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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复试和录取工作暂行规定

上海财经大学 /2013-02-23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复试和录取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调整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科目的通知》及有关研究生招生工作的文件,结合我校实际,特对研究生入学考试的复试和录取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复试

(一) 复试对象的确定

1、复试对象是参加当年初试和推荐免试的考生(推荐免试考生的复试工作必须在全国统考报名前完成)。

2、复试对象的初试成绩必须符合教育部当年下达的复试基本要求。

3、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根据全校整体考试结果,按复试与录取人数1.2:1的比例,提出当年校复试分数线的指导性意见。

4、生源不足专业的校内破格和调剂复试依据当年考试情况确定,并由学校严格控制。

(二) 复试的内容和要求

复试包括政审、体检和专业复试三部分。

政审包含面试和调阅人事档案两部分。

体检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专业复试包含笔试和口试,由各院(系、所)在统一的时间内组织。调剂生的专业复试由调入专业组织。对同等学力考生还须加试两门本科主干课程,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

专业复试考察考生的综合素质。基本内容包括:

1、考生的政治素质;

2、考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程度;运用所学知识综合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相关学科的了解程度;

3、考生外语听说能力;

4、考生的自学能力、治学态度、人文素质;

5、对专业学位考生还应着重考查其工作业绩。

(三) 复试工作的要求

1、复试必须坚持质量第一,对考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

2、各院(系、所)根据各专业招生计划与实际考试情况确定各专业复试标准,报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审核、备案并在校园网上公示。

3、政审和体检不合格者应直接淘汰。

4、专业复试部分为100分,评分办法根据当年校硕士研究生录取工作意见确定。

(四) 复试工作的组织

1、各院(系、所)应成立招生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和管理本院(系、所)复试和录取工作,并对结果负责。

2、复试工作的具体分工为政审工作由院(系、所)分党委(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负责;体检工作由校保健科负责;专业复试工作由院(系、所)招生领导小组负责。

3、各院(系、所)应按专业或研究方向建立由政审教师和研究生指导教师参加的四人以上(含四人)复试小组,并指定一人为组长。复试小组的人选由各院(系、所)招生领导小组确定。

复试小组的职责是:

(1) 确定专业复试的内容和方式;

(2) 评定专业复试成绩,做出评语;

(3) 做好记录,记录须由复试小组全体成员签名。

二、录取

1、各院(系、所)应根据各专业的复试情况,确定专业复试的分数线,专业复试成绩原则上要求60分以上。

2、对符合初试和复试要求的考生,进行初试和复试成绩的综合排名,确定拟录取名单并上报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计划内类别研究生的录取标准依据当年考试的具体情况确定。

3、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对拟录取名单进行审核,报校招生领导小组批准,并报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和教育部备案。

三、保留入学资格

当年录取学生,如用人单位同意,均可在5月10日前向所在院(系、所)和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提出保留研究生入学资格1-2年,再入校学习的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为其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保留入学资格考生占当年学校招生名额,名单需经全国省级招生办公室联合办公会检查,并报教育部批准。

保留期满当年,学生应在3月份填写“入学申请表”。经用人单位考核鉴定,校研究生部审核同意后,参加我校当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复试,复试通过,于9月份与当年新生一同入学。

四、纪律

1、凡有直系亲属进入本年度复试对象的人员,应回避复试和录取工作。

2、专业复试题目在复试开始前对外必须严格保密。

3、专业复试过程必须如实记录,复试成绩的评定要客观、公正,做到宽严适度、始终如一。复试结束后,不得对复试记录再做涂改。

4、复试和录取结果未经核准前,严禁对外公开。

5、参与政审、体检和复试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注意保密,不徇私舞弊。

五、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六、本暂行规定的解释权在研究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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