毕业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全日制本科毕业生
1.学分制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在学期间修满规定的学分,课程学习成绩达到合格要求,考试课平均成绩不低于65分;
非学分制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在学期间课程学习成绩达到合格要求,历年经补考及格课程不得多于五门次(含五门次)。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外语水平达到下述相应的要求:
(1)来华留学的本科毕业生需初步掌握汉语,要求具有使用生活用语和阅读本专业汉文资料的初步能力。
(2)非外语专业本科毕业生需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统一考试或其它语种相应等级的统一考试。
(3)英语专业本科毕业生通过全国专业英语四级统一考试;日语专业、法语专业和德语专业2007届及2007届以后的本科毕业生须通过本专业的全国专业四级统一考试。
(4)艺术类、体育类学生和入校为高水平运动员但在校期间不能保持高水平运动成绩者,按《青岛大学关于艺术类等专业申请学士学位实行全校外语水平统一考试的暂行规定》要求,需通过青岛大学申请学士学位全校外语水平统一考试或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统一考试或其它语种相应等级的统一考试。
(5)入校为高水平运动员且在校期间能保持高水平运动成绩者(指在大学期间获省级或省级以上体育竞赛前六名或在国际体育组织主办的各种类正式比赛中获前八名或获国家二级运动员以上证书者),或在校期间达到高水平运动员成绩且能保持高水平运动员成绩者,全国大学英语四级统一考试或其它语种相应等级的统一考试或全校外语水平统一考试成绩可不作要求。
(6)毕业前参加的全国大学英语四级统一考试或其它语种相应等级的统一考试成绩合格亦视为通过。
4.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因课程学习成绩不符合要求未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可回校重修相关课程,经重修学业成绩达到规定的要求后,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5.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外语水平未达到要求者,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通过相应的外语等级考试,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6.修读第二专业的学生,若第二专业与主修专业分属不同学科门类,在两个专业的学习成绩均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标准时,可同时申请授予两个学士学位。
(二)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1.在学期间考试课程的平均成绩在70分以上,经补考及格的课程高中起点本科毕业生不得超过6门次(含6门次),专科起点本科毕业生不得超过4门次(含4门次)。经补考及格的课程门次超过本规定者允许重修课程,重修合格的门次不再计入经补考及格的门次。毕业时达到上述要求后,也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学位课程考试达到规定的要求。学位课程考试包括一门外国语和三门专业“主干课程”。外国语考试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专业“主干课程”考试包括一门基础课和两门专业课,由校学位办公室组织专家参照本校全日制本科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要求命题考试,成人教育学院等有关部门协助,试题报山东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三)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
1.申请者必须是我校主考专业的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平均成绩在65分以上且无违纪作弊记录,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良好以上,符合山东省教育厅每年规定的毕业时间要求者,可自愿申请学士学位,每人只有一次申请机会,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参加山东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有关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不予授予学士学位:
(一)政治上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动,参加邪教或其他反动组织,经说服教育仍坚持不改者。
(二)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因违纪受学校“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后无悔改表现者。或在学校规定允许延长的修业年限内,因违纪受学校“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三)按学籍管理规定,因故被教师取消考试资格两次以上(含两次)者。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不予授予学士学位:
(一)政治上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动,参加邪教或其他反动组织,经说服教育仍坚持不改者。
(二)在学期间受行政拘留处罚或有刑事犯罪记录者。
(三)因违纪受学校或所在工作单位“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无悔改表现者。
第七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全日制本科毕业生
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由国际交流学院,其余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由各学院逐个审核毕业生的学习成绩、毕业论文或其他毕业实习环节、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照第四、五条 的规定,列出拟授予和不予授予学士学位名单,统一填写《青岛大学学士学位申请表》,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做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申请学位有关材料由国际交流学院报校学位办公室审核汇总,其余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申请学位有关材料由各学院报教务处审核汇总,一并由校学位办公室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对符合授予条 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二)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1.由应届成人本科毕业生在毕业时向成人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2.成人教育学院根据推荐条 件严格审核,提出推荐名单,连同其他有关材料(有效身份证件、毕业证原件和复印件、论文答辩及全部课程成绩、所在单位做出的政治思想表现评语等)送校学位办公室;
