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 2007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办法
一.复试程序
1. 报到验证;
2. 参加复试;
3. 复试成绩合格者参加体检。
二.复试主要内容和形式
(一)复试的主要内容
为提高复试的有效性,由各院 (系)根据各专业特点和办学特色决定复试内容,一般应包括以下基本方面:
1.专业素质和能力
(1) 全面考核考生对本学科 (专业)理论知识和应用技能掌握程度,利用所学理论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对本学科发展动态的了解以及在本专业领域发展的潜力;
(2) 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
(3) 外语听说能力测试。
2.综合素质和能力
(1) 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等 (人事档案审查或政审必须在发放录取通知书之前完成,政审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2) 本学科 (专业)以外的学习、科研、社会实践(包括学生工作、社团活动、志愿服务等)或实际工作等方面的情况;
(3) 事业心和责任感,纪律性 (遵纪守法)、协作性和心理健康情况;
(4) 人文素养;
(5) 举止、礼仪和表达能力等。
(二)复试的主要形式
1.笔试
主要为专业课测试。对同等学力考生还须加试至少两门不同于初试科目的本科主干课程。考试时间每科 3小时,每科成绩满分为100分。
2.面试
主要对考生外语口语交流能力、专业素质能力和综合素质能力考核。
3.条件许可的院(系)可以单独组织对考生实践(实验)能力测试。主要测试实验和操作技能,或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 .复试成绩的计算和使用
1.复试成绩为各方式测试成绩之和。复试成绩满分为200分。复试成绩不合格(即低于120分)者不予录取,同等学力加试不合格(即低于60分)者不予录取, 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
2.复试成绩和初试成绩相加,得出入学考试总成绩。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处
2007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