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座伊始,樊教授便为我们提出了法学者对法律之解释必须基于完整的法律结构和完善的法律体系,同时提出保险损失填补原则是保险法之基石的观点,并进一步从损失填补原则的含义、结构和体系上进行论证阐述。
樊教授对现行保险法对保险契约的本质与目的进行了新的阐释:保险契约在于填补损失而非给予利益,使用“填补”原则更能反映保险之功能以及立法限制;接着便从保险利益、保险价值、保险损失和保险金额的概念与逻辑联系进行了说明,其中论证的核心在于保险利益和填补原则;然后为同学们展示了现行保险法的损失填补原则的体系,通过法条说明和图表展示,分析了保险契约无效、超额保险、物上代位、权利代为、定值保险、不定值保险、旧价保险、新价保险、价值同一主义等等的概念,以及保险利益如何确定的现实操作,将损失填补原则的整个体系生动而仔细地呈现在同学们眼前;最后以违反损失填补原则的法律责任结束。
讲座中同学们认真聆听思考,不仅为樊教授的渊博学识折服,也为其作为人师的精神与态度所感染,在讲座结束后继续积极与樊教授互动讨论,同学们以一颗颗求知热忱之心将学习进行到底,教学相长,其学也融融,其乐也融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