3.校学位办公室对被推荐对象进行初审,决定是否受理其申请;
4.通过初审者参加山东省统一组织的外国语考试及学校组织的专业“主干课程”考试;
5.校学位办公室将通过外国语和专业“主干课程”考试者名单及有关材料,交成人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并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建议名单。
6.校学位办公室复核拟授予名单,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报省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三)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
1.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须按山东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在学位申请有效期内,正式提出学士学位申请;
2.经山东省教育厅审核后,统一由我校自学考试办公室组织申请者参加山东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考试;
3.成人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核申请者的有关材料,并做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并统一填写《青岛大学学士学位申请表》连同有关材料(有效身份证件、毕业证原件和复印件、论文答辩及全部课程成绩、所在单位做出的政治思想表现评语等)报校学位办公室;
4.校学位办公室复核拟授予名单,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报省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章 博士、硕士学位
第八条 学校每年夏季、冬季两次进行学位授予工作。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 规定的按科学学位标准培养的博士、硕士学位申请者按学校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完成课程学习、通过学位课程考试并取得规定的学分,完成学位论文,并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要求者,可于每年春季或秋季提出博士或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及学位申请。
(一)博士学位论文应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硕士学位论文应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并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
(二)博士学位申请者必须以第一作者至少在国内核心期刊上正式发表与本人研究方向相关的学术论文2篇,硕士学位申请者必须以第一作者至少在国内外正式出版的学术刊物上正式发表与本人研究方向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均须注明作者为青岛大学在读研究生。本学科研究生培养方案中相关规定高于此项要求的,按培养方案规定要求执行。文献综述和论文摘要不计其内。
提前申请学位论文答辩者要求在上述条 件上各增加一篇。
(三)第一外国语要求,艺术类研究生和入校为高水平运动员且在校期间能保持高水平运动成绩的研究生(指在校期间获省级或省级以上体育竞赛前六名或在国际体育组织主办的各种类正式比赛中获前八名或获国家二级运动员以上证书者),或在校期间达到高水平运动员成绩且能保持高水平运动员成绩的研究生,申请学位论文答辩时须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统一考试或其它语种相应等级的统一考试;英语专业的学位申请者要求通过专业英语八级考试(其他外语专业要求通过相应等级的本专业外语等级考试);其他非外语专业学位申请者必须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六级或相应等级的外语统一考试。凡在校期间参加的外语统一考试,必须在我校报名、考试。
博士学位申请者第二外国语要求有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初步能力;
第九条 我校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中期筛选结果为优或自开题后课题工作量超过一年,并达到第八条 要求者,可提前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答辩的,须经校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 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按《青岛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论文与摘要的统一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博士、硕士学位申请者不予授予博士、硕士学位:
(一)政治上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动,参加邪教或其他反动组织,经说服教育仍坚持不改者。
(二)在学期间受行政拘留处罚或有刑事犯罪记录者。
(三)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因违纪受学校“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后无悔改表现者。或在学校规定允许延长的修业年限内,因违纪受学校“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四)按学籍管理规定,因故被教师取消考试资格两次以上(含两次)者。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答辩的申请程序
(一)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者应在答辩前二个月向学科提交《青岛大学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表》、学位论文及论文摘要和其它学位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学科提出是否同意答辩意见。
(二)学院根据学科培养方案和个人培养计划,进行初审。确认符合规定要求的申请者材料,学院签署意见。
(三)学位办公室复核,确定同意参加论文答辩者名单。学院安排论文评阅、组织论文答辩。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的评阅
