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arke教授是当今全球最具盛名的中国法律问题研究专家之一。毕业于普林斯顿大学和哈佛法学院,他早年从事国家法律执业,随后在美英几所名校任教至今,研究领域涉及中国法律和社会的许多方面,近年来尤其关注中国的法律制度及经济发展所带来的法律问题。Clarke教授全程用流利的中文完成讲座,让同学们惊喜不已。
Clarke教授从证券法惩罚内幕交易的伦理基础——欺诈入手。为大家解释分析内幕交易的构成要件。首先,Clarke教授解释了欺诈的明示和默示两种表现形式,并从这个逻辑划分出发Clarke教授重点介绍了默示下的欺诈要构成齐全责任,必须要求行为人有明示真像的特殊义务。如何解释证券的交易者对他人存在这种特殊义务,触发了美国司法界关于界定内幕交易的两个理论。第一个是所谓的"经典理论"(classical theory)交易者的义务是从普通法的信托法理论来的。公司的股东投资于公司,高管、实际控制人等替股东经营他们的财产,对他们有一种特殊的义务。这个义务在公司法上是从信托法借来的,它类似于受托人对信托受益人所承担的义务,并同样叫做fiduciary duty (信托义务)。但信托义务不是任何人对另外任何人都要承担的。必须存在某种特殊的、包含信任的关系,才谈得上信托义务。但此理论的缺陷在于,信托义务只能解释收购公司的股东、控制人、高管有义务,无法解释目标公司及中介结构的责任。因为我们对跟我们没有什么特殊关系的陌生人不承担信托义务。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最高法院通过O’Hagan案确立了盗用信息理论。根据O'Hagan 的理论,10b-5所保护的不是股东的利益,也不是证券市场的廉洁与正常运行,而是一种根据州法所建立的关系,就是说行为人与雇主之间的关系。根据这个理论,非法隐瞒的是什么?不是内幕信息。非法隐瞒的是自己违反对雇主的义务的行为。
Clarke教授的讲座逻辑严密,幽默风趣,普通话非常标准。引得同学们掌声不断。讲座结束后,Clarke教授还耐心地回答了同学们关于公司法以及留学的问题。并于同学们分享了自己喜欢上中国文化,喜欢中国法律和进行跨文化研究的经历和心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