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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刑事诉讼法学》电子教案

上海交通大学 /2013-01-12

《刑事诉讼法学》电子教案
1-刑诉法绪论 10-证据
2-历史沿革 11-辩护与刑事代理
3-刑事诉讼基本范畴 12-期间、送达、诉讼中止与终止
4-刑事诉讼原理 13-立案与侦查
5-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14-起诉
6-刑事诉讼主体 15-刑事审判程序
7-刑事诉讼行为 16-执行
8-管辖与回避 17-特别程序
9-强制措施    


第一编 开篇

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学概述

【课时数】
3学时

【本章内容】
本章对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学的概念和相关问题作了系统的阐述。本章内容涉及刑事诉讼法学的有关基本概念,掌握刑事诉讼的概念、特征与产生,了解刑事诉讼法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和学科体系、刑事诉讼法与其他部门法尤其是宪法的关系,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根据和任务等,对于进一步开展刑事诉讼法学的学习,具有重要作用。

【本章要点】
学习本章内容主要掌握以下要点:
1、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法
2、刑事诉讼法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和学科体系及其与其他部门法尤其是宪法的关系
3、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根据和任务

第二章 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法的历史沿革

【课时数】
3学时

【本章内容】
本章对刑事诉讼的历史发展和相关问题进行了系统阐述。本章以历史和地域为线索,系统介绍了西方古代弹劾式诉讼制度和神示证据制度,西方中世纪纠问式诉讼制度和法定证据制度,西方现代刑事诉讼制度及其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不同模式,国际司法准则的形成等内容。还介绍了我国古代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法制的产生与发展,我国近现代刑事诉讼法制的沿革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产生与发展。通过历史与比较的分析,展示了东西方刑事诉讼文化的差异及趋同。

【本章要点】
学习本章内容主要掌握以下要点:
1、西方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法的沿革
2、大陆法系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与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特征 3、中国刑事诉讼法的沿革 4、东西方刑事诉讼文化的差异及趋同

第二编 原理篇

第三章 刑事诉讼基本范畴

【课时数】
4学时

【本章内容】
本章对刑事诉讼目的、价值、模式、职能、法律关系和诉讼阶段等相关问题进行了系统阐述。本章认为,实体真实与正当程序、或者说人权保障与犯罪控制构成了刑事诉讼所追求的双重目的。从目的性价值和过程性价值两个层面分析,除了自由、安全、秩序、公正和效益等目的性价值外,刑事诉讼的价值还应当包括程序的内在价值。在探讨大陆法系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和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这种对刑事诉讼模式传统的划分方法的同时,本章提供了从传统型刑事诉讼模式和现代型刑事诉讼模式的划分角度分析我国现行刑事诉讼制度的视角。本章还在梳理刑事诉讼“三职能说”、“四职能说”、“五职能说”、“七职能说”等观点的基础上,指出诉讼“职能区分”理论的核心是检察院、法院、被告人等诉讼主体在刑事诉讼中的功能分化。本章还阐述了,刑事诉讼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客体、行为三个要素,而现代刑事诉讼程序基本上可以划分为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几个主要的诉讼阶段。

【本章要点】
学习本章主要掌握以下要点:
1、刑事诉讼目的
2、刑事诉讼价值、目的性价值、过程性价值
3、刑事诉讼模式及“职权主义/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传统型/现代型诉讼模式”
4、刑事诉讼法律关系 5、刑事诉讼阶段

第四章 普适性刑事诉讼原理

【课时数】
8学时

【本章内容】
本章探讨了作为一种“最低限度的正义要求”的刑事诉讼原理在世界范围内所具有的普适性及其原因、表现等问题,同时分别阐述了程序法定、无罪推定、正当程序、司法独立、司法审查、控审分离、控辩平等、有权辩护、程序参与、诉讼及时、比例、一事不再理等具体普适性原理,总结了我国对普适性刑事诉讼原理的研究与继受。

【本章要点】
学习本章应掌握以下主要内容:
1、程序法定、无罪推定、正当程序、司法独立、司法审查、控审分离、控辩平等、有权辩护、程序参与、诉讼及时、比例、一事不再理
2、我国对普适性刑事诉讼原理的研究与继受

第五章 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基本原则

【课时数】
6学时

【本章内容】
刑事诉讼法原则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并对其具有普遍指导意义。本章系统阐述了刑事诉讼法原则的概念、特征和内容。在立法体系方面,依据“法律规定说”,系统介绍了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18项基本原则: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依靠群众,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诉讼以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两审终审,审判公开,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人民陪审员陪审,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刑事司法协助。

