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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关于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的指导意见

上海交通大学关于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的指导意见 /2013-01-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研究生招生质量,促进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进一步完善有利于创新人才脱颖而出的选拔培养机制,维护考生权益,维护学校声誉,根据教育部有关研究生复试工作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复试工作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政策透明、程序公正、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健全,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二)坚持全面考查,科学选拔。在对考生德智体全面考查的基础上,重点考察考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科研潜质等综合素质;积极探索对具有特殊学术专长和突出创新能力人才的选拔机制;
(三)坚持客观评价。业务课考核成绩应量化,综合素质考核也应有明确的等次结果;
(四)博士生复试工作应充分体现导师的招生自主权。导师作为博士生培养的责任人,应充分发挥积极、主导作用,以利于提高博士生源的复试选拔的质量;
(五)坚持差额复试、择优录取、宁缺毋滥原则;加强研究生招生的自约自律机制建设,抵制不正之风的干扰,维护学术道德和规范,确保生源质量。
第二章复试组织管理
第三条学校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校复试工作的领导和统筹管理,制定和审批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办法,组织开展我校复试的各项工作。
第四条研究生招办在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研究生复试工作,其具体职责是:负责指导全校研究生的招生复试工作,统一制订复试小组工作基本规范,制订复试工作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复试小组进行相应考核工作;对全校复试工作进行过程监控,对复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纠正;接收有关复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反馈,并根据情况进行督办处理;协调落实复试工作所需的人员、场地、设备、经费保障等。
第五条各院(系)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指导小组。招生工作指导小组由院(系)主管领导任组长,其主要职责为:负责对本单位研究生复试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管理;根据学校关于复试工作的相关政策,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复试方案、内容、要求、程序和评价评分标准等,在规定的时间内,高质量地完成研究生复试工作。
第六条学校成立复试工作巡视检查组。巡视检查组成员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抽调研究生院、纪检监察部门和院(系)领导组成,对复试工作进行全面监督。
第七条各院(系)复试小组应严格按照网上公布的复试办法进行复试,公正、公平、科学、合理地给考生评分。在评分前,可以召开复试小组会议,研究对考生的考察评价意见。当考生对复试结果提出质疑时,复试小组要提供书面说明,负责向考生进行解释或提出解决办法。
第三章复试工作准备
第八条制订并公布复试工作办法
各院(系)应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制定复试工作办法,它包括复试程序、方式、复试成绩计算方法和使用以及其他注意事项等内容。复试工作办法确定后,各院(系)至迟于复试前一周在本单位和研究生院网上公布,复试小组专家名单不公布。
第九条遴选培训工作人员
各院(系)要制订复试工作人员遴选、培训办法及行为规范。可以按照一级学科或者二级学科组成一个或者多个平行复试小组,一般应选派3至5位责任心强、为人公正、教学科研经验丰富、学术水平高、外语交流能力强的教授或副教授组成,组长由学科负责人担任;要对所有人员进行政策、业务、纪律等方面的培训,使其明确工作纪律和程序、评判规则和标准,确保复试工作按照规定方案和程序进行;要明确招生导师在复试工作中的权利、责任和纪律,规范其工作行为。
第十条命制复试试题
各院(系)应制订复试命题管理办法,提倡建立复试题库。复试试题及答案在启用前均系国家机密级材料。
第十一条确定复试考生资格和名单
原则上,各学科(专业)按比例(一般为1:1.2)确定差额复试人数;在达到复试基本分数线生源充足的情况下,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上调本单位复试分数线。各院(系)应严格按照经研究生院审核的复试考生名单组织复试,在规定的时间内公布考生进入复试的条件和复试考生名单(或准考证号),并负责通知复试考生。
第十二条确认复试考生资格
各院(系)应严格核对考生的报考信息、准考证、学历、学位证书(或证明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等。
第十三条各院(系)应于复试前将复试时间和地点告知研究生院,以便学校组织复试巡视检查组进行督察。
第四章博士生复试
第十四条复试内容
(一)专业素质和能力测试:主要测试考生的专业基础、知识结构和实际动手能力等;
