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5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加强博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监督与管理,保障复试录取工作科学、规范、公平和安全地开展,提高录取质量,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录取学术素质好、具有创新能力及发展潜力的优秀人才;
(三)进一步加强学院、导师在博士研究生复试录取中的作用和责任,加强对复试录取工作的管理,强化监督。
二、组织形式和工作职责
(一)组织形式
博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由学校领导,研究生院组织,学院具体实施。
学校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校领导小组”),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长担任组长。
各招生学院,分别成立相应的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学院领导小组”),由5~7人组成,组长由学院领导担任,并配备秘书一名。
学院领导小组负责组建本学院各招生专业复试专家小组。复试专家小组应由5名以上具有正高以上职称教师组成;如有直系亲属报考的教师,应回避。
(二)工作职责
1、校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博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和录取工作。
2、研究生院,负责学校复试录取工作办法的起草;指导和监督各招生学院复试录取工作的实施,审核上报所有拟录取名单;受理考生申诉,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和学校的声誉;上报学校博士研究生的录取名单。
3、学院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学院复试录取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管理。根据学校复试录取工作办法,结合本学院招生计划及考生成绩情况;在校领导小组工作 会议审议通过的学校复试最低分数基础上,可按照一定的复试录取比例划定本学院进入复试的成绩要求;制定本学院的复试录取工作办法;对复试工作进行指导和监 督。当考生对复试提出异议时,学院领导小组负责对其提供书面说明,并向考生做好解释工作。
4、学院复试专家小组严格按照学院公布的复试录取工作办法、程序开展复试工作,公平、公正、科学、合理地进行复试评分;复试专家小组对复试结果负责。
三、招生计划及复试最低分数线
2015年,我校博士研究生招生总计划为40名(含硕博连读生)。
根据招生规模、硕博连读及公开招考的生源和考试情况等,学校领导小组工作会议审议通过本年度我校博士生入学考试复试最低分数线要求,具体如下:
公开招考考生:单科成绩不低于50,总分成绩不低于170分;硕博连读考生:英语成绩不低于55分。
各学院的具体招生计划(含硕博连读生)及进入复试成绩要求,详见各招生学院复试录取工作办法。
四、复试工作
(一)复试名单:符合各招生学院进入复试成绩要求的考生,复试为差额复试。
(二)复试时间:5月27日~28日;具体复试报到地点、时间及报到所需材料,详见各学院复试录取工作办法。
(三)复试考核:
1、学术水平考察
复试专家小组根据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通过面试等形式考查考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科研创新能力、对本学科前沿领域及最新研究动态的掌握情况等, 并对考生进行专业外国语能力测试。每位考生的面试时间不少于20分钟。面试应由专门人员对复试进行记录,记录内容应详细,并对复试过程进行录音或录像。
复试成绩需量化,并给出成绩;复试总成绩满分为100分。
2、思想品德考核和心理健康素质考察
复试时还应重点考察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心理健康、诚信以及综合素质等方面。
考生必须按时参加学院安排的复试。对不按时参加复试、复试不合格或未落实导师的考生,不予以录取。
五、录取
(一)录取总成绩
录取总成绩=(初试总成绩/3)×权重1+复试总成绩×权重2。
其中:(1)权重1+权重2=100%,具体由各招生学院自行确定。
(2)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二)录取原则
1、各招生学院根据招生计划和考生录取总成绩确定拟录取考生名单。
2、每名博士生指导教师原则上只能招收1名博士研究生。
3、学校对拟录取考生政审时,凡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以录取。
4、复试体检,由考生自行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复试时提交本人近半年内的体检报告。体检结果不合格,或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时有问题,属于考生故意隐瞒疾病的,取消录取资格。
5、复试结束后,各学院应及时将考生复试情况表及建议录取名单报送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研究生院汇总后报学校领导小组审核。
六、加强领导,严肃纪律,认真做好复试工作
2015年博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应按照本办法严格执行。各学院领导小组应加强本学院复试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加大招生工作的透明度,严肃招生纪律,抵制不正之风,努力营造公平、公正的良好环境,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的良好声誉。
七、其他
1、学费标准:所有纳入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都要缴纳学费,缴费标准为10000元/人/年。
3、复试录取工作投诉举报电话:021-61900051(研究生院)。
八、本办法由校领导小组审议通过,授权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