【本章要点】
学习本章应掌握以下主要内容:
1、我国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概念、特征和内容
2、18项具体基本原则

第三编 主体篇

第六章 刑事诉讼主体

【课时数】
4学时

【本章内容】
本章系统介绍了刑事诉讼中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两类主体的概念、范围和特点。阐述了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三类国家专门机关的性质和任务、组织体系,及其在刑事诉讼中所承担的职权。还介绍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被害人、单位当事人、其他参与人等诉讼参与人的概念、诉讼地位和诉讼中的权利与义务。

【本章要点】
学习本章应掌握以下主要内容:
1、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的概念、范围和特点
2、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性质和任务、组织体系、职权
3、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被害人、单位当事人、其他参与人的概念、诉讼地位和诉讼中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章 刑事诉讼行为

【课时数】
4学时

【本章内容】
“诉讼行为”是法理学中“法律行为”的一种,是诉讼法学中一个具有较为普遍意义的范畴,而所谓刑事诉讼行为,是指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实施的能够产生诉讼法特定效果的行为。本章介绍了刑事诉讼行为这一概念的涵义、历史发展、特征与种类等内容,同时具体阐述了刑事诉讼行为的要素中构成要件、行为无效、无效的后果与救济等问题,刑事诉讼的程式之语言文字、时间、地点、文字等内容。

【本章要点】
学习本章应掌握以下主要内容:
1、刑事诉讼行为
2、刑事诉讼行为的要素
3、刑事诉讼行为的程式

第四编 制度篇

第八章 管辖制度与回避制度

【课时数】
3学时

【本章内容】
本章系统阐述了刑事诉讼法中管辖制度与回避制度的相关范畴。管辖是司法机关在受理刑事案件权限上的一种分工,它包括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立案管辖主要解决公、检、法三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审判管辖主要解决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在受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审判管辖又分为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专门管辖。任何刑事诉讼活动的进行,都首先是从确定管辖开始的。准确确定案件管辖,是顺利开展刑事诉讼的前提。回避是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实现刑事诉讼公正的前提和保障,也是当事人所享有的基本诉讼权利之一。各国刑事诉讼法对此均有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也不例外,比较详尽地规定了回避的种类、理由、适用人员以及适用回避时所应当遵守的程序等内容。本章介绍了管辖与回避的概念、意义和确定的原则,具体介绍了职能管辖、审判管辖的内容和类别,回避的种类、理由及回避人员的范围、回避的具体程序。同时结合我国国内相关研究成果,对于我国管辖制度和回避制度探讨了其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和完善的空间。

【本章要点】
学习本章应掌握以下主要内容:
1、概述
2、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管辖
3、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回避
4、管辖制度与回避制度的问题与改革完善

第九章 强制措施

【课时数】
4学时

【本章内容】
强制措施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本章对此作了系统阐述。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检、法机关为了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现行犯和重大犯罪嫌疑分子采取的强制性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制措施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五种。拘传是司法机关强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的措施,每次拘传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取保候审是司法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担保,保证不逃避、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措施,取保的期限为12个月。监视居住是司法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离开指定的处所,并对其予以监视的措施,监视居住的期限为6个月。拘留由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紧急情况下使用,最长时限不超过37天。逮捕是最严厉的强制措施,由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由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适用逮捕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条件,严禁滥捕。本章系统介绍了强制措施的概念、意义、体系及其与侦查的关系,分别介绍了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的概念、特征与程序等相关问题,探讨了我国强制措施所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完善的空间。

【本章要点】
学习本章应掌握以下主要内容:
1、强制措施概述
2、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3、拘留、逮捕
4、我国强制措施的问题与改革完善

第十章 刑事证据制度

【课时数】
6学时

【本章内容】
本章对证据的概念和属性、种类、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判断、证明方法、证明原则、证明规则等相关问题进行了系统阐述。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法律性的特征。刑事诉讼活动的过程,本质上是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过程,从立案、侦查到起诉、审判等,都离不开证据。因此,正确认识证据的概念和属性,对于正确收集证据、审查证据和认定证据,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七种证据种类。针对不同种类的证据,应当从不同方面进行收集与审查、判断。证据证明方法的演变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时期以“神誓”和“神判”为证明的主要形式;第二个时期以当事人和证人的陈述为证明的主要方法;第三个时期以物证或科学证据为证明的主要手段。
司法活动中的证明,是运用证据资料按照思维逻辑判断某种事实真相的过程。刑事证明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证明过程中所应遵循的基本价值取向和指导具体证明行为规则之准则。从刑事诉讼法条中不难看出,证据裁判原则、无罪推定和直接言词原则是我国现有刑事诉讼证明的主要原则。为了防止主观臆断,保证判断的准确性,对于证据的取舍与运用,不能不受某些规则的制约。这些规则在法律上体现为证明规则,本章介绍了控方有责任全面收集犯罪证据的规则、辩方有权利收集有利于己方的证据的规则、令状主义规则、传闻证据规则等十三项证明规则。

