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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简章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2016-01-30

 

北方民族大学2016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

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简章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加快少数民族博士、硕士等高层次人才的培养,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财政部、原人事部《关于大力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的意见》(教民〔20045号)和《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实施方案》(教民〔200511号)的文件要求,为确保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作如下说明。

一、生源范围

1.西部12省(区、市),海南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福建等5省的民族自治地方和边境县(市),湖南湘西自治州、张家界市(享受西部政策的一县两区)和湖北省恩施自治州。上述地区汉族考生应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自治地方工作3年以上,且报名时仍在民族自治地方工作。

2.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班、民族院校、高校少数民族预科培养基地和少数民族硕士基础培训基地的教师、管理人员以及民族科研机构人员。

3.招生计划见附件1

二、报考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三)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四)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201691日前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从毕业后到录取当年91日,下同)或2年以上,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且参加过本专业5门以上本科课程学习(附成绩证明),报名时应附大专业证书及成绩证明;

4.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5.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五)报考考生承诺毕业后回定向地区或单位就业。其中,在职考生回原单位;非在职考生(含应届本科毕业生)回定向地区就业。

三、报考资格

考生报考资格的确认由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专门部门负责。

考生须于网上报名20天内将经本人确认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行政部门及相关部门盖章的《报考2016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硕士研究生考生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寄至我校研究生处。《登记表》未经审批盖章的考生不具有报考资格,未按规定时间提交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

四、报名及考试办法

1.考生必须符合《北方民族大学2016年 “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简章》中生源范围、报考条件的要求。凡不符合条件的考生将不予录取。

2.考生必须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报名,具体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时间以教育部、宁夏教育考试院公布为准。

3. 招生专业:我校除公共管理专业(MPA)外的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具体参见我校2016年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

4.考生必须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具体考试时间以教育部公布为准。

五、录取

1.录取工作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向就业”的原则。

2.对符合我校确定的基本要求的考生实行差额复试,在综合复试成绩和考生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本科(或硕士)阶段学习成绩以及身体健康状况的基础上,择优录取。

3.被录取的“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考生须在录取前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在职考生与定向单位和定向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协议书,非在职考生(含应届毕业生)与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协议书。毕业后回定向单位或地区就业。

4.在我校合格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将在计划内调剂部分报考本计划的合格考生参加复试。

5.不录取未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调剂考生。

6.我校可招收不超过招生计划10%的汉族在职考生。

六、其他

1. 考生达到录取院校确定的普通计划复试分数线和复试录取要求的,可免除一年基础强化培训外,其他被录取的硕士研究生均须接受为期一年的基础强化培训,重点补 修外语、大学语文等基础知识,兼顾学习其他相关专业理论知识,加强马克思主义民族和宗教理论的学习和教育。经考核合格后,进入招生单位开始硕士课程的学 习。基础培训地点由教育部统一安排。

2.“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录取类别均为定向,硕士研究生非在职考生户口、人事档案转入录取单位。在职考生不迁移户口,人事档案由定向单位保管。所有考生党团组织关系在基础培训期间转至培训单位,培训考核合格后转入招生录取单位。

3.毕业生不按协议就业者,要支付培养成本和违约金。违约金的具体标准、支付方式按有关规定执行。

4.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含基础培训)学费、住宿费、生活费等按国家及我校相关规定缴纳。

5.我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联系地址: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文昌北路204号北方民族大学研究生处,联系电话:0951-20682032068112

附件:

1. 2016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名额分配表

2. 报考2016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硕士研究生考生登记表

3. 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硕士研究生(在职考生)定向协议书

4. 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硕士研究生(非在职考生)定向协议书

 

 

 

 

 

 

 

 

 

 

 

 

 

 

 

 

 

 

 

 

 

 

 

 

 

 

 

附件1

2016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名额分配表

招生

单位

           

小计

河北

内蒙古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福建

湖北

湖南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甘肃

青海

宁夏

陕西

新疆

新疆兵团

其他

北方民族大学

34

 

2

2

     

2

2

       

2

 

3

2

2

3

2

6

2

4

 

 

 

 

 

 

 

 

 

 

 

 

 

 

 

 

 

 

 

 

 

 

 

 

 

 

 

 

 

 

附件2

报考2016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硕士研究生考生登记表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婚姻状况

 

政治面貌

 

籍  贯

 

民  族

 

身份证号

 

户口所在地详细地址

省(区、市)  市(县)

人事档案所在单位及通信地址

单位

 

邮政编码

地址

 

 

现工作或学习单位

 

本人联系电话

 

毕业学校及专业

 

毕 业 时 间

 

最后学位

 

最后学历

 

报考单位

 

报考专业

 

1.自愿报考本计划。

2.自愿签定协议书并严格遵守协议条款,承诺毕业后回本人(在职)所在原单位或回本人(非在职和应届生)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就业,并至少服务5(5)

3.毕业后,同意由学校将学生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和学生档案,根据协议要求转回生源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原工作单位;同意由学校将非在职考生派遣回生源所在地人事主管部门,将在职考生派遣回原工作单位。

