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和教育部《关于做好科研经费博士研究生专项招生计划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主动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和四川省需求,解决重大战略问题,储备战略人才,重点支持基础性、战略性、前沿性科学研究和共性技术研究,增加事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的急需紧缺人才培养规模;重点支持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关键领域重大任务平台和协同创新中心等平台;重点支持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等科研项目。充分发挥博士生导师(以下简称“导师”) 及其科研团队(以下简称“团队”)的招生自主权,选拔优秀学生攻读科研经费博士,提供最优质的培养资源,储备战略人才,为学校一流学科建设产出大成果,为团队培养后续力量,为学校储备优秀师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二条 科研经费博士研究生专项招生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的招生选拔工作由学校统一管理,成立由研究生院、人事处、学工部、科研处、财务处组成的专项计划招生工作组,在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开展相关工作。
研究生院会同相关单位制定本实施办法和发布科研经费博士年度招生工作通知,负责组织专项计划的招生、培养、授位等教育管理工作。
人事处会同相关单位制定科研经费博士纳入师资博士后、作为留校师资储备培养专项计划办法及相关管理办法。
学工部会同相关单位制定科研经费博士的奖助办法,负责科研经费博士奖助学金的评定和发放。
科研处负责审批科研经费划转,将招生导师(团队)在研科研项目中符合科研经费管理相关规定的经费转为科研经费博士培养经费。
财务处会同相关单位制定招生导师(团队)划转科研经费博士培养经费办法,保障科研经费博士经费划拨。
第三章 招生方式
第三条 专项计划采用独立招生模式,采用“本科直博、硕博连读、申请-考核”制选拔录取。
1.本科直博:面向校内外具有推免资格的应届本科毕业生选拔录取的招生方式。
2.硕博连读:在招生年度6月底前完成硕士规定课程学习的校内学术型研究生中选拔录取的招生方式。
3.申请-考核:从校内外已毕业或在年度新生报到前取得硕士毕业证和学位证的考生中选拔录取的招生方式。
第四章 招生专业及计划管理
第四条 招生专业为我校一流学科及其支撑学科,符合学校年度《博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全日制)》要求。
第五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每年下达的计划统筹进行分配,不纳入导师(团队)年度招生限额。原则上导师(团队)年度专项计划招生人数不超过2人。年度招生计划以教育部实际下拨为准。
第六条 专项计划全部安排为全日制,需全脱产在校学习并遵守在校学生相关管理规定。拟录取专项计划考生需在学校拟录取公示期结束前将人事档案调入我校,逾期将取消录取资格,调入的人事档案在毕业前不得调出。
第五章 导师(团队)申请条件
第七条 专项计划由导师(团队)自主申请。申请导师(团队)应符合以下条件:
1.拥有高水平团队,应为学校“双一流高水平A\B级团队”负责人(团队成员)。
2.拥有高层次平台,应为学校国家重点实验室研究团队学术带头人(团队成员)。
3.拥有高级别项目,牵头承担在研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或课题、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或课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或课题等重大重点项目。
4.拥有充足的科研经费,能够保障科研经费博士培养条件,为科研经费博士成长成才创造优良环境。不得向学生转嫁培养经费,不得对学生区别对待。
5.近三年未出现严重的师德师风、学术不端、指导的博士论文抽检不合格等问题。
第六章 选拔程序
第八条 研究生院负责发布科研经费博士年度招生通知;按通知要求,导师(团队)填写《西南石油大学科研经费博士研究生专项招生计划申报表》,在规定时间报学院审批;学院对导师(团队)申报情况进行初审,汇总并排序后填写《西南石油大学科研经费博士研究生专项招生计划申报汇总表》报研究生院;研究生院组织资格复核后,公示拟招生导师(团队)名单、计划及排序。公示无异议后,组织考生报名工作。
第九条 导师(团队)负责考生的科研潜质和学术能力考核。考生向导师(团队)递交专项计划申请,导师(团队)组织考核小组对考生进行思想品德和基础知识、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科研水平和研究潜质,学术兴趣和学术能力的综合考核,并确定考生拟录取资格,考核结果报所在学院。
第十条 学院负责专项计划拟录取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考核,考核方式参照《西南石油大学硕士研究生入学复试录取工作规范》执行,不合格者不予录取;审核合格后,学院填写《西南石油大学科研经费博士研究生专项招生计划拟录取汇总表》报研究生院。
第六章 培养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对专项计划博士的培养与普通计划博士实施同一标准。执行招生所在学科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其修业年限、学习方式、课程修读、科研实践、必修环节、学籍管理、毕业与学位授予条件等要求与全日制普通计划博士研究生完全相同。
第十二条 专项计划博士纳入学校师资博士后专项计划,作为留校教师人才储备进行培养,符合留校条件者优先留校。
第七章 经费保障
第十三条 导师按照学校规定按时缴纳培养费,学制内每生每年6万元;若学生延期毕业,则延期第一年按每生3万元缴纳,此后将不再缴纳培养费。
第十四条 学费及住宿费由学生自行缴纳,缴费标准与普通博士计划要求完全相同。
第十五条 学校为专项计划博士研究生和普通计划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提供相同的奖助体系。
第十六条 专项计划博士优先获得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项目、研究生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资助项目等资助。
第八章 信息公示
第十七条 经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的拟录取名单,在学校研究生院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九章 其他
第十八条 对在报名或考核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规行为的申请人,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包括取消录取资格及学籍等,相关后果由考生负责。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与上级文件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