【本章要点】
学习本章应掌握以下要点:
1、证据的概念、属性和特征
2、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
3、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判断
4、证据的证明方法、证明原则、证明规则

第十一章 辩护制度与刑事代理制度

【课时数】
4学时

【本章内容】
本章对辩护和代理制度作了系统阐述。我国的辩护制度由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确定。在我国,担任辩护人的人不限于律师,还包括人民团体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辩护律师可以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在正式委托辩护人参加诉讼。辩护人的责任就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独立的诉讼地位,法律赋予了辩护人查阅案卷,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以及调取证据等权利。司法机关必须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实现。为此,我国还确立了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刑事代理也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之一。刑事代理不同于刑事辩护,代理人的诉讼权利依赖于当事人的授权,受当事人授权范围的制约。本章介绍了关于辩护制度的历史发展、理论基础以及辩护、辩护权和辩护制度的相关内容,介绍了刑事代理制度的具体内容,并且探讨了我国辩护制度与刑事代理制度的问题和改革完善空间。

【本章要点】
学习本章内容时,主要应掌握以下要点:
1、刑事辩护制度
2、刑事诉讼代理制度

第十二章 期间、送达、诉讼中止与终止 ?

【课时数】
1学时

【本章内容】
刑事诉讼中的期间,指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以及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完成或进行某种诉讼行为的期限和时间,本章介绍了我国刑事诉讼法期间制度的概念、意义、类别、计算方法等问题。送达,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件送交收件人的一种诉讼行为。刑事诉讼中止,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于发生某种情况影响诉讼的正常进行而将诉讼暂时停止,待中止的情况消失后,再恢复诉讼的制度。刑事诉讼终止,是指在立案后至判决生效以前,因发生某种情况使得诉讼不应当或者不需要继续进行而中途结束诉讼的制度。本章系统介绍了关于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送达、诉讼中止与终止的相关规定。

【本章要点】
学习本章内容主要掌握以下要点:
1、刑事诉讼期间
2、送达
3、诉讼中止与终止

第五编 程序篇

第十三章 立案与侦查

【课时数】
4学时

【本章内容】
刑事立案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于自诉人的起诉材料、控告、举报、报案以及犯罪行为人的自首等方面的材料,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依法决定作为刑事案件进行审判或侦查的诉讼活动。立案,是刑事诉讼活动的开始,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个独立阶段。立案是一个过程,是由一系列诉讼活动组成的诉讼程序,它不仅包括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材料的接受等内容,而且包括对材料的审查、处理与监督。有犯罪事实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是立案的法定理由和条件。司法机关对立案材料经过审查后,分别情况作出立案或不立案的处理。
侦查是指法定侦查机关为了侦破案件,证实犯罪和查获犯罪行为人而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的有关强制性措施。侦查是刑事诉讼中的独立诉讼阶段,是公诉案件的必经程序,是提起公诉和审判的基础。询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鉴定、通缉等,是重要的侦查行为,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介入诉讼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侦查终结的案件,如果证据不充分,事实不清楚,可以依法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活动有权依法监督。
本章系统阐述了刑事立案与侦查的概念、意义、程序等相关内容,并探讨了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立案与侦查制度存在的问题和改革完善的空间。

【本章要点】
学习本章内容主要掌握以下要点:
1、刑事立案
2、刑事侦查
3、我国刑事立案、侦查的问题和改革完善

第十四章 起诉

【课时数】
4学时

【本章内容】
刑事诉讼中的起诉,是指享有控诉权的国家机关或者公民个人,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控告,要求法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审判,以确定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处以刑罚的诉讼活动。起诉是刑事诉讼的重要环节之一。我国刑事起诉分为公诉和自诉两种。公诉是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起诉;自诉则是公民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我国公诉机关在公诉程序前要对公诉案件进行实体和程序审查,对于构成犯罪、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提起公诉;对于不构成犯罪的、证据不足的、或虽构成犯罪但可以免予刑事责任的,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公民个人自诉应遵循《刑事诉讼法》的有关决定。

