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缓考条件
第一条 缓考申请人具有相应课程考试资格,但因个人客观原因无法在规定的考试时间参加考试。
第二条 缓考申请人须提供缓考证明材料(如:因病住院须提供住院证明,因公请假须提供所在单位证明等)。
第二章 缓考申请流程
第三条 缓考申请人在开考前五个工作日向所在学院提交《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缓考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条 缓考申请人所在学院审核《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缓考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经任课教师同意,学院审核通过后,向研究生院专业学位办报送相关资料。
第五条 研究生院审核学院提交的相关申请材料,向学院反馈审核结果,学院负责通知缓考申请人。
第三章 缓考规定
第六条 缓考申请人在每学期申请缓考课程数不得超过两门。
第七条 缓考申请人对同一门课程只能申请一次缓考。
第八条 缓考考试的试卷分数作为该门课程最后成绩。
第九条 缓考课程成绩不及格者须重修。
第十条 缓考申请人的申请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必须客观真实,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取消其缓考资格,已取得的缓考成绩无效,并按《电子科技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试行)》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学院负责组织缓考工作,妥善安排具体事宜,确保不影响缓考申请人的学习进度。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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