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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细则

研究生院 免费考研网/2006-06-04

(2001年6月20日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多渠道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的学科、专业,应为已授予毕业研究生学位的学科、专业。

    第三条 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是国家在现行的向毕业研究生授予学位的渠道之外,开辟的一条使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获得学位的渠道,其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学术性和政策性强。授予学位的质量,代表学校的研究生教育水平,关系到学校的声誉。为保证这项工作的健康发展,必须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的有关文件和本工作细则,坚持标准,保证质量。

第二章 申请者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 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业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均可按照本细则提出硕士学位申请。

    第五条 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的专业做出成绩。

    第六条 港澳台地区人员,以及外国人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参照上述条款进行。

第三章 申请人成绩的认可

    第七条 申请人应持所在单位绍信,于每年3月或9月向本校学位办公室申请课程考试,经审核同意后,在研究生处办理报考手续。

    第八条 对审查合格的申请人,按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进行考试,并按相同专业在校研究生的考试要求和评卷标准进行。

    第九条 申请人应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单由考试部门直接提供)。

    第十条 凡属国家规定需进行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的学科,申请人应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单由考试部门直接提供)。

    第十一条 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时,必须在四年内完成组织的全部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四年内未通过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第十二条 对因病、因事中断硕士硕究生的学习,但已修完全部课程,尚未进行论文答辩者,申请硕士学位对各种成绩予以认可,对因受党纪、政纪处分或自动退学而未获得硕士学位者,申请学位时,其各种成绩不予认可,需重新进行课程考试。

第四章 硕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在全部考试后的一年内,向校学位办公室提出学位申请,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学位申请审批书2份;

    (二)申请学位的论文2份;

    (三)学士学位证书,最后学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四)外语、学科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五)修读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单;

    (六)能够表明申请人在工作中取得成绩的材料,如已发表和出版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获奖证书、专利证书等;

    (七)经所在单位领导审定签署的登记表(包括申请人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内容)。

    (八)两名高级职称专家的推荐书(加印密封)。推荐人须了解申请者所提交论文的实际工作过程或曾指导其论文工作,两名推荐人中一般应有一名是本校的相应学科的研究生指导教师。

    第十四条 校学位办公室收齐上述材料,在规定的期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接到受理通知后,办理论文答辩有关事宜,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提交论文后的半年内完成。

    申请人自提出课程考试申请到论文答辩完毕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年。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及以上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阅与答辩

    (一) 论文要求

    申请人提交的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申请人同其他人合作完成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或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

    论文用中文撰写,论文要有中文和外文摘要。

    (二)论文评阅

    1、论文评阅人:校学位办公室聘请至少三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为论文评阅人。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有成绩的专家。聘请的论文评阅人中至少有一位是本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得作为论文评阅人。

论文在送交评阅时,评阅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请人,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

    2、论文评阅:论文评阅人应根据学位论文要求对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提出评阅意见及对论文的修改要求。

    (三)论文答辩

    1、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五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三人是研究生导师,一人是校外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能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选应先得到校学位办的认可。

校学位办应在论文答辩日期半个月以前,将学位论文送交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2、论文答辩:论文答辩: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校学位办审核。论文答辩有详细和记录。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

    3、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此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第十六条 学位授予

    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经校学位办公室同意,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硕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五章 组织管理与其他

    第十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对申请人的资格审核、课程考试、论文评阅、论文答辩等工作,并配备专职人员,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同等力人员申请学位的档案管理制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硕士学位的有关材料证明等在申请人获得学位后保留五年,以备检查与评估。

    第十九条 对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工作质量,学校定期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自我评估。由专家组对申请学位资格、课程考试成绩、科研成果、论文水平和答辩情况等进行评价,填写《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自我评估登记表》。凡发现学位质量未达到学位条例规定的申请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视情况对申请人作出重新答辩或取消学位的决定,对有关学科、专业提出警告或暂停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工作,并进行整顿。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工作接受自治区学位委员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检查,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条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所需开支的经费,参照学校研究生有关经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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