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是检查教学效果,促进教学质量提高的重要环节。为严肃和完善考试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一、考试安排
(一)公共学位课和公共选修课由研究生处统一安排,专业学位课和专业选修课由学院安排。
(二)公共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的考核工作应在期末停课后一周内结束。
(三)课程的考核方式,严格按照各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执行。如需变更,专业学位课和专业选修课,需经学科负责人同意,书面报学院审批,公共学位课及公共选修课需经任课教师所在部门负责人同意,报研究生处审批。
二、复习及命题
(一)期末考试复习的范围应是本学期课程教学大纲规定的全部内容(包括教师指定的由学生自学的内容)。教师应坚持以个别答疑为主,不出复习提纲,不划复习范围,不得变相泄漏考试内容。
(二)命题:命题要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难易适当,考试内容应覆盖全学期讲授知识。每门课考试时间一般为两小时,考试题分为A、B卷,份量相当,并附有相应的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公共学位课和公共选修课试卷由研究生处印制,专业学位课和专业选修课由学院印制。
(三)考试应逐步走向教考分离,几个教师教授的同一门课程应统一出卷,建立计算机题库的课程由开课学院负责人从题库中选题组卷。
三、考场规则
(一)考生凭研究生证在正式开考前15分钟进入考场,入场后按考场规定就座,并将研究生证放在桌面左上角,以备检查。
(二)考生不得携带书籍、笔记、草稿纸等进入考场,开考后在桌面上或桌洞中发现以上物品均按作弊处理。已批准开卷考试的课程除外。
(三)考试开始后,迟到30分钟以上者不得进入考场,考试开始后30分钟内及考试结束前10分钟内不得退场。
(四)发下试卷后,请考生当场清点试卷页数,如有缺少立即声明,由监考教师予以换发,事后声明者责任自负。
(五)考生应备好考试用文具,考试期间,不得互相借用,装订好的试卷不许拆开,否则以作弊论处。
(六)考生答完考卷,将试卷及草稿纸字面朝下放在桌上,经监考教师清点无误后方可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周围逗留、喧哗、影响他人考试。
(七)考场内严禁任何形式的作弊或协同作弊行为,一经发现,监考教师有权立即停止其考试,并责令当事人在有关证物上签字(如当事人拒签,至少两位监考教师签字有效),做好《监考记录》,令其退出考场。专业课考试由学院、公共课考试由研究生处在考后一天内按《青岛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八)学生参加考试时,必须听从监考教师的安排,严格遵守考场规则。
四、监考规则
(一)每个考场必须安排两名以上教师监考。
(二)监考人员须提前15分钟到达指定考场,接收或到指定地点领取试卷。
(三)发卷前,监考人员须宣读考场规则,并认真检查考生是否对号入座及证件是否与本人相符,达到要求后方可发卷。
(四)监考教师不宣读考题、不解释题意,试题字迹不清楚,监考教师可写在黑板上,并提醒考生改清考卷。
(五)监考教师必须严格遵守考试时间,按时发、收卷;公共课不经研究生处批准,专业课不经学院批准,不得随意延长时间。
(六)考试完毕,监考教师认真填写考场记录,根据实到考试人数,点清试卷份数。公共课考场记录交研究生处,专业课考场记录交学院。
(七)监考教师须认真执行考场规则,不得在考场内吸烟、阅报、看书、谈话或做其它工作,不准擅自离开考场。监考教师玩忽职守,无视或包庇作弊者,按教学事故处理。
五、检查与巡视
(一)学院成立院级巡视组,在考试期间巡视考场,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二)研究生处组织校级巡视组,参加期终考试期间的巡查。
六、阅卷与报成绩
(一)阅卷教师应按照评分标准阅卷,基于相同大纲的课程应实行流水阅卷。
(二)各学院应抽样检查教师的阅卷情况,及时处理阅卷过程中发生的各种问题。
(三)考试成绩及试卷的管理按照《青岛大学关于研究生课程管理的暂行规定》执行。
(四)根据需要,研究生处有权随时调阅试卷。
七、本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