注:考生若同意上述3项内容,可在申请人签字一栏中签字,经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盖章后,即可确认有报考资格。

 

考生签字______  年 月 日

 

单位意见(在职考生):

 

 

 

 

 

 

 

 

  (盖章)

 

年  月 日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民教处(高教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三份: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省招办、招生单位各留存一份

审批单位:北京、天津、河北、山西、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广东、海南、西藏、陕西、新疆等省(区、市) 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厅(教委、教育局)高教处等相关处室; 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湖南、广西、重庆、四川、宁夏、贵州、云南、甘肃、青海等省(区、市)教育厅(教委)民教处。

  跨省、跨地区的应届毕业生可用传真方式与生源省教育厅(教委)有关部门进行资格确认。

附件3

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硕士研究生

(在职考生)定向协议书

 

甲方(招生单位)                   乙方(定向单位)                        

丙方(定向生本人)                 丁方(定向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

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行政

)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16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计划的通知》,就丙方攻读硕士研究生事宜,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录取丙方为2016 ____________专业硕士研究生。

二、甲方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丙方进行管理,按培养方案对丙方进行培养。丙方在校学习期间(含基础培训)的学费、住宿费等按国家及甲方相关规定缴纳。丙方学习期满、符合硕士研究生毕业条件,甲方准予毕业,符合硕士学位授予条件,甲方授予硕士学位。丙方学习结束离校后,甲方将丙方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硕士期间档案等直接寄送乙方,乙方负责安排丙方工作。

三、丙方学习期间不转户口,人事档案由乙方负责管理,并保证丙方的学习时间。丙方学习期间的工资、医疗保险、福利待遇和职务(职称)晋升等,由乙方和丙方协商解决。丙方党、团组织关系先转入基础培训学校(达到甲方确定的普通计划复试分数线的除外),基础培训结业考核合格后转入甲方,待学习结束后转回乙方。丙方毕业后甲方负责将其派遣回乙方。

四、丙方必须遵守甲方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完成学业。丙方在甲方的学习结束后,必须回乙方工作,且服务年限不得少于5年(含5年,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高校少数民族预科培养基地和民族硕士基础强化培训基地的教师和管理人员以及民族科研机构人员服务期为8年)。

五、丙方在校期间教育管理服务的各类事项,如出国交换学习、学籍变动、学生奖助等,均按甲方有关规定执行。

六、丙方第一学年须到教育部指定的基础强化培训基地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甲方继续硕士学位培养阶段学习(达到甲方确定的普通计划复试分数线的除外)。

七、本协议一式五份,经甲、乙、丙、丁四方签字并签章后,自丙方取得正式学籍(到基础强化培训基地报到)之日起生效。甲、乙、丙、丁四方各持有一份,一份存入丙方个人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未尽事宜,由甲、乙、丙、四方协商解决

 

 

 

甲方单位公章:                    乙方单位公章:        

甲方负责人签字:                  乙方负责人签字:

                                                          

 

 

丙方签字:                        丁方单位公章:

                              丁方负责人签字:

                             

       

 

 

 

 

 

 

附件4

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硕士研究生

(非在职考生)定向协议书

 

 

甲方(招生单位)                 

乙方(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行政部门)                        

丙方(定向生本人)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16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计划的通知》,就丙方攻读硕士研究生事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录取丙方为2016 ____________专业硕士研究生。

二、甲方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丙方进行管理,按培养方案对丙方进行培养。丙方在校学习期间(含基础培训)的 学费、住宿费等按国家及甲方相关规定缴纳。甲方按国家和本单位有关规定向丙方发放硕士研究生奖励资助资金。丙方学习期满、符合硕士研究生毕业条件,甲方准 予毕业,符合硕士学位授予条件,甲方授予硕士学位。丙方学习结束离校后,甲方将丙方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硕士期间档案等一并直接寄回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 部门,乙方会同当地人社、民族等部门指导丙方就业。

三、丙方户口、人事档案转入甲方,党、团组织关系转入基础培训学校(达到甲方确定的普通计划复试分数线的除外),基础培训结业考核合格后转入甲方,丙方在甲方的学习结束后必须回到乙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就业,且服务年限不得少于5(5)。丙方毕业后甲方负责将其派遣回生源所在地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

四、丙方必须遵守甲方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完成学业。丙方在校期间教育管理服务的各类事项,如出国交换学习、学籍变动、学生奖助等,均按甲方有关规定执行。

五、丙方第一学年须到教育部指定的基础强化培训基地进行培训达到甲方确定的普通计划复试分数线的除外),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甲方继续硕士学位培养阶段学习。

六、本协议一式四份,经甲、乙、丙三方签字并盖公章后,自丙方取得正式学籍(到基础强化培训基地报到)之日起生效。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一份存入丙方个人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

 

 

 

 

 

甲方单位公章:               乙方单位公章:            丙方签字:

甲方负责人签字:             乙方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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