(二)综合素质和能力测试:重点考察考生攻读博士学位的目的、科研兴趣和态度,科研工作背景和学术研究经历,以及考核考生的外语实际应用能力,综合评价考生的科学素养、个人品性、创新能力、培养潜力、协作性、心理健康以及举止、表达和礼仪情况等。
第十五条复试形式
(一)面试
每生面试时间一般不少于30分钟,成绩满分为100分。每个面试小组成员应由5人组成。主要内容应包括:主要内容包括:
知识背景:本科、硕士阶段学习成绩、知识结构,毕业学校的学术差异等;
科研能力:科研工作、论文发表、获奖等情况、科研潜力;
外语水平:听力、口语及专业外语水平;
综合能力:政治思想、创新、表达、合作精神、身体状况、特长、专家推荐意见等。
(二)专业知识考察
1.专业课二考试(笔试),原则上按二级学科命题,满分100分。
2.专业知识考核的形式可以是专业知识测试,可以是小论文写作,也可以是实际的实验技能测试等。专业知识考察成绩满分为40分。
(三)导师综合评价
导师根据考生的初试和复试成绩(也可再对考生进行全面考察),判断其从事科研的能力和培养前景等,并给出综合的书面评价。成绩满分为60分。
(四)体检
复试时,考生参加由学校统一组织的健康体检,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3号)执行。
第十六条博士生复试总成绩为各项考核成绩之和,满分为300分。其中,专业课二考试成绩100分;
第五章硕士生复试
第十七条复试内容
(一)专业素质和能力测试:包括大学阶段学习情况及成绩;全面考核考生对本学科(专业)理论知识和应用技能掌握程度,利用所学理论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对本学科发展动态的了解以及在本专业领域发展的潜力;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外语听说能力测试等;
(二)综合素质和能力测试:包括道德品质(人事档案政审须在发放录取通知书之前完成);本学科(专业)以外的学习、科研、社会实践(包括学生工作、社团活动、志愿服务等)或实际工作等方面的经历;外语实际应用能力;科学素养、创新能力、培养潜力、协作性、人文素质、心理健康以及举止、表达和礼仪情况等。
第十八条复试形式
(一)笔试
主要为专业课测试和外语听力测试两部分。专业课测试由各院(系)自主组织。外语听力测试由研究生院统一组织安排,以笔试形式进行;
对同等学力考生还须加试至少两门不同于初试科目的本科主干课程。每门考试时间3小时,每科成绩满分均为100分。考试后的三天内,各院(系)须及时将加试成绩通知考生,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二)面试
(1)每生面试时间一般不少于20分钟;
(2)每个复试小组成员一般为3至5人(不少于3人);
(3)每个复试工作小组应对每位考生的作答情况进行现场记录,并妥善保存备查;
(4)原则上,同一学科(专业)的各平行复试小组面试方式、时间、试题难度和成绩评定标准应保持一致。
(三)体检
复试时,考生参加由学校统一组织的健康体检,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3号)执行。
第十九条复试成绩计算
(一)复试总成绩为各类测试成绩之和,满分为200分。其中,外语听力考核成绩20分,外语口语交流能力考核成绩20分,专业素质和能力、综合素质和能力考核160分(含笔、面试);
(二)对有特殊学术专长或具有突出培养潜质者,对在科研或相关实践中表现突出者,复试小组可以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允许适当加分,并计入复试总成绩;
(三)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科目成绩可以不计入复试总成绩;加试成绩不合格(60分以下)者,不予录取。
第六章复试录取工作
第二十条硕士考生复试总成绩在120分以下(不含120分)者,博士考生复试总成绩在180分以下(不含180分)者,均不予录取。
第二十一条通过复试的博士考生,因受导师招生指标限制而不能录取的,可以允许其在相同学科(专业)选择其他导师进行调剂录取,招生指标由接收导师提供。原则上,考生不跨院(系)调剂录取。
第二十二条硕士考生如需变更报考学科(专业),即调剂录取,或者确认享受的奖学金等级,各院(系)均须与考生签署书面的个人意向书。
第二十三条复试结束后,各院(系)应立即将复试成绩录入考生成绩数据库,经核对无误后,将《复试成绩汇总表》书面文本(盖章的打印件一份)以及电子文本(一份)上报研究生院。同时,在本单位网上公布考生复试结果。
第二十四条经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研究生院在网上正式公布学校当年拟录取博士或硕士研究生名单。
第七章复试的监督及复议
第二十五条责任追究制度。我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复试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复试结果全面负责。
第二十六条监督制度和巡视制度。我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复试工作进行全面、有效监督。巡视检查组应到复试现场巡视,加强监管。
第二十七条 信息公布制度。各院(系)复试基本分数线、复试工作办法、复试结果等信息要及时公布。
第二十八条复议制度。研究生招办具体负责我校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负责保证投诉、申诉和监督渠道的畅通。对经调查属实的投诉和申诉问题,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将责成有关院(系)研究生招生工作指导小组以及复试专家小组,对提出投诉或申诉的考生进行再复试。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意见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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