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座伊始,张欣老师对Michael Adler教授的个人经历和学术成就进行了简要介绍。Michael Adler教授是爱丁堡大学的荣誉教授,英国社会科学院(AcSS)院士,其主要研究领域包括法律社会学、公共政策、行政司法制度。Michael Adler教授将讲座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介绍是公民权,主要将公民权界定为一个特定的政治共同体中政治成员所拥有的权利与义务;第二部分是介绍人类需求和社会权益之间的关系,其特别强调了关注在确定最低标准的同时所需要达到必要活动的范围。第三部分,在确定这一最低标准的时候,会遇到的一些困难。但是,要确保最低标准的实现。
在第一部分,Michael Adler教授先介绍了THMarshal的观点,公民权可以分为民事权利,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并且详细说明了三种权利的概念与特点。之后,MichaelMann就对TH Marshall这一观点进行了批驳。其主张:首先,其观点不一定适用于英国;其次,公民权也不一定是按照这一顺序继承的;再次,统治阶级拥有更多的权利,这么其就会在社会活动当中扮演更加重要的角色;最后,他认为Marshall没有正确的预估战争对社会制度所带来的一些影响。Michael Adler教授着重强调了诺贝尔奖获得者Amarty Sen的观点,人类的需求可以分为必要的活动和对资源的利用。Sen同时也强调,必要的活动是绝对的,而对资源的利用是相对的,而且可以随着不同的时间和空间的变化而变化。最后,Michael Adler教授又例举了Martha Nussbanm主张的人类所需要的必要活动清单,Nussbaum同时强调这些必要活动应当成为公共政策的目标,并且受宪法保护。
在讲座的第二部分,Michael Adler教授提到人类的必要活动必须一个临界值的概念,在临界值之上时,人民的权利得到保障,政府应该不断推进人民基本的活动的政策和权利。而我们对于最佳权利和最低权利的区别,在于最低标准的权利代表的是人权,最佳权利是公民权。即使每个国家对社会权的重视程度不同,但是所有国家在对于社会权利的保障上都必须保护人权,公民权,同时减少贫困,因为国家的贫困程度是可以比较的,判断一个国家是否是福利国家的标准,就是是否满足人的需求。
在讲座的第三部分,Michael Adler教授强调只有政府制定了政策,立法、人权法案、成文宪法,公约等成文的人权措施才能实现社会权利。而我们是否要给予公民挑战政府的权利,这是一个备受挑战的话题。Michael Adler教授指出资源分配本身不均,造成了贫困差距,所以应该对政府降低人们社会权利的限度设一个最低标准,这样才可以通过宪法保护人们的社会权利,这是一个唯一切实可行的措施。所以,在Michael Adler教授的观点看来,宪法保护固然重要,但还需要其他工具,比如国际公约,来保障我们权利。
MichaelAdler教授精彩的讲座让我院法学学子们获益匪浅,让大家充分领略到一位资深学者丰富的理论知识和严密的思维结构。在交流互动环节,同学们纷纷向Michael Adler教授提问,而Michael Adler教授均以自己独特的视角、清晰的逻辑和幽默的语言对提出的问题逐一进行了详细回应,并就其中的重点问题与老师、同学们进行了深入讨论。社会权利究竟属于基本人权,还是公民权的范畴,取决于我们从何种视角看待。但是毋庸置疑地是,而正如Michael Adler教授回答同学问题的时候讲的那样:保障每一位公民的社会权利,将社会权当作人权保护,这是一条循序渐进的道路,需要我们每一位法律人坚持不懈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