申请人由所在学院聘请至少两位(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者为五人,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者为三人)与论文有关学科的专家(校外专家至少一人)评阅论文;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一般应是博士生导师。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一般应是硕士生导师。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这一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有成绩的专家。论文评阅人的确定及论文评阅手续的办理,由分管院长指定专人管理,研究生本人不得介入。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前二个月由管理部门送交学位论文评阅人。论文评阅工作应在答辩前两周完成。
在学院组织论文评阅的同时,校学位办公室还将组织论文盲评,申请答辩的学位论文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论文盲评抽签,校学位办随机抽取盲评人员名单,论文送外校专家盲评。
(一)评阅博士学位论文参考以下几方面进行:
1.研究成果的理论意义和应用价值及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2.论据是否充分、可靠;
3.基础理论、专门知识掌握程度;
4.研究方法、写作水平;
5.指出该论文的不足之处或提出修改意见;
6.是否同意答辩,是否达到学术刊物发表水平,是否达到所申请学位的学术水平。
(二)评阅硕士学位论文参考以下几方面进行:
1.研究成果的理论意义和使用价值,创新之处应明确指出;
2.论据是否充分、可靠;
3.掌握基础理论、专门知识、研究方法和技能的水平;
4.论文写作水平;
5.指出该论文的不足之处或提出修改意见;
6.是否同意答辩,是否达到所申请学位的学术水平。
博士、硕士论文评阅人中有一人的评语是属于否定的或盲评只要有一位评阅人评阅结果不满75分者,则学位申请人本次申请无效。
第十四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
(一)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以下简称答辩委员会)由有关学院负责组织。
(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学术造诣较深的副高职以上专家5——7人组成(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人员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7人组成)。委员中正高职者应占二分之一以上,并有外单位专家2人以上,其中博士生导师不少于一半,外籍专家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主席。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学院委托其中一位正高职称、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的委员担任。论文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副教授以上职称)。博士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由学科推荐,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硕士论文答辩委员会一般由学术造诣较深的副高职以上专家3——5人组成(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5人组成),其中外单位专家不少于1人,外籍专家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主席。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学院委托其中一位副高职以上、具有硕士生导师资格的委员担任。论文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讲师或讲师以上职称)。硕士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由学科推荐,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
研究生指导教师不参加答辩委员会,但在答辩时可以列席,在讨论表决及形成决议时即应离席回避。
(三)答辩委员会负责组织学位论文答辩,包括审核论文,评定论文,提出学术评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 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根据论文水平及答辩情况,分别对论文是否通过和是否建议授予博士或硕士学位投票表决。
(四)论文答辩委员会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为通过。做出决议后由答辩委员会主席向学位申请人宣布论文答辩结果(具体讨论过程、内容及投票表决情况应向学位申请人保密)。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五)答辩委员会应根据论文水平及答辩委员会委员投票结果评定等级,分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个等级,并在答辩委员会决议中注明。评定为优秀的学位论文,应有突破性或较系统的科研成果。评定为不及格的学位论文,则学位申请人本次申请无效。
(六)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学术标准,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每位委员应事先了解论文的全文,作好提问的准备,在整个答辩过程中,要严肃认真,一丝不苟,坚持标准,不违心投票。
(七)论文答辩的范围主要对论文本身提出问题。要答辩人给以答辩说明。与论文有关的基本知识和所学课程也可以进行质疑,以检查答辩人对该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的掌握程度。
(八)论文答辩要以公开方式举行(内容涉及机密除外)。会议要有详细记录,也可用磁带录音后整理成文字记录,均应使用本校统一印制的《论文答辩记录》。
(九)有关管理部门应在论文答辩日期前半个月将学位论文送交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十)论文答辩工作应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前两周完成。
第十五条 论文答辩程序
(一)由答辩秘书介绍答辩委员会主席及成员名单,以及研究生和导师姓名;
(二)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宣布开会;
(三)导师简要介绍研究生的政治表现、课程考试成绩、从事科研工作情况及论文情况等;
(四)研究生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博士研究生不超过一小时,硕士研究生不超过四十分钟);
