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完善我校研究生的复试标准,规范复试程序,保证复试工作公开、公平、有序进行, 根据教育部教学 [2006]4 号文“关于加强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复试是进一步确定考生资格,进一步考查考生的专业素质和能力,综合素质和能力以及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重要环节,是录取工作的重要依据。复试工作的原则是坚持科学选拔,坚持公平公正,坚持全面考查,突出重点,坚持客观评价,坚持以人为本,增强服务意识。
第二条 所有拟录取考生均必须参加复试,复试合格后方能录取。
第三条 考生复试比例(参加复试人数与本单位招生规模数之比)原则上为 1.2:1 。
第四条 各院、所、中心可根椐教育部及本校的复试条例,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符合本单位学科特点的复试实施办法,并报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为维护考生合法利益,各院、所、中心必须在复试前将复试标准和办法 ( 含复试比例、复试权重 ) 告知考生。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及纪委、研究生院和教学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校研究生招生考试复试基本原则,根据初试成绩确定本校博士生复试分数线。
研究生院根据教育部下达的全国统考硕士生复试分数线,整理所有上线生材料,并将材料及时交各有关院、所、中心。分配各院、所、中心当年招生名额。审批调剂生名单。组织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科目的命题、考试和阅卷。统一调剂全校的复试工作。
第七条 各院、所、中心应成立包括院、所、中心领导在内的复试工作领导小组,组织、 协调、督促本部门复试工作。复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院、所、中心分管领导、纪委和教学处领导、学科带头人、学术骨干、专家等若干人组成。各院、所、中心研究生复试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为:
1. 根据学校制定的复试条例,研究制定本单位的复试标准和复试办法。
2. 根据本单位各学科专业特点,组织成立各专业复试小组,确定各复试专业组的成员
名单。
3. 负责组织本单位研究生的专业课复试(笔试)的命题、阅卷工作。
4. 负责组织外语口语与听力的命题和测试工作。
5. 负责审核各专业复试小组的复试记录和复试结果。
6. 负责确定拟录取名单和计划内外划分的办法。
7. 负责本单位拟录取考生的总成绩排序(总成绩 = 初试成绩 + 复试成绩)。
8. 负责对参加复试但未予录取的考生作必要解释和处理遗留问题。
第八条 各院、所、中心应在本单位复试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根据专业特点,组织成立各专业的复试小组。各专业硕士生复试小组应由 5 名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教师组成。各专业博士生复试小组应由 5 名具有正高以上职称的教师组成。每个复试小组必须配备记录员一名,做好复试的全程记录工作。
各专业复试小组的职责是,按照本单位复试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组织本专业(教研室)考生的专业课笔试、外语口语与听力测试、综合素质面试和其它复试(查)工作。
第三章 复试内容及形式
第九条 复试内容包括以下部分:
1. 专业素质和能力; 2. 外语口语与听力测试; 3. 综合素质面试。
同等学力硕士考生还须加试两门涵盖本科阶段主干课程。同等学力博士考生须加试两门涵盖硕士阶段主干课程。各复试小组还可根据相应的学科、专业特点增加必要的临床技能或实验室技术考核。
第十条 复试内容、时间与分数分配
1. 专业素质和能力:主要考核考生大学阶段学习情况和成绩,对本专业理论知识和应用技能掌握程度,利用所用理论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对本学科发展动态的了解以及在本专业领域发展的潜力。包括专业课笔试和实践技能考核,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考查。专业课笔试考试时间为 2 小时,满分为 100 分(权重 40% )由各院、所、中心自行组织进行。条件许可的单位应组织实践(实验)能力考核,主要测试实验和操作技能,或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各院、所、中心原则上应将专业课测试范围事先告知考生。考生需凭本人准考证、复试通知书和身份证(军人凭军官证)参加考试。
2. 外语听力与口语:非外语专业考生的外语水平测试原则上由各院、所、中心自行组织实施。各单位在进行外语口语与听力水平测试前,必须制定统一的测试办法和评分标准。测试结束必须当场给出分数。外语口语与听力测试全过程应进行录音,录音资料留在院、所、中心备查。
外语口语与听力考试时间为 30 分钟,满分为 100 分(权重 30% )。
