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7-2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 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 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校按理学、工学、农学、经济学、管理学五个学科门类授予学位。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学科和专业,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请上海市学位办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后公布。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会由二十一至二十五人组成,任期三年。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二人,秘书一人。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由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担任,秘书由研究生部主任担任。委员会成员从本校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人员中遴选,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批授予学士学位名单;
(二)审批授予硕士学位名单;
(三)审批授予博士学位名单;
(四)作出撤消由违反规定所授予的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
(五)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提名;
(六)审批硕士生导师、博士生导师;
(七)组织实施对研究生导师及学位授予质量的检查、监督、评估;
(八)审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名单;
(九)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中的争议问题和其他有关事项。
第五条 各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委员会由七至九人组成,任期三年。分委员会设主席一人,主席一般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分委员会的成员从所在学院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人员中推荐,学院提出名单后,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第六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接受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申请人名单;确定硕士学位考试科目,审批硕士学位课程主考人和硕士论文答辩委员会名单;审批博士学位课程考试小组名单;
(二)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建议;
(三)作出撤消由违反规定所授予的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建议;
(四)推荐硕士生导师和博士生导师名单。
第三章 学位申请人资格审查
第七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但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
学位申请人必须符合以下二个基本要求:
(一)按照培养计划的要求,修满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并取得规定的学分;
(二)申请手续完备,材料齐全。
第四章 硕士学位
第八条 课程与要求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二)外国语:要求第一外国语(为英语时),须通过大学英语六级考试及硕士生英语学位课程考试;能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并能写作论文摘要,具有一定的听说和写作能力。
(三)基础课与专业课: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门知识和基本的实践操作技能。
(四)硕士生的学位课程考试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结合本人培养计划进行,硕士生须修满32或34学分课程,完成2学分所规定的生产实习及教学与社会实践任务,共34或36学分,且成绩合格,中期考核通过。
(五)在学期间须在国内专业期刊上以第一作者署名发表一篇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若以第二作者署名,第一作者须是导师。发表论文可以出版社的录用函为准),或取得省、市级以上科研奖励或申请到国家专利,或在校研究生学术论文报告会上获优秀论文一等奖以上的奖项。
第九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一)论文的基本科学论点、结论和建议,有学术价值或对国民经济建设,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际意义。
(二)论文内容应体现出作者具有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并较全面地了解国内外在本学科研究方面的现状和发展前沿。
(三)应反映出科学的研究方法和较熟练的技能。
(四)应具有新的见解和一定的科研或技术成果。
(五)论文工作应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
(六)论文必须具有一定的工作量,在论文题目明确后,用于论文的时间应在一年半左右。学位论文要语言简练,图表清晰,字迹工整,硕士论文一般在2万字左右,论文摘要1500字左右。
第十条 硕士学位论文预答辩
硕士生最迟应在答辩前三个月交出论文答辩初稿。指导教师应在半个月内审查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硕士生要在本硕士点作预答辩,以征求意见。经过修改报院系领导同意后方可付印。同时填写《硕士学位申请表》。
第十一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
硕士论文和摘要应在答辩前一个月完成,并聘请二位副教授以上的专家评阅。
论文评阅人的确定及评阅手续的办理:
(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论文评阅人名单,填写《上海水产大学聘请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送审表》,填报4人(校内2人,校外2人)。
(二)由研究生部确定2名论文评阅人(其中至少有1人为校外专家,并至少有1人具有硕导资格)。
(三)学院派专人送学位论文、论文评阅人聘书和《上海水产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评阅意见书》给论文评阅人。
(四)论文评阅人应对论文是否达到与学位相应的学术水平和可否提交答辩提出明确意见,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学位论文和《上海水产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评阅意见书》寄至研究生部。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中有一人的评语是属否定的,不能进行答辩。应增聘一名论文评阅人,如评语仍为否定的意见,则本次申请无效。
(五)研究生部将学位论文和《上海水产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评阅意见书》返回学院,学院安排研究生导师根据论文评阅人的意见指导研究生修改论文。