(五)答辩委员会提出问题,研究生进行论文答辩;
(六)休会。导师、研究生、列席、旁听人员退场,答辩委员会单独举行会议:
1.由答辩委员会秘书宣读导师和论文评阅人意见。
2.委员就论文及答辩情况进行讨论,评议研究生论文是否达到学位条 例中博士、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
3.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就论文是否通过(指达到毕业水平)和是否建议授予博士(或硕士)学位进行表决。答辩表决票由学校统一印制,盖章 有效。
4.答辩委员会作出书面决议,答辩委员会主席签署决议书。
(七)复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表决结果;答辩会结束。
第十六条 学位的审定
(一)博士、硕士学位的审定,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推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举行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应有全体成员的2/3以上出席,决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为通过。
(二)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由主席主持,对经答辩委员会通过并建议授予博士(或硕士)学位的申请人,逐个审核并投票表决,对博士(或硕士)学位申请人分别作出是否同意授予博士(或硕士)学位的决议。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由主席主持,审议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委员们对是否同意授予申请人学位逐个进行讨论并进行无记名投票,并当场宣布投票结果。未获通过的,则学位申请人本次申请无效。
凡答辩委员会不建议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不进行审核,但对个别有争议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力量重新审核,认为确实达到博士、硕士学位标准的,可做出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决定。但对这类情况,应从严掌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投票结果作出授予决议,经主席签字后生效。
第十七条 学位申请者应提交材料
学位申请者应按要求依次提供以下材料,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以下材料者,学校不接受其申请。
(一)博士、硕士学位
1.《青岛大学博(硕)士研究生培养计划》;
2.《青岛大学博(硕)士研究生学籍总表》;
3.《青岛大学研究生中期筛选考核表》;
4.《青岛大学博(硕)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
5.《青岛大学学位申请书》;
6.《青岛大学学位论文答辩情况表》(内含原始记录、《论文评阅意见书》原件、《答辩表决票》全套);
7.学位论文(含中、外文摘要);
8.申请学位论文答辩要求的正式发表的其他论文著作,原件及复印件;
9.申请学位论文答辩要求的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0.实验报告与必修环节报告。
(二)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
1.《青岛大学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登记表》;
2.《青岛大学博(硕)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
3.《青岛大学学位论文答辩情况表》(内含原始记录、《论文评阅意见书》原件、《答辩表决票》全套);
4.学位论文(含中、外文摘要);
5.学士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最后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全国外语水平统一考试合格证书和国家规定必须参加全国统一业务综合考试学科的业务综合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8.申请学位论文答辩要求的正式发表的其他论文著作,原件及复印件;
9.实验报告等。
第十八条 在基本修业年限内未获得学位者,可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根据本细则规定重新申请学位。
第四章 名誉博士
第十九条 对于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经我校提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条 在我校学习的港澳台及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或教学工作的外国及港澳台学者申请博士、硕士学位的学术要求,按照《青岛大学关于港澳台及外国留学研究生培养及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专业学位及其他在职教育学位申请者的学术要求,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于不符合条 件或超过学校规定修业年限的学位申请,一律视为无效。
第二十三条 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生效日期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开始。授予博士学位实行异议期制度,异议期三个月。学位授予结果由校学位办公室在校园网上予以公示。学位授予工作中的特殊情况必须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其他任何单位无权自行决定。如发现学位申请或审核过程中有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除撤销当事人的学位外,还将根据情况轻重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建立学位档案。获得学位者的学位申请材料由校学位办和学院研究工作秘书负责整理归档。同时填写学位证明随其人事档案寄送毕业研究生工作单位存档。
第二十五条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申请人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校学位办公室组织录入《全国学位授予信息管理系统》,报国务院学位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关于学士学位的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关于博士、硕士学位的规定自2004年6月30日后入学的研究生(含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注册学员)起实施,现在校研究生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