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规〔2015〕101号)的规定,以及《上海市工业强基专项实施细则》(沪经信法〔2017〕232号)、《上海市首批次新材料专项支持办法(试行)》(沪经信法〔2017〕634号)的要求,现就2018年度上海市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专项支持项目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方向和范围
1、所申报的新材料首批次需符合《2018年度上海市首批次新材料支持指南》(见附件)的要求;
2、首批次销售业绩产生于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以销售合同日期为准)。
二、支持标准和方式
根据《上海市首批次新材料专项支持办法(试行)》(沪经信法〔2017〕634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申请方式和要求
(一)网上申报
申报单位须登陆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与服务平台(http://zxzj.sheitc.gov.cn)进行在线填报并按要求提交电子材料。
(二)书面申报
申报单位完成网上填报后,需在线打印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完成本单位和应用单位签字盖章后连同其他相关纸质材料报送主管部门(各区经委、商务委、科委、各集团公司)进行预审(主管部门需对申报材料一致性和齐全性作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予以退回或限期申报单位完善补齐)。对于预审通过的申报材料,主管部门完成网上预审并于纸质材料出具具体意见后,统一将纸质申报材料于指定时间内报送我委,现场提交,不接受快递、邮寄等方式。主管部门网上预审未通过的项目,纸质材料不予接受。
(三)申报材料清单(以网上申报系统说明为准)
1、2018年度首批次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
2、首批次新材料项目报告(编制要点见网上申报系统)。
3、新材料产品首批次销售合同和销售发票彩色扫描件,首批次销售合同和销售发票金额要求一致。
4、新材料具有发明专利的有效证明文件的彩色扫描件。
5、省级以上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新材料检索查新报告、产品鉴定书或质监部门检测报告彩色扫描件。
6、申请单位法人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彩色扫描件。
7、申请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需申报单位加盖公章)或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审计报告彩色扫描件。
8、新材料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文件或者通过合法受让获得知识产权的证明文件的彩色扫描件。
9、ISO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10、申报单位对同一项目没有重复申报市级财政资金及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声明的承诺函彩色扫描件。
11、根据其他要求可能需要的材料。
(四)申报材料要求
1、在线提交的电子材料为PDF格式,单个文件不超过5M,可提交多个文件。
2、纸质申报材料两份,采用A4纸双面打印,以普通纸质材料作为封面(请于封面醒目位置注明“首批次新材料”),并于左侧装订成册(采用普通胶粘装订方式,不采用胶圈、文件夹、金属钉夹等带有突出棱边的装订材料),需加盖骑缝章。申报书、真实性承诺书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并由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名。(申报材料不退还)
3、纸质申报材料须签章齐全并与网上提交的电子申报材料内容一致,逾期未提交视为放弃申报。
四、申报受理
(一)受理时间
1、网络填报受理时间:2018年2月1日—3月4日(以系统显示时间为准。临近截止时间系统拥堵,建议尽早提交),过时不予受理。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申报人需在2018年3月12日9时前将上述材料送交科技处。
(二)咨询电话
1、申报咨询:金 叶23112655
2、技术支持(网上注册、填报及材料上传):信息中心联系电话:60801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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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处
2018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