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通知如下:
凡符合我校复试条件的考生可自行到本人所在地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体检,日期在2015年3月1日至4月15日之间的体格检查报告均有效。
复试时考生务必将体检表提交给学院,否则无法参加复试。
上海大学研招办
2015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