3. 综合素质:面试形式,考核内容包括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本学科(专业)以外的学习、科研、社会实践或实际工作表现等,事业心、责任感、纪律性、协作性和心理健康情况,人文素养以及举止、表达和礼仪等。满分为 100 分(权重 30% )。
4. 同等学力考生加试两门业务课的试题命题与考务组织工作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负责,一般在 4 月中旬进行。每门考试时间为 3 小时,满分均为 100 分。
第四章 复试时间
第十一条 硕士、博士复试时间(含各单位内部调剂复试)一般在 4 月底完成(具体以当年的教育部和市招办的通知文件为准)。各单位须在复试前电话通知考生到指定地点领取复试通知,并按时参加复试。
对于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必须在全国统一报名前(一般在 10 月 28 日前)完成复试。提前攻博的研究生复试时间与统考生同步进行。
第五章 调剂复试
第十二条 调剂复试与注意事项
1. 学校系统内调剂、外校调剂入我校考生的复试时间一般在 4 月下旬至 5 月初进行。
2. 调剂考生必须达到教育部规定的调剂复试分数线;博士生达到本校规定的调剂复试标准。
3. 外校调剂考生必须按教育部规定,必须经过研究生招生信息网的网上调剂系统,经由调剂系统录取的考生方可调剂录取。
4. 硕士生单独考试的考生,不得调剂复试录取。
5. 博士生不得从外单位调剂入我校,也不得调剂出我校。
第六章 复试审查内容
第十三条 对复试考生审查内容:
1. 身份证审查:应认真核对考生身份证上的照片是否与本人相貌及报名表上的照片一致。
2. 定向、委培生报考单位的审查:报考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者,在“单位意见”一栏中盖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公章。
3. 毕业证书审查:在复试时应对全部拟录取的历届生的毕业证书复印件进行严格审查,必要时审查原件。对原件有疑问的,应及时报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向发证单位核实。
在国外获得学位的考生,应提供由教育部留学生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证明,无此证明者,不得录取。
4. 身体状况审查:体检由学校在复试期间统一组织进行。体检不合格的不予录取。
5. 考生思想政治品德审查:复试合格的考生,应持院、所、中心开具的证明,到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领取“政治审查表”,自己带回单位交有关部门审核。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内容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工作学习态度、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等方面。
第七章 复试不合格及复试成绩权重
第十四条 复试不合格的情形有:
1. 复试期间发现考生不符合报考规定条件、考试违纪、替考、身体及政治思想道德方面不符合录取要求的,一律视为不合格,不予录取。
2. 凡复试成绩总计低于 60 分,或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科目中的任何一门考试成绩低于 60 分,均为不及格,不予录取。
第十五条 复试成绩与入学考试总成绩
1. 复试成绩:复试成绩=专业素质和能力成绩的 40 % +外语口语与听力成绩的 30 %+综合素质面试成绩的 30 %。复试成绩是决定录取的重要依据,复试成绩不及格者不予录取。
2. 入学考试总成绩:入学考试总成绩=初试成绩+复试成绩。入学考试总成绩是决定计划内、外的重要依据。
3. 复试成绩占总成绩的权重是 50 %。
第八章 其他
第十六条 对个别考生,通过一次复试无法确定录取与否的,各院、所、中心可要求考生进行第二次复试。
第十七条 如考生对第一次复试结果提出异议且具有充分理由,可通过书面形式向院、所、中心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重新复试申请,各院、所、中心招生领导小组应及时予以审核,决定是否重新复试,并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对复试不合格或决定不予录取的考生,各院、所、中心或学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应及时告诉考生本人。
第十九条 各院、所、中心应及时将不予录取的考生全部材料交学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在征得考生本人同意后,可将材料转寄考生第二志愿报考单位。各院、所、中心不得擅自向其他院校转寄考生材料,或索取单考生、不符合教育部规定的调剂要求的考生材料。
第二十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上海中医药大学研究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