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09月17日晚,光华讲坛如期举行。清华大学周光权教授以“类型思考方法与法学研究”为主题为我院师生做了一场具有很强的学术性、现实性和针对性的讲座,我院文海林副教授主持了本次讲座。
周光权教授将讲座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介绍类型化思维以及作用;第二部分是运用实践中的实例阐述类型化思维,第三部分是说明类型化思维的意义以及对于法学研究以及中国实际的借鉴意义。讲座伊始,周教授通过强调类型化思维的意义,即在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中,总结出一些重要的规则,制定出对于社会现象的对策,这对于法律人来讲十分重要,人要去思考观察,然后才能形成直觉判断,在此基础上形成对一国法律的思考。类型思考的方法,即使是对于非法律研究者也是十分重要的。在中国的社会转型中,疑难案件的增多,但是疑难问题并没有真正展现出来,并在此基础上观察提炼。
在讲座的第二部分,周教授用生活中现象以及英美国家以及欧洲国家的法治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司法制度、社会制度,将类型思维具体化,阐述类型思维的实义。类型思维多见诸与经济学,但运用较为成熟和较早的是社会学。著名社会学家以及法学家马克思·韦伯曾说:社会学要承担一种使命,建构类型来解释人类现象。法学上,类型思维用的较多的是民法,例如,拉伦茨的《法学方法论》中类型化思维多以民商法为实例,他指出,法学研究不能仅仅停留在经验的考察,在进行提升与提炼的过程中,离不开类型的思考方法,把类型化思考作为内容体系化的重要手段。接下来,周教授以“占有辅助人”为例,说明类型化的过程。随后,又以英美国家与欧洲国家的法治道路的差异——美国的法治道路以“诉讼与法官为中心”加之政府权力较为被动与弱小,很多社会事务需要通过法院判决执行,与欧洲相比,其政府的权力则较为主动,只要合法授权范围内可以自我实现权力的运行。在此基础上,提炼出“对抗制的法律主义”与“科层制度——理性官僚制”的类型。紧随其后,以涂尔干(又译为迪尔凯姆)的《社会分工论》为例,提出了“机械团结”“有机团结”的分类。再次背景下,对于类型化思维有了较为清晰的体会。
讲座的第三部分,周教授结合中国实际,分享了类型思维对于中国社会以及法学的发展的重要性。类型化思维下,从不同国家的社会现象提炼出不同国家的社会发展模型,各具特色,且很难完全复制,所以中国发展必然要符合中国特色。其次,周教授再次强调,类型化思维对于法学研究以及法律发展具有的重要意义。
参与讲座的师生无不被被周教授严谨的治学态度、对于中国法律发展的深切关切、以及随和平易的人格魅力所折服。讲座最后,广大师生以热烈掌声感谢周光权教授的精彩演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