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23日复试工作会议审定通过)
根据教育部有关博士学位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相关文件精神,为了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改革发展纲要要求,坚持“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原则,提高招生选拔质量,优化研究生教育结构,深入推进信息公开,加强监督管理,严明招生纪律,使招生“公开、公平、公正”真正落到实处,维护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的科学公正,规范透明,结合我院学科布局、招生计划、预分名额及生源等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招生规模:
国家预分招生名额25名。最终录取名额根据国家最终下达的招生名额决定,名额的具体分配还将根据学院学科规划及科研建设的要求在学科间进行适当调整。港澳台学生、外籍留学生不占我院招生规模。
二、上线要求:
专业课80分;基础课60分;外国语50分(西方音乐研究除外);西方音乐研究外国语60分。
三、评分办法:
专业课:导师评分占60%,第二阅卷人评分占40%;若三位阅卷人评分则取三人评分的平均值。 基础课:取所有阅卷人评分的平均值。
四、汇总成绩比例:
艺术学理论(音乐教育学除外)、音乐与舞蹈学-音乐学:
外语10%,专业30%,基础一15%,基础二15%,面试30%(复试进行)。
音乐教育学、戏剧与影视学:
外语10%,专业40%,基础一15%,基础二15%,面试20%(复试进行)。
作曲、作曲理论:
外语10%,专业50%,基础一20%,基础二10%,面试10%(复试进行)。
五、复试比例:
艺术学理论、音乐与舞蹈学-音乐学、戏剧与影视学:1:1.5
作曲、作曲理论:1:1.3
六、排序办法:按汇总成绩排序,如遇同分则以专业主课成绩排序。
上海音乐学院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上海音乐学院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2017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