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各部门:
根据教育部关于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相关规定,现就做好2018年博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学校2018年的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招生及录取,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实施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和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重点工作。招生录取工作中要坚持按“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原则进行公开、公平、公正和科学的选拔,进一步探索和完善拔尖创新人才的选拔机制,扩大学科和导师招生自主权,不断加强监督管理,切实做到信息公开、以人为本、尊重考生、服务考生,确保博士生复试录取工作科学公正、规范透明。
二、复试录取工作的组织管理
(一)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博士生复试和录取工作的领导和统筹管理,决策处置重大问题。研究生院负责制定学校博士生复试和录取工作的总体实施方案,指导并检查各招生学院复试和录取工作,汇总上报各类录取材料。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复试录取工作,受理考生申诉。学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指导与监督复试保密工作。
(二)学校成立由分管研究生教育校领导、纪检监察处、研究生院和保密委员会办公室等部门组成的监督检查工作组,负责全程监督、巡视、检查招生学院博士生复试和录取工作情况。招生学院党委纪检委员负责本学院的监督工作。
(三)招生学院成立博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院长担任组长,学科负责人、学科方向上的骨干教师、学院党委纪检工作负责人等为成员。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应不少于7名,领导小组名单报研究生院审定。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具体领导、组织本单位的招生复试工作。
(四)招生学院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博士生招生一级学科中的教授成立复试专家小组(以下简称“复试小组”),具体实施对每位考生的复试考核。复试小组由学院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担任,小组人数应不少于7人(其中应包括博士生导师),小组成员应责任心强、为人公正、教学科研经验丰富、学术水平高、外语交流能力强。复试小组名单报研究生院审定。
(五)招生学院应对所有参加复试的工作人员进行招生政策、办法和纪律等方面的培训,使其明确工作纪律和工作程序、评判规则和评判标准,确保复试工作按照规定方案和程序进行;要充分发挥和规范博士生导师在复试选拔中的作用,明确导师在复试工作中的权利、责任和纪律,规范其工作行为;对不称职的复试工作人员要及时调换。
三、复试考生资格的确定
(一)复试资格要求
学校2018年博士生招生复试基本分数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招生计划和初试成绩,按照不低于招生计划120%的比例划定。招生学院还可根据学科培养需要提出进入复试的其他学术要求,但不得出台歧视性规定。
(二)复试资格复核
招生学院在复试前须按学校要求对考生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报考资格进行严格复核。考生进行资格符合时须提交以下材料到学院接受检查:
1.已获得硕士“毕业证”和“学位证”的考生需携带本科阶段及硕士阶段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若学信网上查不到相关学历,考生须携带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2.只获得硕士“学位证”的考生需携带本科阶段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若学信网上查不到相关学历,考生须携带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3.应届毕业硕士生需携带硕士阶段的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和本科阶段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4.持有国外学历的考生或中外合作办学只获得国外学历的考生,必须携带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5.学校和学院在招生当年规定的其他材料。
凡未进行资格复核或资格复核未通过的考生无资格参加复试。
(三)参加复试的考生须按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的相关规定交纳复试费。
四、复试的内容、方式及成绩
(一)按照教育部提出的“分类复试,分别进行,各有侧重”的原则,招生学院要结合本学院生源情况及学科特点,制订复试工作细则,报研究生院审定后公布并严格执行,确保复试工作程序严谨,操作规范。复试工作细则中要明确复试程序、方式以及其它注意事项。实际工作中,要优化复试内容,改进评价方法,建立多元化评价体系,对考生的专业基础、现有成就与发展潜力等多方面进行全面考察评价;要注重考察考生在学科领域的创新精神、能力和潜质。
(二)复试采取面试方式进行。复试期间,学校统一对每位考生的复试进行现场记录并全程录音录像,保存一年备查。学院、复试小组要对复试结果负责。
(三)复试成绩
复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其中复试小组(导师除外)评价50分、导师综合评价50分。
五、体检
所有取得复试资格的考生都应在复试前到具有二级甲等及以上资质的医院进行体检,并在复试资格复核时将体检报告交招生学院审查。体检时应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意见》(教学〔2003〕3号)的要求,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 号)的规定执行。
六、录取规则
(一)录取要求
各招生学院应根据招生计划,充分尊重导师意见,参照考生的申请材料审查和评价结果、初试和复试成绩,以及思想政治和品德考核结果、体检结果等做出综合判断。根据综合判断结果提出拟录取名单,报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按要求予以公示。
(二)学院在确定拟录取名单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已在学校当年博士生招生章程及目录中公布的博士生导师方可在招生当年招收博士生,引进人才按学校聘用合同执行;
2.博士生导师当年招收博士生总数不超过2名;
3.复试前和录取过程中,考生因受导师招生名额限制者,可申请在同一学科内调至未达招生限额的导师(限额遵循上述第2条的规定),如无导师接收则自动淘汰。
(三)学院拟录取的博士生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核且公示无异议后上报上级部门,经教育部、四川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录取检查通过后确定为正式录取。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录取:
1.思想品德考核或政审不合格者;
2.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者(包括经考生确认的报考信息填写错误引起的);
3.未通过学历(学籍)审核且未能在规定的日期前按要求提供认证材料者;
4.不能提供有效材料或提供虚假材料(包括经考生确认的报考信息),无论何时一经查实者;
5.体检不合格或未参加体检者;
6.复试成绩不合格者(低于60分);
7.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科目任何一门成绩不合格者;
8.其它不符合教育部、四川省招生规定者。
(五)拟录取的应届硕士毕业生在入学报到时应取得硕士学位,否则取消入学资格。
七、复试录取的监督与复议
(一)西南科技大学纪委、监察处全程监督学校博士生复试录取工作的各个环节。监督电话:0816-6089051(纪委办公室),0816-6089115/117(研究生院);电子邮件:jiwei@swust.edu.cn(纪委办公室),yzb@swust.edu.cn(研究生院)。
(二)实行复试巡视制度。在复试过程中,学校复试工作巡视检查组将深入各学科复试现场进行全面、有效监督。
(三)实行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所有参与复试录取工作的人员都要认真负责、严格保密,切实维护复试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对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要追究责任。
(四)实行信息公开及公示制度。在复试、录取阶段,招生学院要按要求及时公布、公示本学院复试工作细则、学科招生计划、所有参加复试的考生名单〔包括考生编号、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总成绩(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加权后的成绩)〕等重要信息。拟录取名单由学校统一公示,公示时间为十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有考生因不符合录取政策而被取消拟录取资格或因故自动放弃拟录取资格的,则由候补考生依据录取规则顺序递补。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录取。
(五)实行回避制度。本年度有直系亲属或者利害关系人参加博士生招生考试的教师和工作人员应主动申请回避,不得参加博士生的复试工作。
(六)实行复议制度,保证投诉、申诉和监督渠道的畅通。考生如对复试有异议的,应在拟录取名单公示期间向学校纪委或研究生院投诉和申诉。对投诉和申诉问题经调查属实的,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做出决定,责成招生学院处理和回复。
八、复试录取工作日程安排
复试录取工作的具体安排由招生学院根据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自行制定,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九、其他事项
研究生院可根据教育部、四川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对2018年博士生复试录取工作新的要求,对学校复试录取工作做出相应调整。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