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研究生招生质量,促进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维护考生权益,维护学校声誉,根据教育部和上海交通大学有关研究生复试工作文件的精神,结合人文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复试工作基本原则
(一)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考生进行客观全面的考查,科学选拔。
(二)坚持差额复试、择优录取原则,加强研究生招生的制度建设,维护学术道德和规范,确保生源质量。
(三)博士生复试工作应充分发挥和体现博士生导师的招生自主权,博士生导师也应承担相应的博士生培养责任人的义务。
第二章 复试组织管理
第三条学院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指导小组。招生工作指导小组由院教学主管领导任组长,其主要职责为:负责对本单位研究生复试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管理;根据学校关于复试工作的相关政策,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复试方案、内容、要求、程序和评价评分标准等,在规定的时间内,高质量地完成研究生复试工作。
第四条 在学院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学院教务办具体负责指导全院研究生的招生复试工作,制订复试工作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复试小组进行相应考核工作;对全院复试工作进行过程监控;对复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纠正;接收有关复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反馈,并根据情况进行督办处理等。
第五条 各专业复试小组应严格按照网上公布的复试办法进行复试,公正、公平、科学、合理地给考生评分。当考生对复试结果提出质疑时,复试小组要提供书面说明,负责向考生进行解释或提出解决办法。
第六条 教务办负责在学院网站主页上发布研究生复试工作安排,并上报研究生院。
第三章 复试工作准备
第七条 制订并公布复试工作办法
学院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制定复试工作办法,它包括复试程序、方式、复试成绩计算方法以及其他注意事项等内容。复试工作办法确定后,至迟于复试前一周在学院和研究生院网上公布,复试小组专家名单不公布。
第八条 复试小组人员遴选
各专业负责遴选复试工作小组人员。一般应选派3至5位责任心强、为人公正、教学科研经验丰富、学术水平高、外语交流能力强的教授或副教授组成,组长由学科负责人担任;要对所有人员进行政策、业务、纪律等方面的培训,使其明确工作纪律和程序、评判规则和标准,确保复试工作按照规定方案和程序进行;要明确招生导师在复试工作中的权利、责任和纪律,规范其工作行为。
第九条 确定复试考生资格和名单
原则上,各学科(专业)按比例(一般为1:1.2)确定差额复试人数;在达到复试基本分数线生源充足的情况下,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上调本单位复试分数线。
各专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确定复试考生名单报学院教务办,经学院招生工作指导小组审核后上报研究生院。
学院严格按照经研究生院审核的复试考生名单组织复试,公布考生进入复试的条件和复试考生名单(或准考证号),并负责通知复试考生。
学院教务办负责审核考生的报考信息、准考证、学历、学位证书(或证明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等。
第四章 博士生复试
第十条 复试内容
(一)专业素质和能力测试:主要测试考生的专业基础、知识结构和实际动手能力等;
(二)综合素质和能力测试:重点考察考生攻读博士学位的目的、科研兴趣和态度,科研工作背景和学术研究经历,以及考核考生的外语实际应用能力,综合评价考生的科学素养、个人品性、创新能力、培养潜力、协作性、心理健康以及举止、表达和礼仪情况等。
第十一条 复试形式
(一)面试
每生面试时间一般不少于30分钟,成绩满分为100分。每个面试小组成员应由5人组成。主要内容应包括:
知识背景:本科、硕士阶段学习成绩、知识结构等;
科研能力:科研工作、论文发表、获奖情况、科研潜力等;
外语水平:听力、口语及专业外语水平;
综合能力:政治思想、创新、表达、合作精神、身体状况、特长、专家推荐意见等。
(二)专业知识考察
专业知识考核的形式可以是专业知识测试,可以是小论文写作。专业知识考察成绩满分为40分。
(三)导师综合评价
导师根据考生的初试和复试成绩(也可再对考生进行全面考察),判断其从事科研的能力和培养前景等,并给出综合的书面评价。成绩满分为60分。
(四)体检
复试时,考生参加由学校统一组织的健康体检。
第十二条 博士生复试总成绩为各项考核成绩之和,满分为200分。
第五章 硕士生复试
第十三条 复试内容
(一)专业素质和能力测试:包括大学阶段学习情况及成绩;全面考核考生对本学科(专业)理论知识和应用技能掌握程度,利用所学理论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对本学科发展动态的了解以及在本专业领域发展的潜力;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外语听说能力测试等;
(二)综合素质和能力测试:包括道德品质(人事档案政审须在发放录取通知书之前完成);本学科(专业)以外的学习、科研、社会实践(包括学生工作、社团活动、志愿服务等)或实际工作等方面的经历;外语实际应用能力;科学素养、创新能力、培养潜力、协作性、人文素质、心理健康以及举止、表达和礼仪情况等。
第十四条 复试形式
(一)笔试
主要为专业课测试和外语听力测试两部分。专业课测试由各专业自主组织。外语听力测试由研究生院统一组织安排,以笔试形式进行。
(二)面试
(1)每生面试时间一般不少于20分钟;
(2)每个复试小组成员一般为3至5人(不少于3人);
(3)每个复试工作小组应对每位考生的作答情况进行现场记录,并交由学院教务办保存备查;
(三)体检
复试时,考生参加由学校统一组织的健康体检。
第十五条 复试成绩计算
(一)复试总成绩为各类测试成绩之和,满分为200分。其中,外语听力考核成绩20分(学校统一组织,笔试),外语口语交流能力考核成绩20分(面试),专业素质和能力100分(笔试),综合素质和能力考核60分(面试);
第六章 复试录取工作
第十六条 各专业应按总分(初试成绩加复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复试总成绩在120分以下(不含120分)者,不予录取。
第十七条 通过复试的博士考生,因受导师招生指标限制而不能录取的,可以允许其在相同学科(专业)选择其他导师进行调剂录取,招生指标由接收导师提供。原则上,考生不跨院(系)调剂录取。
第十八条 复试结束后,各专业应立即将填写完整的复试情况表(含复试成绩评分表、复试情况记录及复试专家小组意见等)交学院教务办;教务办将复试成绩录入考生成绩数据库,经学院招生工作小组领导审批后上报研究生院,同时在学院网上公布考生复试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