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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财经大学关于2014—2015学年第1学期研究生公共必修课程和学科基础课程补考、缓考安排的通知

西南财经大学 免费考研网/2015-12-27

关于2014—2015学年第1学期研究生公共必修课程和学科基础课程补考、缓考安排的通知
 

2013、2014级研究生:

2014—2015学年第1学期研究生公共课程和学科基础课程补考、缓考时间安排如下,请同学们认真查看并相互转告。

温馨提示:参加考试时请同时携带学生证和身份证。

附:西南财经大学研究生课程考试规则

  西南财经大学研究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录)

考试课程

考试时间

考试地点

高级宏观经济学(博士)

高级管理学(博士)

当代人口学说研究(博士)

中级微观经济学(A)

中级微观经济学(B)

微观经济学(实验班)

星期三(3月25日)上午

硕士:9:30—11:30

博士:9:30—12:00

颐德楼H512

高级计量经济学(Ι)(博士)

高级计量经济学(Ⅱ)(博士)

社会研究方法论(博士)

中级计量经济学(B)

计量经济学(实验班)

商务英语翻译

宏观经济学中的数学方法

星期三(3月25日)下午

硕士:14:00—16:00

博士:14:00—16:30

颐德楼H512

高级微观经济学(博士)

高级人口分析技术(博士)

商务英语阅读

宏观经济学(实验班)

随机过程与经济应用

中级管理学(A)

中级管理学(B)

高级英语(Ⅱ)

星期四(3月26日)上午

硕士:9:30—11:30

博士:9:30—12:00

颐德楼H413

财经新闻听力

星期四(3月26日)上午

9:30—10:30

颐德楼H410

初级法语

经济模型与Matlab应用

高级英语(1)

金融数学方法

星期四(3月26日)下午

14:00—16:00
颐德楼H412


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

2015年3月11日
附:

西南财经大学研究生课程考试规则

  为加强研究生课程考核管理,根据《西南财经大学学生考试规则》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1、研究生应持学生证和身份证在考前15分钟进入考室,按间位或编号就坐。

2、研究生进入考场后,除必要的文具(钢笔、圆珠笔、直尺、三角板等)可以带到座位外,其余东西一律放在指定的位置。

3、拿到试卷后,研究生应首先填写姓名、学号、学院、专业、年级,听到考试开始铃声才能进行答卷。

4、开考30分钟后迟到的研究生,不得再进入考场,同时被取消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

  5、已按时进入考场的研究生,开考30分钟后才准交卷出场。

  6、认为试题分发错误或字迹模糊不清时,研究生可举手询问;监考教师对试题的内容不作任何解释,如确有错误,应由主考教师统一更正。

  7、考试中,如需添加答题纸、草稿纸,学生可举手向监考教师领取,不得用其它纸张代替。

 8、参加考试的研究生,不准有夹带、交头接耳、传递、窥视、互对答案等作弊行为;开卷考试允许研究生携带的资料,只限学生本人使用,不得转借。违反规定者,学校将按照《西南财经大学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通报全校。

 9、参加考试的研究生,在交卷前一般不得离开考场;如中途需上厕所,经监考教师同意后,方可暂离考场。

 10、提前交卷的研究生,应立即离开考场,并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和交谈。

  11、考试结束时间一到,研究生必须立即停止答卷,将答卷和草稿纸等整理好放在桌面上,待监考教师或主考教师收卷后,方可离开考场。
附:

西南财经大学研究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录)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学号)等信息的;

  (八)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第七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四)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课程)的考试成绩,取消补考机会,必须重修,同时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留校察看的处分。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取消该科目(课程)正常补考机会,必需重修。同时给予留校察看一年直至勒令退学的处分。其中对代考作弊行为,无论代考者还是被代考者一律给予勒令退学处分。作弊者一律取消授位资格。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课程)考试;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建议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按照法律程序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了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一旦有人实名举报,且查有实证,则由学校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

  第十二条 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是其他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学校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视情节轻重分别记录相应的教学事故给予:

  (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五)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误差的;

  (六)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七)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八)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九)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考试工作,由学校视情节轻重分别记录相应的教学事故,或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按照法律程序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三)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四)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五)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六)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七)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八)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九)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十五条 学校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室、考试科目(课程)的相关责任人应当分别记录相应的教学事故;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按照法律程序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保密规定,造成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学校视情节轻重,分别记录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教学事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按照法律程序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按照法律程序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学校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将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由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按照法律程序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三)参与或者组织他人进行考试作弊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八)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第三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发现作弊的人员(如监考教师、主考教师、考场巡视员、考风考纪督导员等)签字确认,并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第十九条 学校发现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二十一条 考生在考试中,出现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的,由研究生部根据院(中心)签署的意见做出处理决定;出现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院(中心)签署意见,研究生部报送学校处理;出现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由研究生部、保卫处联合处理;对考生及其他人员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由保卫处会同公安部门处理;评卷过程中发现考生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研究生部做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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