第十二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一)硕士生将学位论文一式五份送交本学院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
(二)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填写《上海水产大学聘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送审表》,交研究生部审批。答辩委员会由副教授以上的专家5人组成(半数以上为硕导,至少1名校外专家),其中主席1人,委员4人。另设秘书1人。
(三)硕士生指导教师不能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但在答辩时可以列席,在讨论表决及形成决议时应离席回避。
(四)学院派专人在答辩前一周送学位论文和答辩委员聘书给答辩委员会委员。
(五)学院填报《上海水产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时间安排表》,由研究生部统一安排出《上海水产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会海报》。
(六)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1、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介绍答辩委员会委员的姓名、职称、所在单位和学术专长;
2、研究生指导教师或有关人员介绍学位论文作者的政治表现、课程考试成绩、论文工作等情况;
3、论文作者报告论文主要内容(时间为半小时);
4、答辩委员会委员和与会者提出问题,答辩研究生回答问题;
5、答辩委员会委员评议(答辩研究生、指导教师及其他参加人员退场):
(1)答辩委员会秘书宣读论文评阅意见书,答辩委员会委员讨论答辩情况交换意见,讨论并写出答辩决议,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名;
(2)答辩委员会委员填写《上海水产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及答辩评分表》和《上海水产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及答辩表决票》,就是否同意通过论文和是否同意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以无记名方式表决(未出席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或以通讯方式投票),获得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成员同意,方为通过;
(3)答辩委员会秘书填写《上海水产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及答辩评分汇总表》和《上海水产大学硕士论文答辩委员会表决票汇总表》,统计出评分等级和表决结果。
(4)答辩研究生、指导教师及其他人员进场,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
第十三条 论文答辩不合格者,由本人申请,经答辩委员会同意,硕士论文可在一年内经过修改,重新答辩一次。
第十四条 答辩时秘书应认真做好记录。答辩结束后,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将论文答辩会议记录和决议书整理好,填入《上海水产大学硕士论文答辩会议记录和决议书》,并连同学位申请者的《上海水产大学硕士学位申请表》、《上海水产大学硕士毕业生论文评阅意见书》、学位论文一式五份(交磁盘全文)、中英文论文摘要23份(同时交磁盘)、《上海水产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及答辩评分表》、《上海水产大学硕士论文答辩委员会表决票》、《上海水产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及答辩评分汇总表》、《上海水产大学硕士论文答辩委员会表决票汇总表》交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
第五章 博士学位
第十五条 课程与要求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较好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二)外国语:至少掌握一门外国语,须通过校博士学位第一外国语考试。要求具有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能力,有较好的外语写作和听、说应用能力。能以第一外国语为工具,熟练地进行本专业的研究和学术交流。
(三)基础课与专业课:要求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熟练的操作技能,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分析综合能力。
(四)博士生的学位课程考试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结合本人培养计划进行。学习中期进行专业水平综合考试,综合考试由考试小组主持进行,考试小组成员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确定,由相关学科的教授和副教授组成。考试方式由考试小组确定,可以笔试、口试或二者结合,可以开卷或闭卷,成绩按百分制或五级制记载,同时写出考试评语。博士生须修满18学分课程,且成绩合格。还须通过综合考试和中期考核。
(五)在学期间须在国内外核心期刊上发表2篇以第一作者署名的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若以第二作者署名,第一作者须是导师。发表论文可以出版社的录用函为准),或取得省、市级以上科研奖励或申请到国家专利。
第十六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一)论文的基本科学论点、结论和建议,应体现现代科学发展水平,应有较大的学术价值或对国民经济建设,具有较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二)论文所涉及的内容应体现出作者具有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并较全面深入地了解国内外在本学科研究方面的现状和发展前沿。
(三)应反映出先进的、科学的研究方法和熟练的技能。
(四)应对研究的课题有创造性的见解,有较显著的科研或专门技术成果。
(五)博士学位论文应在导师的指导下由博士生独立完成,博士学位论文应是一篇完整的、系统的、水平高的学术论文。论文必须具有一定的工作量,在论文题目明确后,用于论文的时间应不少于二年。博士学位论文应语言表达准确,数据可靠、立论正确、逻辑性强、说理透彻、文字符号全文统一,要体现严谨的科学作风。博士学位论文一般在4万字左右。论文摘要3000字左右。
第十七条 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
博士生最迟应在答辩前五个月交出论文答辩初稿。指导教师应在一个月内审毕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填写《博士学位论文评议表》。由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研究生部组织校内同行专家进行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广泛征求意见,并将所提意见的记录报送研究生部。预答辩通过者,可填写《博士学位申请表》。
第十八条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
博士学位论文和摘要应在答辩前三个月完成,并聘请三位相关学科学术造诣深的教授或研究员评阅。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的确定及评阅手续的办理:
(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论文评阅人名单,填写《上海水产大学聘请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送审表》,填报6人(校内3人,校外3人)。
