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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语学院关于做好2013年招收博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的通知

华东师范大学 /2013-10-24

 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博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要以提高质量为核心,按照有利于拔尖创新人才选拔,有利于公平公正的原则,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人才选拔机制和方式方法,不断提博士研究生招生选拔质量。

我院2013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的复试工作即将开始,特制订工作办法,请认真执行,确保复试、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

华东师范大学2013年博士研究生招生入学考试复试及录取办法

一、复试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做到政策透明、程序公正、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健全,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二)坚持全面考查,科学选拔。在对考生德智体全面考查的基础上,重点考察考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科研潜质等综合素质;努力探索建立符合专业特点、单位特色,科学有效,灵活多元的复试考核办法;

(三)坚持客观评价。复试考核成绩应量化,并给出较详细的复试评语;

(四)博士生复试工作应充分体现导师的招生自主权。导师作为博士生培养的责任人,应充分发挥积极、主导作用,以利于提高博士生源的质量;

(五)加强研究生招生的自约自律机制建设,抵制不正之风的干扰,维护学术道德和规范,确保生源质量。

二、组织管理

我院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高宁,副组长朱晓映,成员张吉生、彭青龙、潘世圣、宋健飞、王静、王亚民、张长军、蒲妍。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复试工作的领导和统筹管理,做到组织健全,分工合理,责任明确;要科学合理设计复试工作程序和办法,精心组织实施,严格执行操作,使复试工作过程有章可循,规范有序。要加强对复试工作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复试过程的公平公正,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权益。各单位要对复试、录取结果负责。

要进一步明确基层学术组织和导师在研究生招生复试中的主体地位和学术责任,依靠基层学术组织和导师结合学科特点、培养目标和培养方案,研究制订复试内容和评价方式方法;要提高教师的学术评价能力和自律意识。

各系应组织包括指导教师在内的不少于三人的本学科副教授职称(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以上专家组成复试小组,对参加复试的考生进行学术水平考查。

三、复试工作

1.复试基本要求。学校确定初试三门成绩基本要求(外语成绩不低于45分、业务课成绩不低于60),参加复试的考生初试成绩应符合基本要求,且科研能力综合考察成绩应为及格及以上。

若破格复试,需导师向院系提出书面申请,院系通过签报报研招办审批。经审批同意后方可通知考生参加复试。

2.复试人数。根据招生名额和生源情况我院确定进行差额复试。

3.复试名单。

在确定复试名单时应注意考生的报考类别:我院录取委培(在职)博士研究生人数不超过学院招生人数的25%

1)确定复试名单可按导师名下进行排名,也可按专业(不按导师)排名;

2)考生排名应与成绩相关:可以按初试三门课成绩排序参考科研能力综合考察成绩,也可以按科研能力综合考察成绩排序参考初试三门课成绩。

4.复试内容。复试主要根据专业培养要求和考生具体情况,考察考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对本学科前沿知识及最新研究动态掌握情况、是否具备博士研究生培养的潜能和综合素质,并进行专业外国语测试。在研究生院确定的复试要求基础上,各系可根据本学科的特点,增加以能力测试为主的复试项目,综合衡量考生的能力。对同等学力人员应加强复试考核,在复试阶段须对其加试(笔试)两门本专业硕士学位主干课程。

5.复试成绩。复试小组根据考生的专业基础、科研潜力、创新能力、学术志向及专业外语运用能力、思维表达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给出考生复试两门成绩,复试成绩使用百分制计分。

6.复试日期。

一般在415-421日内完成复试。我院将复试安排(复试通知)置于本学院网页,同时作电子邮件发至复试考生,并需收集反馈信息,对于电子邮件无法发送或路程较远的考生,需加注关心(通电联系并确认)。

7.复试评定。因复试直接涉及考生利益,为对考生负责,请各系做好有关的复试记录和复试总评,要有专人现场记录(详细、写实),复试现场记录等材料不得更改并须妥善保存(归入考生报考材料)

8.告知制度。各单位应在考生报到后和离校前告知有关复试、拟录取的信息,如本单位专业的差额情况、排序问题、复试内容、考试办法、组织形式、时间地点等。

四、思想品德考核和心理健康素质考察

在对考生复试的同时应组织思想政治工作部门干部、导师、招生工作单位管理人员与考生面谈,直接了解考生思想政治情况和心理健康素质。此项工作必须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思想政治情况应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工作学习态度、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等方面。心理素质的考察应包括个性品质、能力倾向以及调适能力等。对复试考生进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心理健康素质考察是保证博士研究生政治素质和心理健康的重要工作环节,各院系所必须认真做好。

五、拟录取确定

我校博士研究生的录取实行“结构成绩”制,即对考生的初试成绩、复试成绩、科研能力,科研成果和论文水平进行综合评定。

以考生的实际科研能力和发展潜力为重要依据,可根据考生的各种背景材料和学术成果进行综合审查。以检测实践能力为主的复试,在整个考试中的地位和权重应占重要地位。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应注重导师意见。

拟录取的博士研究生按照复试成绩、初试成绩和科研能力综合考察成绩综合评定,并经导师和院系所签署意见,学校根据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规模,按学校的学科建设和发展需求,导师的科研状况和指导力量,考后的生源数量和质量,以及综合其他情况,统一决定拟录取名单。

在拟录取过程中,考生如有意外情况(经调档政审不合格、放弃录取资格等),各招生单位和导师应及时上报,以便调整录取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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