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发〔2013〕101号
签发人:傅永春
关于印发《内蒙古民族大学
重点学科学术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职能部门,各教学、教辅及附属单位:
《内蒙古民族大学重点学科学术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学校2013年第五次校长办公会于5月9日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传达学习和贯彻落实。
此通知
附:《内蒙古民族大学重点学科学术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内蒙古民族大学
2013年6月26日
内蒙古民族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3年6月26日印发
内蒙古民族大学重点学科学术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为提升学科核心竞争力,发挥重点学科的引领和辐射作用,进一步加强对重点学科学术活动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术报告
(一)具体要求
1.校内各类重点学科带头人、国家项目主持人、研究生导师、教授等学科骨干每年至少开展1次学术报告。
2.各学科每年至少外请专家开展1次学术报告,外请专家要有知名度,一般应为博导、重点大学二级教授等知名学者。
(二)资助额度
经学校审核通过的学术报告,外请专家每场资助2千元;学科骨干1次以上的,学校给予资助,每场资助5百元。
二、学术会议
(一)具体要求
1.省部级重点(培育)学科每年应召开1次国际学术会议或全国性学术会议或2次省级学术会议。
2.校级重点(培育)学科每年应召开1次省级学术会议。
(二)资助额度
1.承办学术组织主办的学术会议,其中国际会议资助5万元,全国性会议资助2万元,省级会议资助1万元。
2.承办其他形式的学术会议,其中国际会议资助3万元,全国性会议资助1万元,省级会议资助5千元。
三、学术活动的申报
1.学术资助活动采取立项管理,每年申报一次。
2.年初各重点学科应填写相关表格,经所属学院审查后报学校。
3.学校核准确定资助数量和资助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