(二)由研究生部确定5名论文评阅人(其中至少有1名科研院所专家,校内专家不超过2人,博导不得少于3人)。
(三)学院派专人送学位论文、论文评阅人聘书和《上海水产大学博士研究生毕业论文评阅意见书》给论文评阅人。
(四)论文评阅人应对论文是否达到与学位相应的学术水平和可否提交答辩提出明确意见,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学位论文和《上海水产大学博士研究生毕业论文评阅意见书》寄至研究生部。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中有一人的评语是属否定的,不能进行答辩。应增聘一名论文评阅人,如评语仍为否定的意见,则本次申请无效。
(五)研究生部将学位论文和《上海水产大学博士研究生毕业论文评阅意见书》返回学院,学院安排博士生导师根据论文评阅人的意见指导博士生修改论文。
第十九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一)博士生将学位论文一式七份送交本学院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
(二)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填写《上海水产大学聘请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送审表》,交研究生部,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审批。答辩委员会由教授或研究员7人组成(须有4人为博导,校外专家2人以上,校外专家中至少有1人是博导),其中主席1人,委员6人。另设秘书1人(须讲师以上职称)。
(三)博士生指导教师不能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但在答辩时可以列席,在讨论表决及形成决议时应离席回避。
(四)学院派专人在答辩前半个月送博士学位论文和答辩委员聘书给答辩委员会委员。
(五)学院填报《上海水产大学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时间安排表》,由研究生部统一安排出《上海水产大学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会海报》。
(六)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1、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会,介绍答辩委员的姓名、职称、所在单位和学术专长;
2、博士生指导教师或有关人员介绍学位论文作者的政治表现、课程考试成绩、学位论文工作等情况;
3、论文作者报告论文主要内容(不超过一小时);
4、答辩委员会委员和与会者提出问题,答辩博士生回答问题;
5、答辩委员会委员评议(答辩博士生、指导教师及其他参加人员退场):
(1)答辩委员会秘书宣读论文评阅意见书,答辩委员会委员就论文及答辩情况交换意见,讨论并写出答辩决议,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名;
(2)答辩委员会委员填写《上海水产大学博士学位论文及答辩评分表》和《上海水产大学博士学位论文及答辩表决票》,就是否同意通过论文和是否同意建议授予博士学位以无记名方式表决(未出席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或以通讯方式投票),获得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成员同意,方为通过;
(3)答辩委员会秘书填写《上海水产大学博士学位论文及答辩评分汇总表》和《上海水产大学博士学位论文及答辩表决票汇总表》,统计出评分等级和表决结果。
(4)答辩博士生、指导教师及其他人员进场,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
第二十条 论文答辩不合格者,由本人申请,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博士论文可在二年内经过修改,重新答辩一次。
第二十一条 答辩时秘书应认真做好记录。答辩结束后,各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将论文答辩会议记录和决议书整理好,填入《上海水产大学博士论文答辩会议记录和决议书》,并连同学位申请者的《上海水产大学博士学位申请表》、《上海水产大学博士研究生毕业论文评阅意见书》、学位论文一式十份(交磁盘全文)、中英文论文摘要35份(同时交磁盘)、《上海水产大学博士研究生论文评分表》、《上海水产大学博士论文答辩委员会表决票》、《上海水产大学博士论文评分汇总表》、《上海水产大学博士论文答辩委员会表决票汇总表》交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
第六章 学位审批
第二十二条 院学位评定分委员对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授予学位人员的政治思想表现、学习成绩和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就是否建议授予相应的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通过。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分委员会在规定的日期将有关材料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意见》交研究生部。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部整理汇总材料,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逐个审核的基础上进行审批,并以无记名投票表决,决定是否授予相应的学位,开会出席人数应为委员会总数三分之二以上,表决结果是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字。
第二十五条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后,发给学位获得者相应的学位证书(博士学位证书须在博士学位获得者名单公示三个月后无异议时,予以颁发)。学位证书由学校颁发,证书生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二十六条 学位申请人自提交论文及有关表格后,在整个论文评阅、答辩,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期间,严禁进行非正当活动,一经发现要按纪律从严处理。一切有关人员要严守纪律,申请者本人不应了解的内容,严禁泄露,违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七章 名誉博士学位
第二十七条 对于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社会活动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八条 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研究生申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参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对于已授予的学位,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发现有舞弊作伪等违反国家学位条 例规定的情况,对授予的学位应予复议,可以作出撤消的决定。
第三十条 本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校长批准后执行,并报上海市学位办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于二OOO年六月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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