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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医药大学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管理细则

上海中医药大学 /2013-04-06

 

上海中医药大学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住院医师)导师管理实施细则

为培养具有良好职业道德、扎实医学理论知识和临床技能的临床医生,根据《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与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教育衔接改革实施办法》和《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住院医师)(以下简称“研究生(住院医师)”)的导师包括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的专职导师和联合培养单位的兼职导师。
第二条  专、兼职导师(以下简称“导师”)的基本条件、遴选原则和程序等按照上海中医药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和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研究生(住院医师)在基地医院轮转期间采取导师组集体指导的方式,由各轮转科室成立导师指导小组(以下简称导师组),导师组由3-5名导师组成,负责指导在本科室轮转的研究生。
第四条 第四学期之前,在研究生(住院医师)的培训学科范围内,确定研究生(住院医师)的论文指导导师,经研究生和导师双向选择后,由培训医院审核确定,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五条 导师须按照《上海中医药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条例》认真履行导师职责,积极参与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与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项目,确保培养质量。
第六条 对于在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住院医师)招生和培养等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由校学位委员会最终研究决定处理意见,并对本细则实施修改。
第七条   本细则自2011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它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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