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煤炭科学研究总院上海分院(以下简称上海院)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以及上海市教育考试院“高等教育招生办公室”的有关规定,结合上海院研究生培养需要,制定本规定。
2初试
2.1上海院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招生名额,结合本单位各专业培养要求以及师资情况确定招生人数后上报招生目录。
2.2报考的应届本科毕业考生须在指定时间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报考的历届毕业生须为本科毕业,且取得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专升本、成人高考、夜大毕业、同等学历考生等上海院不予招收。
2.3考生本科阶段学习科目须与上海院当年所招收硕士研究生专业研究方向一致。考生须于报名考试前与上海院人力资源管理处联系,初试专业课考试科目根据考生情况由上海院指定。
2.4考生一般须持有全国英语4级或4级以上合格成绩证书。
2.5考生参加全国研究生统一招生考试,其数学一、专业课考试成绩两门课相加不低于200分且单科不低于90分。
3调剂规则
3.1在初试未能取得足够生源的情况下,将采取网上调剂的方式择优选择有意向报考上海院的学生进行复试。
3.2调剂生源要求同初试生源要求。
3.3初试前即与上海院取得联系的考生在同等情况下优先。
3.4调剂工作开始前,由上海院人力资源管理处向招生导师提供可供选择的生源情况。
3.5经招生小组商议确定后,复试考生名单报上海院审批。
4复试规则
复试分专业笔试、英语笔试、英语听力和综合面试,采取差额方式择优录取。
5本规定由上海院人力资源管理处负责解释
煤炭科学研究总院上海分院
人力资源管理处
2011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