【本章要点】
学习本章应掌握以下要点:
1、起诉概述
2、公诉
3、不起诉
4、自诉

第十五章 刑事审判

【课时数】
6学时

【本章内容】
本章对第一审程序(包括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系统阐述,并探讨了我国刑事审判程序所存在的问题和改革完善的空间。
第一审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进行第一审审判时必须遵守的诉讼程序,分为公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和简易程序。第一审程序的任务,使人民法院对已经受理的案件,在公诉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通过法庭审判,全面审查核实各种证据,查清案件事实真相,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应否惩罚,以及如何裁量刑罚。作为基础程序,第一审程序分为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与宣判五个阶段。用简易程序审理时,上述程序可以简化,以提高审判效率。自诉案件的审判程序有自身特点,可以调解、和解和撤回自诉,被告人可以提起反诉。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或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引起的物质损失的赔偿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第二审程序是第二审法院根据上诉或抗诉,就第一审法院尚未生效的裁判所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审理时所适用的程序。它是刑事诉讼中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有权提起上诉的人员有:自诉人、被告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及经被告同意的辩护人、近亲属。有权提出抗诉的机关是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第二审人民法院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抗诉范围的限制。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采用开庭审或不开庭审方式,遵守上诉不加刑原则,分别情况作出维持原判、改判和发回重审的处理。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审查核准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审理的对象是按照其他审判程序审结的判处被告人死刑或死缓的案件。死刑复核程序的任务,是有复核权或核准权的人民法院,对报请复核的判决或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进行全面审查,依法作出是否核准死刑的决定。有权对死刑案件进行复核的法院是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程序分为两种:一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二是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由于死刑复核权下放高级人民法院,导致死刑复核程序出现了一系列重大问题,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终于作出了收回死刑复核权的决定,这是一次重大的历史进步。
审判监督程序,是审判监督的重要方式,是为了纠正已经生效的错误裁判而设置的一种特殊程序。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包括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自己发现的错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有关纠正错案的议案,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等等。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包括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包括原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上确有错误、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以及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等。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本章要点】
学习本章应当掌握以下要点:
1、审判概述
2、第一审程序、简易程序
3、第二审程序
4、死刑复核程序
5、自诉案件审判程序、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判程序
6、审判监督程序
7、我国刑事审判程序的问题与改革完善

第十六章 刑事执行

【课时数】
4学时

【本章内容】
本章对执行程序进行了系统阐述。执行是指将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付诸实施的活动。执行是刑事诉讼的最后阶段。刑事执行中属于诉讼活动范畴的内容包括交付执行和变更执行。交付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将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交付有关机关执行。变更执行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法定情形,需要变更原裁判所确定的执行内容、方法或场所。刑事执行主体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拘役所和监狱等。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上述各机关分别行使不同的刑罚执行权。人民法院负责死刑、没收财产刑、罚金刑、无罪判决和免刑判决的执行;公安机关负责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等判决、裁定、决定的执行;拘役所负责对拘役判决的执行;监狱负责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裁判的执行;人民检察院负责执行监督。

【本章要点】
学习本章应注意掌握以下要点:
1、执行概述
2、各种刑罚的执行
3、变更执行的程序
4、人民检察院对执行的监督

第十七章 特别程序

【课时数】
6学时

【本章内容】
本章对未成年人案件诉讼程序、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刑事赔偿程序进行了系统阐述,同时探讨了我国刑事特别程序的问题和改革完善。
未成年人案件诉讼程序是不同于刑事普通程序的一种特别程序。由于未成年人在生理、心理方面均不成熟,其犯罪动机相对简单和盲目,而且其矫正起来较成年人要容易,因此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仅在定罪量刑方面与成年人要有所不同,而且在诉讼程序上也要适应未成年人的特点,适用与普通程序不同的特别程序。诉讼程序应注意教育、感化和挽救,坚持分案处理和不公开审理等原则。
对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进行系统阐述。涉外刑事诉讼程序是刑事诉讼程序之一,它也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程序。但因其程序有涉外因素,法律对此有些特殊规定。这些特殊规定主要在于涉外刑事诉讼原则、当事人国籍的确认、涉外刑事诉讼的管辖、涉外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以及司法文件的送达等方面。刑事司法协助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国际条约、国际公约和国内法的规定。我国主张广义上的刑事司法协助,因此,公、检、法机关都是刑事司法协助主体。
刑事赔偿程序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错羁、错判,致使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由国家给予其经济赔偿的一种法律制度。刑事赔偿的范围包括对侵犯人身权的赔偿和侵犯财产权的赔偿。我国《国家赔偿法》还规定了不适用刑事赔偿的情形。本节还介绍了刑事赔偿的程序以及刑事赔偿方式、计算标准及费用。

【本章要点】
学习本章应注意掌握以下内容:
1、未成年人案件的诉讼程序
2、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
3、刑事赔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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