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军医大学研究生复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做好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精神,为规范和加强对复试工作的管理,加大复试的权重,全面考查考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提高新生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院根据当年度国家公布的参考录取分数线与考生考试的实际情况,确定复试标准,拟定复试名单,经报校首长批准后,组织各单位依据本办法实施研究生复试工作。
第二章 复试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凡符合复试标准的考生都应该参加复试。复试不合格或未参加复试者,不得录取。复试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全面的原则。
第四条 实行差额复试,差额复试的比例根据当年度生源情况及符合复试标准的考生数量确定。
第五条 复试实行定量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报考硕士研究生的考生,复试成绩与初试成绩加权后的总成绩(复试成绩占20%,初试成绩占80%)作为确定考生拟录取与否及拟录取类别的依据。报考博士研究生的考生,复试成绩作为一门单科成绩,计入总成绩,作为确定考生拟录取与否及拟录取类别的依据。
第六条 报考硕士研究生的考生,复试原则上在二级(或一级)学科范围内组织。报考博士研究生的考生,复试原则上在三级(或二级)学科范围内组织。
第七条 报考硕士研究生的考生,复试考核合格,同专业内调剂,复试成绩有效;跨专业调剂,须参加拟调剂专业的复试。报考博士研究生的考生,复试考核合格,同专业内可调剂,跨专业不得调剂。
第三章 复试的组织领导
第八条 各单位应成立研究生复试工作领导小组,由一名单位领导担任复试领导小组组长,负责组织和领导本单位的研究生复试工作。复试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须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九条 各单位根据复试工作安排成立复试小组,实行复试小组组长负责制。每个复试小组成员不得少于3名,复试小组成员必须是研究生导师,所从事的专业方向应尽量涵盖参加复试考生的报考专业。博士生复试小组须包含2名以上博士生导师。硕士生复试小组中须有专人负责英语的考核。
第十条 本单位内考生数量相对较少的学科专业,可以在学校范围内跨单位联合组成复试小组进行复试,也可以让本单位的考生参加其他单位同专业复试小组的复试。 第四章 复试的形式和内容
第十一条 复试包括笔试和口试。
第十二条 复试成绩按百分制评定。报考硕士考生的复试成绩中,英语考核成绩占20%,专业知识考核成绩占80%。报考博士考生的复试成绩中,笔试成绩占30%,口试成绩占70%。
第十三条 报考硕士研究生的考生,英语要加强口语的考核,英语考核内容可包括公共英语和专业英语两部分。专业知识考核主要考核考生的教育背景(本科教育情况)、科研经历及科研道德、对原来所从事学科专业及所报考专业研究方向前沿的掌握情况、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的掌握情况、学术思想、相关临床(实验)技能及综合应用知识的能力、思维的敏锐性及逻辑思维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创新意识及进取能力、综合印象等十个方面情况(附表一、二)。
第十四条 报考博士研究生的考生,复试试题应能反映考生以下十个方面的综合情况:①政治思想品德②外语水平(包括外语口语水平)③基础知识掌握情况④专业知识的掌握情况⑤对原来所从事学科专业及所报考专业研究方向前沿的掌握情况⑥相关临床(实验)技能及综合应用知识的能力⑦科研经历与科研道德⑧思维的敏锐性及逻辑思维能力⑨语言表达能力⑩综合印象(包括教育背景、创新意识及进取能力、学术思想等)。以上每个方面在复试成绩中各占10%。
第十五条 复试试题由复试小组集体研究确定。复试结果由复试小组集体讨论确定,复试小组组长负责填写考生的复试评语,核定复试成绩,并签名确认。
第十六条 同等学力报考的考生,应在复试时加强对其实践技能的考查,在综合评语中应有明确的考查结论。
第十七条 同等学力报考硕士研究生的考生,须加试(笔试)2门本专业本科主干课程(见附表三),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难易程度按本科教学大纲的要求掌握。同等学力报考博士研究生的考生,须加试(笔试)自然辩证法、医学统计学、计算机应用,难易程度按硕士研究生教学大纲的要求掌握。
第十八条 同等学力加试科目考试时间为每门3小时,试卷满分为100分,60分(含)以上为合格。加试科目不合格者,视作复试不合格。
第十九条 非应届本科毕业生报考临床硕士研究生和所有报考临床博士研究生的考生,必须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复试小组在复试时负责审核考生的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原件)。
第五章 复试的程序
第二十条 初试成绩合格的考生持《复试通知书》、单位介绍信、毕业证书原件等材料到各单位报到,各单位要严格审核考生提供的材料。凡考生报名登记表中的各种影印件的原件不齐或影印件与原件不符者,取消其复试资格。并须及时报研究生院招生分配处。
第二十一条 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由研究生院统一组织。
第二十二条 复试成绩合格的考生,一般由该考生第一志愿报考的导师进行面试,导师在面试中要注重对考生临床(实验)技能的考核。
第二十三条 复试结束后,导师应根据考生的总成绩,并结合其平时学习成绩、业务素质、科研成果以及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情况和身心健康状况等,严格按照招生简章中的招生数,择优确定拟录取人员,并确定拟录取人员的类型(科研型、临床型),同时填写《第二军医大学研究生录取意向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复试工作要加强保密,复试内容、复试成绩及复试小组的意见等不得向外泄露。
第二十五条 对复试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或其他干扰研究生招生工作行为的,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经考核临床(实验)能力特别突出的,以及在教学、医疗和科研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考生,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录取。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ΟΟ三年三月一日起施行,与本办法相抵的有关研究生复试规定自行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招生分配处负责解释。
同等学力报考硕士学位研究生加试科目
临床医学: 生理学 病理学 药理学 诊断学 内科学 外科学 组织胚胎学
口腔医学
中西医结合
生物学
基础医学
护理学:生理学 病理学 组织胚胎学 药理学 心理学 临床护理学 急救护理学
麻醉学: 内科学 外科学 麻醉生理学 临床麻醉学 重症监测与复苏学
药 学: 生理学 生药学 药理学 药剂学 药物化学 药物分析学
心理学: 心理学基础 临床心理学 行为医学与心身疾病
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 卫生法学 管理学 流行病学 军队医院管理学 军队卫生勤务学 卫生管理统计学 军队卫生经济学
公共管理
备注:考生可在各专业所列的加试科目中任选2门,但所选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