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座一开始,吴元元教授引用了波斯纳法官的例子,并且以微观经济学的视角向同学们阐释了法律经济学原理,由此也引出了此次讲座的主讲人胡欣立博士的演讲,以英美法系为视角讲述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不同。胡博士的讲座围绕三个主要内容:第一是普通法的来源;第二是普通法系地区教育、个人职业生涯的发展;第三是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区别。
第一部分,胡博士首先讲述了普通法系的来源。其中就包括:宪法、行政规定、条约、判例本身、法学教科书、法学期刊等等。其中判例法是普通法系最明显的特征。正所谓:过去的判决是今天的法律,今天的判决是明天的法律。第二部分,胡博士讲述了普通法系国家教育的发展,以美国为例,美国的法学院没有本科教育,学习法律之前必须先拿到一个学士学位,才能申请入读法学院。这种课程的设置最先来源于19世纪的美国哈佛法学院,它是指学生只有在拿到一个本科的学士学位以后才能申请就读法学院,这样才能获得一个法学学位,也就是我们说的(JD)。如果学士想要获得第二个法学学位,那就必须再次申请一个学位,那就是(LLM).最后第三个学位,就是(SJD)。众所周知,法律是一门注重多学科知识的交叉融汇的学科,这是因为,在普通法系国家把法律当作一门工具,所以在学习法律之前,需要很多学科知识的积累,才能有助于法律知识的学习。第三部分,胡博士讲述了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和美国的陪审团制度的异同。在美国,陪审团的组成人员是拥有法律学科背景以外的门外汉担当。他们只对事实问题进行认定,法官决定法律适用问题。在我国,人民陪审员在执行审判任务时,同审判员具有同样的权利义务,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因此,我国的陪审制度是一种混合审判模式,把陪审员当成法官,共同参加审判,共同运用法律,认定事实,即所谓的参审制。
胡欣立博士的讲座为同学们学习法律知识打开了一扇窗户,同学们都纷纷表示,此次讲座对自己很有启迪,因为这场讲座使同学们跳出惯有的知识系统发现新的知识,从新的认知中获得感性体验。这种体验这也使得同学们更加直观了解法律经济学这门学科,丰富了同学们的法律知识贮备,为法律学习打下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