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场响铃时间:
1月4日、5日 上午8:15(预备铃)、8:30(开考铃),11:30(结束本单元铃); 下午13:45(预备铃)、14:00(开考铃),17:00(结束本单元铃)。 二、全国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时间表 日期 | 时间 | 科目 |
1月4日 | 8:30-11:30 (第一单元) | 思想政治理论、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 |
14:00-17:00 (第二单元) | 外国语 | |
1月5日 | 8:30-11:30 (第三单元) | 业务一 |
14:00-17:00 (第四单元) | 业务二 | |
1月6日 | 考试时间超过3小时少于6小时的考试科目(起始时间8:30) |
全国统一命题考试科目为:思想政治理论(101为科目代码,以下同)、英语一(201)、俄语(202)、日语(203)、英语二(204)、数学一(301)、数学二(302)、数学三(303)、西 医综合(306)、中医综合(307)、教育学专业基础综合(311)、心理学专业基础综合(312)、历史学专业基础(313)、数学(农)(314)、化学(农)(315)、法硕联考专业基础(法学(397)、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398)、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199)、计算机学科专业基础综合(408)、植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414)、动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415)、法硕联考综合(法学)(497)、法硕联考综合(非法学)(498)。
采用一题多卷的科目:思想政治理论(101)、英语(一)(201)、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199)、英语(二)(204)、西医综合(306)、中医综合(307),共计6科。
三、
考生考试规则
一、考生须在开考前30分钟,凭准考证与二代居民身份证有序进入考场并自觉服从考试管理,主动接受考试工作人员使用反作弊器材对其进行贴身检查和按规定进行身份验证。否则,按考试违规处理。
二、考试使用的中性笔、直尺、橡皮、文具袋由考点统一配发。考生进入考场,除2B铅笔、圆规、三角板、削笔刀、绘图仪等必需的考试物品或者按照招生单位在准考证上注明的所需携带的用具外,其他任何物品均不准带入考场。凡不统一配发文具的考试所需文具由考生自备。严禁携带手机、手表,照相、摄像、扫描、存储、编程、查询等电子设备以及金属首饰、涂改液、修正带、矿泉水、任何书刊、报纸、稿纸、图片、资料等参加考试。已经带入考场的非考试物品,须由考生自行装入考点统一配发的非考试物品暂放袋后放在非考试物品暂放处。违反上述要求的,考试成绩按零分处理。
三、考试实施过程中各时间节点一律以考点统一发出的相应信号为准。考场内时钟仅供考生参考。
四、考生对号入座后,将准考证和二代居民身份证放在桌子左上角,以便核验。考生不得随意翻看准考证、座位通知单、二代身份证等物品。
五、考生拿到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后,须认真检查是否正确完整,试题有无漏印或字迹不清等。若发现问题立即在开考前举手报告监考员进行更换。开考后再要求更换的,耽误的考试时间不予补偿。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六、检查好试卷和答题卡后,在答题卡规定的地方填涂自己的姓名、考生编号等,在答题卡指定位置粘贴条形码。因漏填、错填考生信息、字迹不清、条形码粘贴不合格影响评卷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七、答题卡不得折叠、撕破、穿孔。严禁在答题卡上任意涂画或做标记。
八、要认真阅读试卷、答题卡(答题纸)上的作答要求。选择题一律用2B铅笔填涂答案;非选择题一律用0.5毫米黑色墨水中性笔在答题卡(答题纸)指定区域内作答,否则答题内容无效。非选择题如修改答案,应先用笔将废弃内容划去,然后在划去内容上方或下方写出新的答案;或使用橡皮、小刀擦刮掉废弃内容后,再书写新的内容。不得在答题卡(答题纸)上做任何标记。写在草稿纸或者规定区域以外的答案一律无效
九、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答题。考生必须使用现行规范的语言文字作答,在同一科目答题卡(答卷)上不得同时使用蒙、汉(或朝、汉)两种文字答卷。
十、每科开考15分钟起,迟到考生不准进入考点参加当科目考试。
十一、考生在考场内不得吸烟、喧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得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等,禁止将试卷、答题卡或草稿纸等考试材料带出考场,禁止传递文具、物品,禁止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不准将试卷、答卷、答题卡或者草稿纸带出考场。
十二、考生对因考场突发或偶发事件而按规定采取的相关考务措施要服从和配合。按规定顺延考试时间的,按顺延后的时间结束考试。
十三、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考生须立即停止作答,并将试卷和答题卡(答题纸)整理好,双手放在桌下。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的试卷和答题卡放在桌上,由监考员逐一收取。自命题科目,由考生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或者答卷)装入原试卷袋内并密封。经监考员逐个核查无误后,方可逐一离开考场。退场时不得将考点统一配发的文具带出考场。
十四、考生如有违规行为(含电子监控录像回放及评卷中认定的违规行为),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违规事实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使用无线电作弊、替考、恶意破坏考场秩序、威胁侮辱贿赂考试工作人员、强行撕毁试卷、不听劝阻,执意将试答卷等考试材料带出考场的,3年内一律不得参加任何教育考试。
十五、考生成绩信息及违规信息可通过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查询并获知,此方式作为违规考生的违规行为及处理决定告知方式之一,并视为违规考生已收悉相关违规行为及处理决定。违规考生如对本人违规行为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请于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考务监察处提出申述(电话:**),逾期不予受理。如对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于收到《违规处理决定书》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或于收到《违规处理决定书》3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