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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科技大学关于制定学术型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标准的通知

西南科技大学 免费考研网/2016-01-08


西南科技大学关于制定学术型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标准的通知
校内各有关学院(部):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3号)和国务院学位办、教育部学位中心有关文件精神,为推动学校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的建设,稳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进一步规范学位授予行为,保证学位授予质量,学校决定组织制定我校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标准,并在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平台上公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定原则

1.各学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以下简称《基本要求》),结合《西南科技大学学术型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暂行)》等文件制定学位授予标准。

2.学位授予标准的制定应结合学科实际和定位,突出办学特色,指标尽可能具体化,具有可操作性。学位授予标准应不低于相应学科《基本要求》。

二、制定范围

本次编制的学位授予标准的学科包括学校目前已有授权全部学术型博士、硕士学科。对于一级学科授权点,该学科学位标准按一级学科制定,其所属二级学科不再单独制定;若无一级学科授权,则按二级学科制定。

三、学位授予标准内容

学位授予标准应包含学科定位与发展目标、基本知识、基本素质、学术能力及学位论文的要求,具体见附件。

四、程序安排

1.学院起草初稿:由各学科(专业)归口学院负责组织专门学位授予标准编撰小组,起草学位授予标准初稿,并就初稿按学科组织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对象可包括校内本学科教师、校外学科专家、教育专家、校友、用人单位等。初稿于4月30日前报送校学位办。

2.校学位办形式审查。5月8日前,校学位办对初稿进行形式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反馈各学院。

3.学院修订定稿。各学院根据校内外收集的反馈意见,组织对学位授予标准初稿进行修改、定稿,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将学位分委员会主席签字确认和加盖学院公章的纸质文本(一式一份),连同电子版(Word格式和PDF格式),于5月15日前报送校学位办。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集中对各学科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标准进行审定。

5.正式公布。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后,公布学位授予标准,并上传至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平台。

五、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各学院应高度重视本次学位授予标准编制工作,充分认识学位授予标准的制定对于深化学科内涵、发挥学校学科与办学特色、保障研究生教育培养质量的重要意义,广泛宣传,有序组织,按时按要求的完成制定工作。

2.人员保障。学位授予标准的制定工作按照学科归口学院负责、学科相关单位(跨学院设置二级学科的招生培养单位)参与的方式组织实施。由学科归口学院负责按学科分别组织成立相应学科的由学术带头人、学科负责人、研究生导师、学科教师、学院相关人员组成的学位授予标准编撰小组。

3.确保质量。各编撰小组根据本学科的实际情况,采用符合学科特点的方式,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在广泛听取意见、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编写,学位授予标准要充分体现各学科特色、学科实力和办学水平。
联系人:李彦晶

电话:6089113
附件:西南科技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标准(模板)
西南科技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标准(模板).docx
校学位办

2015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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