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活跃,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民间金融中的一类特殊主体即民间票据中介也随之活跃起来。在经济发达地区出现了专门买卖银行承兑汇票的票据中介,金融创新行为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活跃市场的作用,但也有部分行为为法律所不容,游走在合法与非法之间的灰色地带。曹红虹处长深入浅出,结合具体的司法案例,同我校师生探讨了关于民间票据中介行为涉及罪与非罪的界限,金融创新和守法的边界问题。曹红虹处长的讲座分为三个部分:一是民间票据中介的概念和外在表现形式。民间票据中介是虚构真实的贸易交易背景,专门从事买卖银行承兑汇票的主体,民间票据中介目前主要表现为贴现公司、投资管理公司或咨询公司、自然人三类主体。二是民间票据中介的存在条件。民间票据中介的存在对出票人而言可以降低出票人的成本,提高出票人的资信,可以作为企业融资的手段,解决固定资产流动性问题,可以加强企业财务监督,控制资金流向。对收票人而言可以增强资产的流动性,可以避免应收账款财务风险,可以扩大企业销售。三是民间票据中介的行为可能触及刑事责任的情形。民间票据中介在票据的签发环节、流转环节和贴现环节可能涉及骗取票据承兑、诈骗、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刑事违法行为。
此次讲座是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与中国金融法研究中心共同邀请国内知名专家学者探讨民间金融的新发展及其治理的系列讲座之一。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民间融资突破传统“小范围”、“点对点”、“单线条”、“投实体”等简单特点,转而呈现出融资中中介多样化、资金来源多元化、融资链条复杂化、资金流向隐蔽化、资金运作功利化等复杂特征,形成跨地区、跨行业、跨市场的网状化模式,对宏观调控、金融稳定及实体经济发展都带来新的严峻挑战,加强民间金融的规范化治理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