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对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招收研究生招生简章
一、 招生专业、类别
我校共有27个博士专业和68个硕士专业对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招收研究生,招生类别为自费全日制研究生和自费兼读制(在职)研究生两类。
二、 报考资格和手续
1. 报考资格
(1)应是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的永久居民。
(2 )报考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须具有与内地(祖国大陆)学士学位相当的学位,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以下
(3)品德良好、身体健康。
(4)有两名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的学者书面推荐。
2.报名时间与地点
报名时间: 2006年11月20日至12月20日。
报名地点:
(1)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院):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号,邮编:100081,电话:010-68453458,图文传真:010-68912285;
(2)广东省高校招生办公室: 广州市中山大道 69 号,邮编:510631,电话:020-38627816 ,图文传真:020-38627815;
(3)京港学术交流中心:香港铜锣湾摩顿台 5 号百富中心16 楼,电话:00852-28936355 ,图文传真:00852-28345519;
(4)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澳门巴掌围斜巷19号南粤商业中心十三至十五楼,电话:00853- 3969322 ,图文传真:00853-322340 。
3. 报名手续
考生只限填报我校一个专业,报名时考生须凭本人居住地身份证副本;近期正面半身免冠同一底版二寸照片二张;学位、学历证书副本(应届毕业生可于录取前补交,持国外文凭,其学位学历证书副本需盖有当地政府的认证章,并提交出入境证明副本);大学本科或硕士阶段的成绩单;体格检查报告,并缴纳报名费。
考生如要求通讯报名,应事先与报名点联系妥当后再办理报名手续。
三、入学考试
入学考试分为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
1. 初试阶段
初试科目:报考博士、硕士研究生初试须应试外国语及报考专业指定的二门业务课(报考MBA的须应试外国语及综合能力)。报考博士研究生各门课的分值为100分,总分共300分;报考硕士研究生,各门课的分值为外国语100分,业务课各150分,总分400分(其中MBA的考试科目为外国语满分为100分、综合能力满分为200分,满分为300分)。初试的考试科目详见“招生专业目录”,考试时间均为3个小时,初试由报名点负责安排,时间为2007年4月21-22日。
2. 复试阶段
初试合格者,由我校通知参加复试,复试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5月下旬,具体地点由我校确定。复试内容一般包括专业综合知识、外语及综合能力,复试方式由各院系自行确定,硕士生复试的专业综合知识参考书目见附表。
四、录取和入学
学校根据考生的报考材料、考试成绩、导师意见及体检结果综合评定后,确定录取名单。录取名单由学校报教育部和国务院港、澳、台办公室备案,并通知报名点。录取通知书由我校直接函寄考生本人。
新生于9月报到入学。新生报到后,由学校进行身体复查,不符合入学条件者,取消入学资格。新生应按时报到,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者,须书面向学校请假,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五、学习年限和学位
硕士生:全日制学习年限为两年或两年半(硕士生专业目录中,除在备注栏中标注为两年半学制的专业外,其余各专业均为两年学制)。在规定时期完成课程学习,但未完成学位论文者,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累计延长学习年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博士生:除经济学院和会计学院的专业外,全日制学习年限为三年,经济学院和会计学院的专业学习年限为四年。在规定时期完成课程学习,但未完成学位论文者,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累计在校学习年限一般不得超过6年。
在授课期间,研究生每学期均须到我校集中学习。课程学习合格、学位论文答辩通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者,可授予相应学位。
六、学费标准
自费
七、管理
研究生教学管理工作由学校研究生部和学生所在院、系、所分工负责,其他管理工作由外事处负责。
八、其他
1 . 新生入学时,所持出入境证件的有效期须与学习期限相适应,或至少一年。台湾省新生还应办妥途经香港返回台湾的再入境手续。
2. 学业结束后,应返回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原居住地。
3. 已经在内地学习的港、澳、台应届毕业生,以及在内地供职的港 、澳、台人士,如欲报考我校硕士、博士研究生,也可按内地高等学校招收内地研究生的办法报考,入学考试科目不设政治理论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